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重點摘要民法第 166 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契約須用書面、公證等一定方式時,在該方式完成前,契約推定不成立,但可舉證推翻。
Q · 口頭談好下週才簽約,對方反悔我能告他違約嗎?
很難。簽約前契約推定不成立
依民法第 166 條,當你跟對方約定「要用書面或公證等一定方式」才算數,在該方式完成前,契約推定不成立,直接告違約通常站不住腳。但「推定」是可推翻的:若你能證明雙方其實已合意立即受拘束、書面只是事後存證,或對方已付訂金、開始履行,契約仍可認定成立。舉證責任在主張契約已成立的一方身上。
你跟朋友談好合夥開咖啡廳,握手說「下週找律師寫合約」。下週朋友反悔了。你氣得要告他違約,但法律可能站在他那邊。這條說:如果雙方約定契約要用一定方式(例如書面、公證),在那個方式完成前,契約「推定不成立」。換句話說,你以為的「君子協議」在法律上可能根本還沒出生。重點在「推定」兩個字,這是一道可以被推翻的門,但推翻的舉證責任在你身上。多數人以為口頭講好就算數,其實只要你們講好「要寫合約」,在合約寫出來之前,一切都還沒算數。這是合約世界裡最多人踩的陷阱之一。
民法第 166 條為契約成立的「約定方式」規範:當契約當事人約定須用一定方式(如書面、公證)作成契約時,在該約定方式完成之前,法律推定該契約尚未成立。此推定屬可舉證推翻之推定,若有事實證明雙方已合意即時受拘束,契約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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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告違約很難,因為民法166條規定契約推定不成立。但若對方的反悔導致你有實際損失,可主張締約上過失請求信賴損害賠償(民法245-1)。保留Line對話或錄音是關鍵,口說無憑在法庭上會什麼都拿不到。
訂金是強有力的反證,法院通常認定雙方實際已合意成立契約,所謂簽約只是形式,這時民法166條的推定不成立就被推翻。訂金匯款紀錄、收據、雙方對訂金性質的對話紀錄都是翻盤關鍵。
看內容。若意向書明寫以正式契約為準,本條適用,正式契約簽訂前雙方尚未受拘束;但若意向書已把主要條款寫清楚且雙方開始履行,法院可能認定契約已成立。一句『本意向書不具法律拘束力』可以救你也可以害你。
規範契約的約定方式:雙方約定要用書面或公證等方式時,方式完成前契約推定不成立,是判斷口頭談妥是否生效的核心條文。
法律暫時認定契約還沒成立,但這是可以舉反證推翻的推定,不是確定無效,性質完全不同。
約定方式是當事人自己講好(166條,違反推定不成立可翻盤);法定方式是法律強制(73條,違反原則無效)。
契約磋商階段一方違反誠信致對方受損,即使契約沒成立,仍須依民法245-1賠償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
蒐集Line、Email、錄音證明已合意立即拘束→找出對方已付訂金或履行的事實→寄存證信函→評估主張締約上過失。
訂金匯款紀錄、收據、出貨或交付標的物、雙方明確表示立即生效的對話,都是推翻推定不成立的關鍵證據。
若契約推定不成立,依民法245-1求償信賴利益(如已支出的場地費、辭職損失),非履行利益,時效2年。
想保留退路就寫明「以正式契約為準、本意向書不具拘束力」;想鎖定對方就寫明主要條款並約定立即生效。
73條是法定方式違反原則無效、難救;166條是約定方式違反只是推定不成立,能舉證已合意拘束就翻盤。
| 面向 | 民法 166(約定方式) | 民法 73(法定方式) |
|---|---|---|
| 推定基礎 | 當事人自行約定須用一定方式 | 法律強制規定須具備之方式 |
| 違反效果 | 方式完成前『推定』不成立(可推翻) | 原則『無效』(不得補正者) |
| 舉證可否翻盤 | 可,證明已合意即時拘束即成立 | 原則不可,欠缺法定方式即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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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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