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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000246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法院在審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人相關虛偽結婚案件時,應於確定有罪後,將判決正本通知該國民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以便後續撤銷結婚登記之辦理

主旨

法院審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虛偽結婚之刑事案件,請於有罪判決確定後,檢附判決正本,通知國人戶籍地所在之戶政事務所,俾利戶政事務所審酌依法撤銷當事人之結婚登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0 年 7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1000148078 號函辦理。二、檢送內政部前揭函影本一份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000246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發布,要旨:法院在審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人相關虛偽結婚案件時,應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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