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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65-2 條(優等懸賞廣告之評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2.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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