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 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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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得以意思表示行使之形成權,有意見走確認之訴。(不可以走形成訴訟)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EX:房東僅出租給女性房客,某男外觀極似女性,房東誤信而簽訂租賃契約。→視為表示內容錯誤,得撤銷)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本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得撤銷(一年內)
s1byl
7 months ago
理工科系
§88I:內容錯誤;§88II:動機錯誤但視為內容錯誤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2️⃣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法效意思錯誤
*
88但書過失?
🥣具體輕過失(實務、陳聰富師)
🔵抽象輕過失(王澤鑑師):交易安全
🔵重大過失說(黃立師、林誠二師)
II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重大動機錯誤)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動機錯誤
1️⃣88 1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vs
誤載無害真意(意思表示正確而記載錯誤)
不須撤銷,更正即可
2️⃣88 1若知其事即不為表示者
3️⃣89傳達人或傳達機關「非故意」傳達錯誤
vs
🔵王澤鑑師:傳達人或傳達機關非故意傳達錯誤,類推無權代理規定
4️⃣88 2意思原因作成錯誤:不得撤銷
*
90 一年除斥期間
91對受有損害之第三人負信賴利益賠償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的標準:
實務>>具體輕過失:應盡到與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學說>>抽象輕過失: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yang76830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就契約而言,意思表示錯誤當事人之一方得撤銷,當事人之一方就該錯誤影響交易目的及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或無過失時依本法§2項規定撤銷之。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可撤銷要件:
1.內容錯誤
2.交易上重要
3.表意人無過失
4.未逾1年(除斥期間)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88|| 重要動機錯誤(誤以為)
人的資格、物的性質(須可以客觀認定)
交易上認為重要(客觀上影響意願/價格)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表示行為錯誤
vs.
誤載無害真意:
意思表示正確,記載錯誤
不須撤銷,更正即可
wen8525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意思表示成立:效果意思(內在)+表示行為(外在)
§88l:意思表示之內容錯誤(內在)or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外在)
原則上動機錯誤非意思表示錯誤,不能撤銷,例外符合88ll動機錯誤得撤銷。
nina231525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例如 筆誤 標價錯誤
chianho
4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實務採具體輕過失;學者採抽象輕過失
1.抽象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係指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即欠缺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之注意。
2.具體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係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之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3.重大過失:
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
4.責任輕重:
債務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者,責任最重;負具體輕過失責任者,次之;負重大過失責任者,責任最輕。
vincent0001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的何謂重要並非以金額數字大小來認定;而是以當事人若能知情此物或此事的原本價值,會改變原先欲給付的價金之額或交易習慣作為認定標準。
例:有一床墊要價四千元但店家蓄意保留隱瞞此物為二手品及瑕疵品,成本只需要八百元。此時,該名消費者若得知此一情事即僅欲支付八百元的價金或是根本不打算要買,另覓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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