民法 第 88 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2.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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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8 條讓表意人在意思表示「重要錯誤」且非自己過失時可撤銷,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亦適用。
Q · 買到瑕疵品但對方沒騙我,能不能用「我搞錯了」反悔?
依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實情即不為表示時,可撤銷。但兩道關卡:錯誤必須在交易上「重要」(含當事人資格、物之性質),且不能是表意人「自己過失」造成。實務上「非自己過失」這個要件殺掉多數案件,因為交易前未盡合理查證會被認定有過失。撤銷後還須依第 91 條賠償對方信賴利益。
白話解讀
你花八十萬買了一幅畫,賣家跟你都以為是某名家真跡,事後鑑定是贗品。你心裡一定想「這根本是詐騙吧我要退錢」。但法律上這不是詐騙(因為對方也以為是真的),這是「錯誤」。這條給你一扇門:在某些情況下你可以撤銷這筆交易。但這扇門窄得讓人絕望。首先,錯誤必須是「重要的」,不是隨便什麼細節都算。其次最關鍵的是那句但書:錯誤不能是你「自己的過失」造成的。白話說,如果你買之前根本沒查證、沒鑑定、沒看合約,法官會說這是你自己不小心,不能反悔。第二項把範圍擴大到「當事人身分」和「物的性質」的錯誤,例如你以為請的是律師結果是法務助理,或你以為買的是 18K 金結果是鍍金。重點是這種錯誤必須在交易上「認為重要」,不是你主觀覺得重要就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8 條規範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表意人就意思表示內容發生錯誤、或若知實情即不為表示時,得撤銷其表示,但限於該錯誤非由自己過失所致;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內容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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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8 條是什麼?▾
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規定,限重要錯誤且非自己過失。
Q2錯誤和被詐欺差在哪?▾
錯誤是大家都搞錯(88 條),詐欺是對方故意騙(92 條),舉證與時效都不同。
Q3買到凶宅能用 88 條撤銷嗎?▾
凶宅屬物之性質重要錯誤可主張,但須證明買前已盡查證、非自己過失。
Q4網路標錯價店家能反悔嗎?▾
價格錯誤屬重要錯誤,但店家須證明非自己過失,定價責任在賣方,舉證困難。
Q588 條撤銷有時間限制嗎?▾
有,自發現錯誤起 1 年除斥期間(第 90 條),逾期撤銷權消滅。
Q6撤銷成功就能全額退錢嗎?▾
不一定,依第 91 條須賠償對方信賴利益損害。
Q7什麼叫「自己的過失」?▾
交易前未做合理查證、未鑑定、未看清契約,法院多認定為自己過失。
Q8撤銷意思表示要怎麼做?▾
用存證信函或 Email 書面表示撤銷,載明日期,對方不從則提起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istake_88 | fraud_92 | warranty_359 |
|---|---|---|---|
| 適用情境 | 雙方都誤會,無人故意 | 對方故意欺騙 |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 |
| 舉證重點 | 重要錯誤 + 非自己過失 | 對方故意 + 因果關係 | 瑕疵存在即可,過失門檻寬 |
| 時效 | 發現錯誤起 1 年除斥(第 90 條) | 發現詐欺起 1 年內 | 通知後 6 個月或交付後 5 年 |
| 撤銷後果 | 須賠信賴利益(第 91 條) | 可併主張侵權賠償 | 解約或減少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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