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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法 第 165-4 條(優等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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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65條之4規定,第164條之1的懸賞廣告權利歸屬規則,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保護徵件得獎人的作品權利。

Q · 投稿徵選賽得獎,作品權利就歸主辦方嗎?

依民法第165條之4,優等懸賞廣告準用第164條之1。除非徵稿啟事明文約定權利歸屬,否則得獎作品的權利原則上仍屬創作者,主辦方僅於廣告目的必要範圍內取得使用權。優等懸賞廣告指公開評選、擇優給獎的徵件(民法第165條之1),常見於設計獎、徵文比賽、LOGO 徵選等情境。

白話解讀

你參加一個「最佳設計獎」的公開徵稿,主辦單位在截稿前突然說「我們不辦了」。你氣得要死:稿子都交了、心血都花了,說停就停?這條就是為這個時刻而設的。它把第164條之1的保護直接搬到優等懸賞廣告上:獎項背後的作品,權利歸屬有一套預設規則,主辦單位不能想改就改,也不能想拿就拿。你以為徵稿啟事是主辦方的主場,其實法律已經幫參賽者畫好了防線。多數人參賽前只看獎金,不看這條預設規則,等到作品被主辦方拿去亂用才驚覺:原來我本來可以守住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65條之4為準用性規範,將第164條之1有關懸賞廣告權利歸屬的規則,整體適用於優等懸賞廣告。其效果為:優等懸賞廣告所完成的作品,其權利歸屬依約定,無約定時依法律預設原則歸屬於行為人(創作者),廣告人僅取得廣告目的範圍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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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65條之4是什麼?

把第164條之1的懸賞廣告權利歸屬規則,準用到優等懸賞廣告(評選式徵件)。

Q2什麼是優等懸賞廣告?

公開徵件後經評選擇優給獎的廣告,如設計獎、徵文比賽(民法165條之1)。

Q3投稿得獎作品權利歸誰?

無約定時原則歸創作者,主辦方僅取得廣告目的必要範圍的使用權。

Q4徵稿啟事寫投稿即授權有效嗎?

約定須清楚具體,含糊條款爭議時法院傾向限縮解釋、保護創作者。

Q5優等懸賞廣告和一般懸賞廣告差在哪?

一般懸賞先到先得,優等須經評選擇優;165之4讓兩者權利歸屬規則一致。

Q6165條之4何時增訂?

民國88年(1999年)增訂,填補優等懸賞廣告權利保護的空白。

Q7沒得獎的作品主辦方能用嗎?

不能擅自留用,須返還或依約定處理,否則構成侵權。

Q8權利被侵害的求償時效多久?

知道後2年、事件發生後最長10年(民法第197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通常懸賞廣告優等懸賞廣告
成立方式完成指定行為先到先得公開徵件經評選擇優
權利歸屬依據民法第164條之1民法第165條之4準用第164條之1
典型情境尋找失物、提供線報設計獎、徵文、LOGO 徵選
預設權利歸屬無約定時原則歸行為人同左,準用相同規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532条(優等懸賞広告)
🇰🇷 韓國민법 제678조(우수현상광고)
🇨🇳 中國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无优等悬赏专条)
🇩🇪 德國BGB § 661(Preisausschrei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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