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 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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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1 條規定,因錯誤撤銷意思表示者,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但對方明知撤銷原因時免賠。
Q · 撤銷合約後,我要賠對方什麼?
依民法第 91 條,因錯誤(第 88 條)或傳達錯誤(第 89 條)撤銷意思表示時,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對方因相信契約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例如已購入無法退貨的材料、為你保留商品而拒絕其他客戶的損失,而非對方原本期待從交易中賺到的利潤。但若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如報價明顯異常),依但書表意人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撤銷權不是免費的後悔藥。當你依第 88 條或第 89 條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對方可能為了準備履約已經花了錢:訂了材料、調了人力、拒絕了其他客戶、甚至轉賣給下家。這些損失不會因為你一句「我要撤銷」就消失,法律把這筆帳記在你頭上。這條條文的核心思想很簡單:你可以反悔,但反悔要付門票錢。門票的金額是對方「因為相信你的意思表示有效而受到的損失」,不是對方原本期待從這筆交易獲得的利潤(法律上叫信賴利益,不是履行利益)。但這條也留了一道後門:如果對方早就知道你的意思表示有問題,或者他本來應該知道(例如價格明顯異常、數量明顯不合理),他就不能裝作無辜的受害者,你不用賠。這條讓撤銷權變成一個需要精算的決定,不是情緒性的反悔工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1 條為意思表示錯誤撤銷的賠償責任規範:依第 88、89 條撤銷意思表示者,對於信賴該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須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但相對人對撤銷之原因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其賠償範圍限於信賴利益,不及於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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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91 條是什麼?▾
規定因錯誤或傳達錯誤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須對善意受損的相對人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是撤銷權的代價條款。
Q2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差在哪?▾
信賴利益是對方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成本或錯失的機會;履行利益是契約若履行對方可賺得的利潤。第 91 條只賠前者。
Q3撤銷合約後對方能要我賠預期利潤嗎?▾
不能。第 91 條限於信賴利益,對方少賺的利潤不在賠償範圍內。
Q4對方早就知道我報錯價,還要賠嗎?▾
不用。依但書,撤銷原因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表意人不負賠償責任。
Q5信賴利益怎麼算?▾
對方為履約已支出的成本(材料費、準備金)加上錯失的具體機會(拒絕其他客戶的損失),須有證據。
Q6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
有。撤銷權受第 90 條一年除斥期間限制,撤銷權消滅後第 91 條賠償責任也失所附麗。
Q7消費者七天猶豫期要賠信賴利益嗎?▾
不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猶豫期是第 91 條的特別法例外,消費者無條件退貨不負賠償。
Q8第三人也能向我求償嗎?▾
可以。條文明定「相對人或第三人」,因信賴你的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的第三人同樣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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