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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756-1-人事保證者,應以書面為之)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422-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要式行為vs不要式行為:
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通常是書面)為之才有效vs就算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eg:口頭約定)也一樣有效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為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中締約自由的限制,基本上是有3種功能
1、證據保全
2、踐行一定的方式會讓法律行為有公示性,想要把這個東西有公示性時,會使書面或登記才會有效,例如758,書面外還要登記。以及委任531處分權與代理權的授予要以書面為止,相對人才知道你真的有權限為當事人移轉
3、所有的要式行為,都有警示的功能,敦促你要進入一定的契約關係,所以身分行為都是要式行為
liufu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條文為警告目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