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6 條(契約方式之約定)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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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66 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契約須用書面、公證等一定方式時,在該方式完成前,契約推定不成立,但可舉證推翻。
Q · 口頭談好下週才簽約,對方反悔我能告他違約嗎?
依民法第 166 條,當你跟對方約定「要用書面或公證等一定方式」才算數,在該方式完成前,契約推定不成立,直接告違約通常站不住腳。但「推定」是可推翻的:若你能證明雙方其實已合意立即受拘束、書面只是事後存證,或對方已付訂金、開始履行,契約仍可認定成立。舉證責任在主張契約已成立的一方身上。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談好合夥開咖啡廳,握手說「下週找律師寫合約」。下週朋友反悔了。你氣得要告他違約,但法律可能站在他那邊。這條說:如果雙方約定契約要用一定方式(例如書面、公證),在那個方式完成前,契約「推定不成立」。換句話說,你以為的「君子協議」在法律上可能根本還沒出生。重點在「推定」兩個字,這是一道可以被推翻的門,但推翻的舉證責任在你身上。多數人以為口頭講好就算數,其實只要你們講好「要寫合約」,在合約寫出來之前,一切都還沒算數。這是合約世界裡最多人踩的陷阱之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66 條為契約成立的「約定方式」規範:當契約當事人約定須用一定方式(如書面、公證)作成契約時,在該約定方式完成之前,法律推定該契約尚未成立。此推定屬可舉證推翻之推定,若有事實證明雙方已合意即時受拘束,契約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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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66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約定方式」:雙方約定契約要用書面或公證等方式,在方式完成前契約推定不成立。
Q2口頭講好下週簽約算數嗎?▾
一旦約定要簽書面,簽約前契約推定不成立,口頭承諾在法律上還沒生效。
Q3推定不成立可以推翻嗎?▾
可以。能證明雙方已合意立即受拘束、或已付訂金開始履行,就能推翻推定。
Q4已付訂金但沒簽約,對方還能反悔嗎?▾
訂金是強力反證,法院常認定契約已成立,所謂簽約只是形式。
Q5意向書(MOU)簽了就成立契約嗎?▾
若意向書寫明以正式契約為準,本條適用,正式約簽訂前尚未拘束。
Q6對方反悔害我有損失能求償嗎?▾
可考慮主張締約上過失(民法 245-1)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Q7民法 166 跟 166 之 1 差在哪?▾
166 是當事人「約定」方式;166 之 1 是法律對不動產債權契約「規定」應公證。
Q8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在主張契約已成立、要推翻「推定不成立」的一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民法 166(約定方式) | 民法 73(法定方式) |
|---|---|---|
| 推定基礎 | 當事人自行約定須用一定方式 | 法律強制規定須具備之方式 |
| 違反效果 | 方式完成前『推定』不成立(可推翻) | 原則『無效』(不得補正者) |
| 舉證可否翻盤 | 可,證明已合意即時拘束即成立 | 原則不可,欠缺法定方式即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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