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165條之4規定,第164條之1的懸賞廣告權利歸屬規則,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保護徵件得獎人的作品權利。
Q · 投稿徵選賽得獎,作品權利就歸主辦方嗎?
不必然。164之1的權利歸屬規則準用到優等懸賞廣告
依民法第165條之4,優等懸賞廣告準用第164條之1。除非徵稿啟事明文約定權利歸屬,否則得獎作品的權利原則上仍屬創作者,主辦方僅於廣告目的必要範圍內取得使用權。優等懸賞廣告指公開評選、擇優給獎的徵件(民法第165條之1),常見於設計獎、徵文比賽、LOGO 徵選等情境。
你參加一個「最佳設計獎」的公開徵稿,主辦單位在截稿前突然說「我們不辦了」。你氣得要死:稿子都交了、心血都花了,說停就停?這條就是為這個時刻而設的。它把第164條之1的保護直接搬到優等懸賞廣告上:獎項背後的作品,權利歸屬有一套預設規則,主辦單位不能想改就改,也不能想拿就拿。你以為徵稿啟事是主辦方的主場,其實法律已經幫參賽者畫好了防線。多數人參賽前只看獎金,不看這條預設規則,等到作品被主辦方拿去亂用才驚覺:原來我本來可以守住的。
民法第165條之4為準用性規範,將第164條之1有關懸賞廣告權利歸屬的規則,整體適用於優等懸賞廣告。其效果為:優等懸賞廣告所完成的作品,其權利歸屬依約定,無約定時依法律預設原則歸屬於行為人(創作者),廣告人僅取得廣告目的範圍內的權利。
不行。沒得獎的作品,主辦方依本條準用第164條之1,必須返還或依約定處理,不能擅自留用。很多主辦方偷懶不退件、甚至拿沒得獎的點子去用,這是侵權。投稿前拍照存證你的作品,沒得獎的話主動要求主辦方書面說明處理方式。
有效但有界線。法律允許雙方約定權利歸屬,但約定必須清楚、具體。含糊的「視為授權」在爭議時法院會限縮解釋,傾向保護創作者。如果授權範圍寫得太籠統(例如「永久全球任何用途」),實務上常認為是不公平的定型化條款,可能被認定部分無效。
準用條文,把第164條之1的懸賞廣告權利歸屬規則,整套適用到優等懸賞廣告。
公開徵件後經評選擇優給獎、訂有應徵期間的廣告,如設計獎、徵文、LOGO 徵選(民法165之1)。
把某一條的規定,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適用到另一情形的立法技術,不必重複立法。
無約定時原則歸創作者,主辦方僅取得廣告目的必要範圍的使用權。
保留徵稿啟事截圖 → 蒐集越界使用證據 → 寄存證信函引用165之4與164之1 → 協商不成提民事訴訟。
逐條看徵稿啟事的授權條款,無明文約定即依165之4準用164之1原則歸創作者,必要時書面請主辦方確認。
投稿前對作品拍照、保留原始檔案時間戳、寄存證信函或上傳具時間紀錄的平台。
停止侵害與損害賠償;涉著作權時另有著作權法的損害賠償與排除侵害請求。
一般是先到先得,優等須經評選擇優;165之4讓兩者權利歸屬規則一致。
著作權法12條是受聘著作的特別規定,涉及著作權時優先;民法處理權利歸屬的一般框架。
| 比較面向 | 通常懸賞廣告 | 優等懸賞廣告 |
|---|---|---|
| 成立方式 | 完成指定行為先到先得 | 公開徵件經評選擇優 |
| 權利歸屬依據 | 民法第164條之1 | 民法第165條之4準用第164條之1 |
| 典型情境 | 尋找失物、提供線報 | 設計獎、徵文、LOGO 徵選 |
| 預設權利歸屬 | 無約定時原則歸行為人 | 同左,準用相同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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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優等懸賞廣告與通常懸賞廣告性質上固有不同,惟對應徵人之保障應無二致,始為允當。爰增訂本條準用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優等懸賞廣告與通常懸賞廣告性質上固有不同,惟對應徵人之保障應無二致,始為允當。爰增訂本條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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