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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8 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1.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2. 2.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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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8 條讓表意人在意思表示「重要錯誤」且非自己過失時可撤銷,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亦適用。

Q · 買到瑕疵品但對方沒騙我,能不能用「我搞錯了」反悔?

依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實情即不為表示時,可撤銷。但兩道關卡:錯誤必須在交易上「重要」(含當事人資格、物之性質),且不能是表意人「自己過失」造成。實務上「非自己過失」這個要件殺掉多數案件,因為交易前未盡合理查證會被認定有過失。撤銷後還須依第 91 條賠償對方信賴利益。

白話解讀

你花八十萬買了一幅畫,賣家跟你都以為是某名家真跡,事後鑑定是贗品。你心裡一定想「這根本是詐騙吧我要退錢」。但法律上這不是詐騙(因為對方也以為是真的),這是「錯誤」。這條給你一扇門:在某些情況下你可以撤銷這筆交易。但這扇門窄得讓人絕望。首先,錯誤必須是「重要的」,不是隨便什麼細節都算。其次最關鍵的是那句但書:錯誤不能是你「自己的過失」造成的。白話說,如果你買之前根本沒查證、沒鑑定、沒看合約,法官會說這是你自己不小心,不能反悔。第二項把範圍擴大到「當事人身分」和「物的性質」的錯誤,例如你以為請的是律師結果是法務助理,或你以為買的是 18K 金結果是鍍金。重點是這種錯誤必須在交易上「認為重要」,不是你主觀覺得重要就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8 條規範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表意人就意思表示內容發生錯誤、或若知實情即不為表示時,得撤銷其表示,但限於該錯誤非由自己過失所致;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內容錯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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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到凶宅能不能用這條撤銷?

有機會但不容易。凶宅被實務認為是物的性質上重要錯誤,符合第二項;問題卡在你買前有沒有問鄰居、查凶宅網、要求賣方告知非自然身故事件。都沒做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而駁回。實務上凶宅常走物之瑕疵擔保或詐欺,過失門檻較寬,勝算較大。

Q2網路標錯價格店家能反悔嗎?

理論上可以,價格錯誤通常被認為重要錯誤,但店家須證明自己「沒過失」極為困難,因為定價本是賣家責任。實務見解分歧:一派認為明顯錯誤消費者一看即知、不構成有效契約;一派認為店家標什麼就該負責。消費者宜搶先付款並保留紀錄,店家則應發現當下立刻下架並主動協商退款。

Q3撤銷成功就等於全部退錢嗎?

不是。民法第 91 條規定撤銷的人要賠償對方因信賴此意思表示而受的損害,也就是信賴利益,例如對方為此交易花的費用、放棄的機會。所以撤銷成功仍可能要賠一筆,且此賠償不以你有故意過失為前提,只要撤銷就有。發存證信函前先評估信賴利益金額,有時和解比打官司划算。

Q4民法 88 條是什麼?

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規定,限交易上重要且非自己過失的錯誤,是一扇門檻很窄的反悔之門。

Q5什麼叫「交易上重要」的錯誤?

足以影響當事人是否為意思表示的關鍵錯誤,含當事人資格、物之性質,非雞毛蒜皮的細節差異。

Q6什麼叫「自己的過失」?

交易前未做合理查證、未鑑定、未看清契約條款,法院多認定為表意人自己不注意所致。

Q7意思表示錯誤和被詐欺差在哪?

錯誤是雙方都誤會、無人故意(88 條);詐欺是對方故意騙你(92 條),舉證與時效完全不同。

Q8民法 88 條怎麼撤銷?

蒐集查證證據 → 在發現錯誤起 1 年內以存證信函或 Email 書面表示撤銷並載明日期 → 對方不從則起訴。

Q9怎麼證明不是自己的過失?

保留交易前的詢問、鑑定、契約告知條款等紀錄,證明你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Q10撤銷後要賠多少?

依第 91 條賠對方信賴利益,如其為此交易支出的費用、放棄的機會,金額視個案。

Q11撤銷訴訟要花多少錢?

返還價金之訴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起算,小額可自行訴訟。

Q12錯誤撤銷 vs 物之瑕疵擔保哪個有利?

瑕疵擔保(359 條)過失門檻較寬、較易成立;錯誤撤銷須證非自己過失,買賣瑕疵多優先走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istake_88fraud_92warranty_359
適用情境雙方都誤會,無人故意對方故意欺騙買賣標的物有瑕疵
舉證重點重要錯誤 + 非自己過失對方故意 + 因果關係瑕疵存在即可,過失門檻寬
時效發現錯誤起 1 年除斥(第 90 條)發現詐欺起 1 年內通知後 6 個月或交付後 5 年
撤銷後果須賠信賴利益(第 91 條)可併主張侵權賠償解約或減少價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95 条(錯誤)
🇰🇷 韓國민법 제109조(착오로 인한 의사표시)
🇨🇳 中國民法典第 147 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德國BGB § 119(Anfechtbarkeit wegen Irrtum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32(erreur, vice du consentement)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151–154(mis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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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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