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165 條之 2 規定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有拘束力,法院不重評作品優劣,但主辦方未依公告程序評定時,程序瑕疵仍可被挑戰。
Q · 比賽結果不公平,可以告評審要求重評嗎?
不行。評定有拘束力,但程序瑕疵可挑戰
依民法第 165 條之 2 第 2 項,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對廣告人及應徵人都有拘束力,法院不會介入重評作品優劣,因為藝術、設計、創意屬主觀判斷,無客觀標準可審查。但拘束力只保護「實體判斷」,不保護「程序履行」:若主辦方未依公告指定的評審人數或方式進行評定,屬程序瑕疵,仍可主張評定無效或不生拘束力。
比賽結束後,你對評審結果不服:「我的作品明明比較好,憑什麼給他?」你想告評審不公,要求法院重新評分。打住。這條法律直接擋在你面前:評定結果「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翻譯成白話:一旦評審依照既定方式選出優等,不管你覺得多不公平,法院不會也不能幫你重新評過。為什麼?因為藝術、設計、創意的優劣是主觀判斷,不是 1+1=2,法官沒辦法也不應該取代評審去「重評」。但這條還有另一面:主辦方必須按照公告中指定的方式去評,如果公告說「由五位業界評審組成評審團」但實際只找兩個人隨便看看,這不是評定不公的問題,是評定程序根本沒發生。前者你輸,後者你可以打。
民法第 165 條之 2 規範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主體與評定效力: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未指定時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所為評定對廣告人及應徵人均有拘束力。本條劃出「實體判斷不受司法審查、程序履行須合於公告」的分界,是各類比賽與評選爭議的勝敗基準。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依本條第二項,評定結果對廣告人和應徵人都有拘束力,法院不會介入重評。因為藝術、設計、創意的優劣屬於主觀判斷,沒有客觀標準。你真正能打的是程序問題:如果評審不是公告說的那些人、評分方式跟公告不一樣、有利益衝突沒迴避,這些才是可挑戰的點。
依本條第一項,公告沒指定評定方式時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主辦方確有決定評定方法的權力,但不代表可以跳過評定程序。若主辦方連評定過程都不走,只隨便找人選個結果,已不是評定方法問題,而是評定程序有無發生,你可主張主辦方未依法履行義務。
規範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主體與拘束力:評定對主辦方與參賽者都有拘束力,法院不重評作品好壞。
依公告方式選出優等後,當事人不得就評審的實體判斷再爭執,法院也不介入重評。
評審人數或方式不符公告、利益迴避未落實、根本沒有實際評定程序,都屬程序瑕疵。
一般懸賞完成行為即得報酬;優等須經評定從多數完成者中選出優等,多了評定程序與拘束力。
放下實體爭執 → 調原始公告 → 比對實際程序 → 蒐集程序瑕疵證據 → 主張評定不生拘束力。
調評審名單與到場紀錄、評分表、時間軸,比對公告承諾,查評審與參賽者的利害關係。
公告寫明評審名單與評分方式,完整保留評審簽到、評分表、討論紀錄,受第 2 項拘束力保護。
對評定結果爭議無特定時效,但撤銷、損害賠償等請求權適用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 125)。
實體(作品優劣)幾乎必敗;程序(評定方式不符公告)才有實質勝算。
兩者法理同構:結果不可訴訟挑戰、程序瑕疵可救濟;採購另有招標異議申訴的公法救濟管道。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優等懸賞廣告,因優等之評定而發生效力。由廣告中已指定之人評定之。倘廣告中未指定者,則由廣告人決定其評定之方法而評定之。或於廣告聲明外另指定評定之人,或自任評定人,其方式不一,由廣告人自行決定之,爰增訂第一項。 三、評定乃主觀價值之比較,故依第一項規定所為評定之結果,廣告人及應徵人均應受其拘束。不得以評定不公,而訴請法院裁判,以代評定,爰增訂第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優等懸賞廣告,因優等之評定而發生效力。由廣告中已指定之人評定之。倘廣告中未指定者,則由廣告人決定其評定之方法而評定之。或於廣告聲明外另指定評定之人,或自任評定人,其方式不一,由廣告人自行決定之,爰增訂第一項。 三、評定乃主觀價值之比較,故依第一項規定所為評定之結果,廣告人及應徵人均應受其拘束。不得以評定不公,而訴請法院裁判,以代評定,爰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