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 91 條規定,因錯誤撤銷意思表示者,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但對方明知撤銷原因時免賠。
Q · 撤銷合約後,我要賠對方什麼?
賠信賴利益,不賠對方預期利潤
依民法第 91 條,因錯誤(第 88 條)或傳達錯誤(第 89 條)撤銷意思表示時,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對方因相信契約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例如已購入無法退貨的材料、為你保留商品而拒絕其他客戶的損失,而非對方原本期待從交易中賺到的利潤。但若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如報價明顯異常),依但書表意人不負賠償責任。
撤銷權不是免費的後悔藥。當你依第 88 條或第 89 條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對方可能為了準備履約已經花了錢:訂了材料、調了人力、拒絕了其他客戶、甚至轉賣給下家。這些損失不會因為你一句「我要撤銷」就消失,法律把這筆帳記在你頭上。這條條文的核心思想很簡單:你可以反悔,但反悔要付門票錢。門票的金額是對方「因為相信你的意思表示有效而受到的損失」,不是對方原本期待從這筆交易獲得的利潤(法律上叫信賴利益,不是履行利益)。但這條也留了一道後門:如果對方早就知道你的意思表示有問題,或者他本來應該知道(例如價格明顯異常、數量明顯不合理),他就不能裝作無辜的受害者,你不用賠。這條讓撤銷權變成一個需要精算的決定,不是情緒性的反悔工具。
民法第 91 條為意思表示錯誤撤銷的賠償責任規範:依第 88、89 條撤銷意思表示者,對於信賴該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須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但相對人對撤銷之原因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其賠償範圍限於信賴利益,不及於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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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第 91 條賠的是信賴利益(對方因相信表示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不是履行利益(對方若合約履行會賺到的利潤)。對方要求賠預期利潤是混淆兩個概念,堅持主張只賠信賴利益,金額通常會大幅縮水。
不能。本條但書規定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市場行情千萬的物品你報一百萬,對方一看就知道不對,即不能以善意信賴者身分求償。證明對方可得而知最好的方法是攤出市價比較資料。
信賴利益是對方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履行利益是契約若履行對方可賺得的利潤。第 91 條只賠前者,且通說認為信賴利益賠償額通常不超過履行利益。
不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猶豫期是第 91 條的特別法例外,立法者為保護弱勢消費者排除了賠償責任,消費者七天內無條件退貨不負信賴利益賠償,但一般商業交易仍適用第 91 條。
要。依民法 91 條,因錯誤撤銷意思表示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但對方明知撤銷原因則免賠。
相對人因相信契約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如已購材料、保留商品拒絕他客的損失,又稱消極利益。
相對人已知悉撤銷原因,或依一般注意義務本應知悉,例如報價明顯異常一看就知道不對,構成但書免責。
不當得利(179)是返還已交付之物,91 條是另外賠償對方信賴利益,撤銷可能兩種責任都要面對。
確認撤銷生效 → 盤點信賴利益損害 → 保全證據 → 寄存證信函請求 → 協商不成提民事訴訟。
已支出成本(材料費、準備金、人力)加錯失的具體機會(拒絕他客的損失),須有單據證據,且通常不超過履行利益。
撤銷權受 90 條一年除斥期間限制;撤銷權消滅後 91 條賠償就沒有基礎,信賴利益請求權本身則適用一般時效。
攤出市場行情比較資料,把錯誤報價與市價的落差呈現給法官,落差越大越能證明相對人可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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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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