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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65-3 條(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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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65 條之 3:優等懸賞並列得獎時,除公告另有聲明外,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也就是共分一份獎金,不是各領全額。

Q · 比賽並列首獎,獎金是各拿全額還是對分?

依民法第 165 條之 3,被評定為優等的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也就是並列得獎者共分同一筆獎金,不是每人各領全額。要每人全額,公告必須事先寫明「並列者各給全額」之類的聲明,否則主辦方沒有給付雙份的義務。

白話解讀

想像這個場景:一個設計比賽公告首獎 10 萬元,結果評審認為有兩件作品難分高下,評為並列首獎。這時候主辦方該給 10 萬還是 20 萬?很多人直覺以為並列就是「每人都拿 10 萬」,這條告訴你:錯了。法律的預設規則是「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也就是兩個人共分那 10 萬,一人 5 萬。除非廣告一開始就聲明「並列時各給全額」,否則你以為的「並列雙冠軍都拿滿」只是主辦方的額外好意,不是法律上的義務。這個預設規則背後的邏輯很實際:獎金是為了「優等」這個位置而設,不是為了「每個優等的人」。位置只有一個,人變多了,錢不變。對參賽者來說,這條的意義是:看到「並列首獎」四個字時,先確認公告有沒有寫獎金計算方式。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65 條之 3 規範優等懸賞廣告於並列得獎情形的報酬歸屬:當被評定為優等者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由該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性質上為共有債權,須共同行使,構成比賽獎金分配的法律預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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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比賽並列第一的話,獎金是兩個人各拿全額還是對分?

依民法第 165 條之 3,預設是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實務上就是對分。除非公告明確寫「並列得獎者各給全額」這類聲明,否則主辦方沒有義務給每人全額。邏輯是:獎金是為了「優等」這個位置而設,位置金額固定,人變多了錢不變。內行人提示:參賽前直接看公告有沒有並列條款,沒有就要有對分的心理準備。

Q2並列得獎的兩個人關係不好,可以各自去領自己那一半嗎?

不行。本條的「共同取得」是共有債權,必須共同行使。你不能自己跑去跟主辦方要一半,因為主辦方也不確定另一人的意思。處理方式是依民法共有規定,由所有並列得獎者共同主張,或先內部協議好比例再一起處理。內行人提示:寫一份簡單的分配協議書讓所有得獎者簽名,再一起找主辦方,程序會順很多。

Q3民法 165 條之 3 是什麼?

優等懸賞廣告並列得獎時的報酬分配預設規則:數人同等就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也就是共分一份獎金。

Q4什麼叫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數位優等者對同一筆報酬享有共有債權,是一個整體,必須共同行使或依共有規定處理,不能各自分頭領取。

Q5什麼是優等懸賞廣告?

聲明對完成指定行為且經評定為優等者給與報酬的廣告,須定有應徵期間,見民法 165 之 1。

Q6廣告另有聲明指的是什麼?

主辦方在公告中事先約定並列時的給付方式(例如各給全額或平均分配),可排除共分預設。

Q7比賽並列第一獎金怎麼分?

公告沒寫並列條款就共同取得同一筆報酬請求權,實務上通常平均分配。

Q8並列得獎要怎麼領獎?

由所有並列得獎者共同向主辦方主張,或先簽一份分配協議書約定比例,再一起辦理。

Q9三人並列首獎 30 萬實際拿多少?

公告無特約時共同取得 30 萬請求權,實務多為各 10 萬,視協議或共有分配而定。

Q10主辦方怎樣避免並列爭議?

在公告加一句並列條款(平均分配或各給全額),文字十幾個字就有強制拘束力,爭議成本降到零。

Q11民法 165-3 跟奧運並列金牌差在哪?

奧運並列各得一面是賽會特別規則;民法預設是共分一份報酬,兩者邏輯相反。

Q12並列得獎可以一個人獨領全部嗎?

不行,共同取得是共有債權,須共同行使,誰先去領都不能獨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第532条(優等懸賞広告・数人同等の場合の共同取得)
🇰🇷 韓國민법 제678조(우수현상광고)
🇩🇪 德國BGB § 661 Abs. 2 i.V.m. § 659 Abs. 2(Preisausschreiben, gleichberechtigte Bewer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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