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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00024699 號
要旨
法院在審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人相關虛偽結婚案件時,應於確定有罪後,將判決正本通知該國民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以便後續撤銷結婚登記之辦理
主旨
法院審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虛偽結婚之刑事案件,請於有罪判決確定後,檢附判決正本,通知國人戶籍地所在之戶政事務所,俾利戶政事務所審酌依法撤銷當事人之結婚登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0 年 7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1000148078 號函辦理。二、檢送內政部前揭函影本一份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