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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1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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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1 條規定,因錯誤撤銷意思表示者,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但對方明知撤銷原因時免賠。

Q · 撤銷合約後,我要賠對方什麼?

賠信賴利益,不賠對方預期利潤

依民法第 91 條,因錯誤(第 88 條)或傳達錯誤(第 89 條)撤銷意思表示時,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對方因相信契約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例如已購入無法退貨的材料、為你保留商品而拒絕其他客戶的損失,而非對方原本期待從交易中賺到的利潤。但若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如報價明顯異常),依但書表意人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撤銷權不是免費的後悔藥。當你依第 88 條或第 89 條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對方可能為了準備履約已經花了錢:訂了材料、調了人力、拒絕了其他客戶、甚至轉賣給下家。這些損失不會因為你一句「我要撤銷」就消失,法律把這筆帳記在你頭上。這條條文的核心思想很簡單:你可以反悔,但反悔要付門票錢。門票的金額是對方「因為相信你的意思表示有效而受到的損失」,不是對方原本期待從這筆交易獲得的利潤(法律上叫信賴利益,不是履行利益)。但這條也留了一道後門:如果對方早就知道你的意思表示有問題,或者他本來應該知道(例如價格明顯異常、數量明顯不合理),他就不能裝作無辜的受害者,你不用賠。這條讓撤銷權變成一個需要精算的決定,不是情緒性的反悔工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1 條為意思表示錯誤撤銷的賠償責任規範:依第 88、89 條撤銷意思表示者,對於信賴該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須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但相對人對撤銷之原因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其賠償範圍限於信賴利益,不及於履行利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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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撤銷合約後對方要我賠他預期的利潤,這合理嗎?

不合理。第 91 條賠的是信賴利益(對方因相信表示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不是履行利益(對方若合約履行會賺到的利潤)。對方要求賠預期利潤是混淆兩個概念,堅持主張只賠信賴利益,金額通常會大幅縮水。

Q2對方當初明顯就知道我報錯價,他還能要我賠嗎?

不能。本條但書規定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市場行情千萬的物品你報一百萬,對方一看就知道不對,即不能以善意信賴者身分求償。證明對方可得而知最好的方法是攤出市價比較資料。

Q3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差在哪?

信賴利益是對方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履行利益是契約若履行對方可賺得的利潤。第 91 條只賠前者,且通說認為信賴利益賠償額通常不超過履行利益。

Q4消費者七天猶豫期要賠信賴利益嗎?

不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猶豫期是第 91 條的特別法例外,立法者為保護弱勢消費者排除了賠償責任,消費者七天內無條件退貨不負信賴利益賠償,但一般商業交易仍適用第 91 條。

Q5撤銷合約要賠對方錢嗎?

要。依民法 91 條,因錯誤撤銷意思表示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但對方明知撤銷原因則免賠。

Q6信賴利益是什麼意思?

相對人因相信契約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如已購材料、保留商品拒絕他客的損失,又稱消極利益。

Q7什麼叫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

相對人已知悉撤銷原因,或依一般注意義務本應知悉,例如報價明顯異常一看就知道不對,構成但書免責。

Q8民法 91 條的賠償責任和不當得利返還差在哪?

不當得利(179)是返還已交付之物,91 條是另外賠償對方信賴利益,撤銷可能兩種責任都要面對。

Q9撤銷合約後信賴利益怎麼請求?

確認撤銷生效 → 盤點信賴利益損害 → 保全證據 → 寄存證信函請求 → 協商不成提民事訴訟。

Q10信賴利益賠償金額怎麼算?

已支出成本(材料費、準備金、人力)加錯失的具體機會(拒絕他客的損失),須有單據證據,且通常不超過履行利益。

Q11撤銷合約的賠償請求有時間限制嗎?

撤銷權受 90 條一年除斥期間限制;撤銷權消滅後 91 條賠償就沒有基礎,信賴利益請求權本身則適用一般時效。

Q12怎麼證明對方明知我報錯價?

攤出市場行情比較資料,把錯誤報價與市價的落差呈現給法官,落差越大越能證明相對人可得而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95条(錯誤による取消し)— 信頼利益賠償は明文規定なく學說・判例で対応
韓國민법 제109조(착오에 의한 취소)— 신뢰이익 배상은 명문 없이 학설로 처리
中國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後過錯方賠償損失)+第147条(重大誤解可撤銷)
德國BGB § 122(Schadensersatzpflicht des Anfechtenden)— 信賴利益賠償之直接母法
法國Code civil art. 1132(erreur)+ art. 1178 al. 4(dommages-intérêts par responsabilité art. 1240)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153(mistake)+ § 349(reliance interest damag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0420 制定)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0180420 制定)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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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1 條規定:「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