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 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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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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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1 條規定,因錯誤撤銷意思表示者,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但對方明知撤銷原因時免賠。
Q · 撤銷合約後,我要賠對方什麼?
賠信賴利益,不賠對方預期利潤
依民法第 91 條,因錯誤(第 88 條)或傳達錯誤(第 89 條)撤銷意思表示時,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對方因相信契約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例如已購入無法退貨的材料、為你保留商品而拒絕其他客戶的損失,而非對方原本期待從交易中賺到的利潤。但若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如報價明顯異常),依但書表意人不負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撤銷權不是免費的後悔藥。當你依第 88 條或第 89 條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對方可能為了準備履約已經花了錢:訂了材料、調了人力、拒絕了其他客戶、甚至轉賣給下家。這些損失不會因為你一句「我要撤銷」就消失,法律把這筆帳記在你頭上。這條條文的核心思想很簡單:你可以反悔,但反悔要付門票錢。門票的金額是對方「因為相信你的意思表示有效而受到的損失」,不是對方原本期待從這筆交易獲得的利潤(法律上叫信賴利益,不是履行利益)。但這條也留了一道後門:如果對方早就知道你的意思表示有問題,或者他本來應該知道(例如價格明顯異常、數量明顯不合理),他就不能裝作無辜的受害者,你不用賠。這條讓撤銷權變成一個需要精算的決定,不是情緒性的反悔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民法 第 8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 條條文
- 民法 第 406 條條文
- 民法 第 94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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