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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65-2 條(優等懸賞廣告之評定)

  1. 1.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2. 2.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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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65 條之 2 規定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有拘束力,法院不重評作品優劣,但主辦方未依公告程序評定時,程序瑕疵仍可被挑戰。

Q · 比賽結果不公平,可以告評審要求重評嗎?

依民法第 165 條之 2 第 2 項,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對廣告人及應徵人都有拘束力,法院不會介入重評作品優劣,因為藝術、設計、創意屬主觀判斷,無客觀標準可審查。但拘束力只保護「實體判斷」,不保護「程序履行」:若主辦方未依公告指定的評審人數或方式進行評定,屬程序瑕疵,仍可主張評定無效或不生拘束力。

白話解讀

比賽結束後,你對評審結果不服:「我的作品明明比較好,憑什麼給他?」你想告評審不公,要求法院重新評分。打住。這條法律直接擋在你面前:評定結果「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翻譯成白話:一旦評審依照既定方式選出優等,不管你覺得多不公平,法院不會也不能幫你重新評過。為什麼?因為藝術、設計、創意的優劣是主觀判斷,不是 1+1=2,法官沒辦法也不應該取代評審去「重評」。但這條還有另一面:主辦方必須按照公告中指定的方式去評,如果公告說「由五位業界評審組成評審團」但實際只找兩個人隨便看看,這不是評定不公的問題,是評定程序根本沒發生。前者你輸,後者你可以打。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65 條之 2 規範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主體與評定效力: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未指定時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所為評定對廣告人及應徵人均有拘束力。本條劃出「實體判斷不受司法審查、程序履行須合於公告」的分界,是各類比賽與評選爭議的勝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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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65 條之 2 是什麼?

規範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主體與拘束力:評定對主辦方與參賽者都有拘束力,法院不重評。

Q2比賽不公可以告評審重評嗎?

不行,評定的實體判斷受拘束力保護;但程序瑕疵(評審人數、方式不符公告)可挑戰。

Q3公告沒寫評審方式怎麼辦?

由廣告人(主辦方)決定評定方法,但仍須實際走完評定程序,不能跳過。

Q4評定拘束力保護什麼、不保護什麼?

保護評審對作品優劣的主觀判斷(實體),不保護是否依公告完成評定(程序)。

Q5怎麼證明比賽程序有瑕疵?

比對公告評審人數方式與實際執行、查利益迴避、調評分表與簽到紀錄。

Q6得獎結果公布後還能反悔嗎?

對實體結果不能;發現程序未依公告進行,可主張評定不生拘束力。

Q7主辦方怎麼保護自己不被告?

公告寫明評審名單與評分方式並完整保留評審書面紀錄,受第 2 項拘束力保護。

Q8評審有利益衝突可以翻案嗎?

利益迴避未落實屬程序瑕疵,是最強的挑戰點,可動搖評定的拘束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 532 条(優等懸賞広告)
🇰🇷 韓國민법 제678조(우수현상광고)
🇩🇪 德國BGB § 661(Preisausschreiben)— Abs. 2 Entscheidung des Preisgerichts、Abs. 2 S. 2 für die Beteiligten verbindlich
🇫🇷 法國Code civil — pas d'article spécifique(concours avec récompense relève de l'engagement unilatéral de volonté,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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