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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1872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本國公務機關擬於大陸地區申請專利相關疑義,涉及貴部主管科學技術法規等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主旨

有關本國公務機關擬於大陸地區申請專利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10 月 15 日科部產字第 1080061495B 號函。

二、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謂通謀虛偽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另但書規定所謂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係謂善意第三人固得主張其無效,但亦得主張為有效,若主張其有效時,則表意人不得以無效加以對抗(王澤鑑著,民法總則,2008 年 10 月修訂版,第 388 頁;本部 107 年 2 月 6日法律字第 10603517350 號函參照)。

三、查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取得研發成果者,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管理運用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第1 項)。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第 2 項)。第 1 項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程。……(第 3 項)」第 15 條規定:「依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負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本件臺北榮民總醫院擬委由研發成果發明人之一的民間自然人,由該自然人以書面切結擔任專利申請人,俟獲證後再無償轉讓臺北榮民總醫院,其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是否符合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抑或有無通謀虛偽表示而涉及違反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情形?因涉及貴部主管如上述科學技術法規等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科技部

副本

臺北榮民總醫院、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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