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65-2 條(優等懸賞廣告之評定)

快速跳轉
  1. 1.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2. 2.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65 條之 2 規定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有拘束力,法院不重評作品優劣,但主辦方未依公告程序評定時,程序瑕疵仍可被挑戰。

Q · 比賽結果不公平,可以告評審要求重評嗎?

不行。評定有拘束力,但程序瑕疵可挑戰

依民法第 165 條之 2 第 2 項,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對廣告人及應徵人都有拘束力,法院不會介入重評作品優劣,因為藝術、設計、創意屬主觀判斷,無客觀標準可審查。但拘束力只保護「實體判斷」,不保護「程序履行」:若主辦方未依公告指定的評審人數或方式進行評定,屬程序瑕疵,仍可主張評定無效或不生拘束力。

深度解讀

比賽結束後,你對評審結果不服:「我的作品明明比較好,憑什麼給他?」你想告評審不公,要求法院重新評分。打住。這條法律直接擋在你面前:評定結果「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翻譯成白話:一旦評審依照既定方式選出優等,不管你覺得多不公平,法院不會也不能幫你重新評過。為什麼?因為藝術、設計、創意的優劣是主觀判斷,不是 1+1=2,法官沒辦法也不應該取代評審去「重評」。但這條還有另一面:主辦方必須按照公告中指定的方式去評,如果公告說「由五位業界評審組成評審團」但實際只找兩個人隨便看看,這不是評定不公的問題,是評定程序根本沒發生。前者你輸,後者你可以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65-2 條規定:「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6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6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