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重點摘要民法第 165 條之 3:優等懸賞並列得獎時,除公告另有聲明外,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也就是共分一份獎金,不是各領全額。
Q · 比賽並列首獎,獎金是各拿全額還是對分?
預設共分一份,除非公告另有聲明
依民法第 165 條之 3,被評定為優等的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也就是並列得獎者共分同一筆獎金,不是每人各領全額。要每人全額,公告必須事先寫明「並列者各給全額」之類的聲明,否則主辦方沒有給付雙份的義務。
想像這個場景:一個設計比賽公告首獎 10 萬元,結果評審認為有兩件作品難分高下,評為並列首獎。這時候主辦方該給 10 萬還是 20 萬?很多人直覺以為並列就是「每人都拿 10 萬」,這條告訴你:錯了。法律的預設規則是「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也就是兩個人共分那 10 萬,一人 5 萬。除非廣告一開始就聲明「並列時各給全額」,否則你以為的「並列雙冠軍都拿滿」只是主辦方的額外好意,不是法律上的義務。這個預設規則背後的邏輯很實際:獎金是為了「優等」這個位置而設,不是為了「每個優等的人」。位置只有一個,人變多了,錢不變。對參賽者來說,這條的意義是:看到「並列首獎」四個字時,先確認公告有沒有寫獎金計算方式。
民法第 165 條之 3 規範優等懸賞廣告於並列得獎情形的報酬歸屬:當被評定為優等者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由該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性質上為共有債權,須共同行使,構成比賽獎金分配的法律預設規則。
依民法第 165 條之 3,預設是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實務上就是對分。除非公告明確寫「並列得獎者各給全額」這類聲明,否則主辦方沒有義務給每人全額。邏輯是:獎金是為了「優等」這個位置而設,位置金額固定,人變多了錢不變。內行人提示:參賽前直接看公告有沒有並列條款,沒有就要有對分的心理準備。
不行。本條的「共同取得」是共有債權,必須共同行使。你不能自己跑去跟主辦方要一半,因為主辦方也不確定另一人的意思。處理方式是依民法共有規定,由所有並列得獎者共同主張,或先內部協議好比例再一起處理。內行人提示:寫一份簡單的分配協議書讓所有得獎者簽名,再一起找主辦方,程序會順很多。
優等懸賞廣告並列得獎時的報酬分配預設規則:數人同等就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也就是共分一份獎金。
數位優等者對同一筆報酬享有共有債權,是一個整體,必須共同行使或依共有規定處理,不能各自分頭領取。
聲明對完成指定行為且經評定為優等者給與報酬的廣告,須定有應徵期間,見民法 165 之 1。
主辦方在公告中事先約定並列時的給付方式(例如各給全額或平均分配),可排除共分預設。
公告沒寫並列條款就共同取得同一筆報酬請求權,實務上通常平均分配。
由所有並列得獎者共同向主辦方主張,或先簽一份分配協議書約定比例,再一起辦理。
公告無特約時共同取得 30 萬請求權,實務多為各 10 萬,視協議或共有分配而定。
在公告加一句並列條款(平均分配或各給全額),文字十幾個字就有強制拘束力,爭議成本降到零。
奧運並列各得一面是賽會特別規則;民法預設是共分一份報酬,兩者邏輯相反。
不行,共同取得是共有債權,須共同行使,誰先去領都不能獨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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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經評定之結果,優等者有數人同等時,為示公平,應由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依契約自由原則,從其聲明。
一、本條新增。 二、經評定之結果,優等者有數人同等時,為示公平,應由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依契約自由原則,從其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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