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5-4 條(優等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65條之4規定,第164條之1的懸賞廣告權利歸屬規則,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保護徵件得獎人的作品權利。
Q · 投稿徵選賽得獎,作品權利就歸主辦方嗎?
依民法第165條之4,優等懸賞廣告準用第164條之1。除非徵稿啟事明文約定權利歸屬,否則得獎作品的權利原則上仍屬創作者,主辦方僅於廣告目的必要範圍內取得使用權。優等懸賞廣告指公開評選、擇優給獎的徵件(民法第165條之1),常見於設計獎、徵文比賽、LOGO 徵選等情境。
白話解讀
你參加一個「最佳設計獎」的公開徵稿,主辦單位在截稿前突然說「我們不辦了」。你氣得要死:稿子都交了、心血都花了,說停就停?這條就是為這個時刻而設的。它把第164條之1的保護直接搬到優等懸賞廣告上:獎項背後的作品,權利歸屬有一套預設規則,主辦單位不能想改就改,也不能想拿就拿。你以為徵稿啟事是主辦方的主場,其實法律已經幫參賽者畫好了防線。多數人參賽前只看獎金,不看這條預設規則,等到作品被主辦方拿去亂用才驚覺:原來我本來可以守住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65條之4為準用性規範,將第164條之1有關懸賞廣告權利歸屬的規則,整體適用於優等懸賞廣告。其效果為:優等懸賞廣告所完成的作品,其權利歸屬依約定,無約定時依法律預設原則歸屬於行為人(創作者),廣告人僅取得廣告目的範圍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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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65條之4是什麼?▾
把第164條之1的懸賞廣告權利歸屬規則,準用到優等懸賞廣告(評選式徵件)。
Q2什麼是優等懸賞廣告?▾
公開徵件後經評選擇優給獎的廣告,如設計獎、徵文比賽(民法165條之1)。
Q3投稿得獎作品權利歸誰?▾
無約定時原則歸創作者,主辦方僅取得廣告目的必要範圍的使用權。
Q4徵稿啟事寫投稿即授權有效嗎?▾
約定須清楚具體,含糊條款爭議時法院傾向限縮解釋、保護創作者。
Q5優等懸賞廣告和一般懸賞廣告差在哪?▾
一般懸賞先到先得,優等須經評選擇優;165之4讓兩者權利歸屬規則一致。
Q6165條之4何時增訂?▾
民國88年(1999年)增訂,填補優等懸賞廣告權利保護的空白。
Q7沒得獎的作品主辦方能用嗎?▾
不能擅自留用,須返還或依約定處理,否則構成侵權。
Q8權利被侵害的求償時效多久?▾
知道後2年、事件發生後最長10年(民法第197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通常懸賞廣告 | 優等懸賞廣告 |
|---|---|---|
| 成立方式 | 完成指定行為先到先得 | 公開徵件經評選擇優 |
| 權利歸屬依據 | 民法第164條之1 | 民法第165條之4準用第164條之1 |
| 典型情境 | 尋找失物、提供線報 | 設計獎、徵文、LOGO 徵選 |
| 預設權利歸屬 | 無約定時原則歸行為人 | 同左,準用相同規則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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