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5-2 條(優等懸賞廣告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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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65 條之 2 規定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有拘束力,法院不重評作品優劣,但主辦方未依公告程序評定時,程序瑕疵仍可被挑戰。
Q · 比賽結果不公平,可以告評審要求重評嗎?
不行。評定有拘束力,但程序瑕疵可挑戰
依民法第 165 條之 2 第 2 項,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對廣告人及應徵人都有拘束力,法院不會介入重評作品優劣,因為藝術、設計、創意屬主觀判斷,無客觀標準可審查。但拘束力只保護「實體判斷」,不保護「程序履行」:若主辦方未依公告指定的評審人數或方式進行評定,屬程序瑕疵,仍可主張評定無效或不生拘束力。
深度解讀
比賽結束後,你對評審結果不服:「我的作品明明比較好,憑什麼給他?」你想告評審不公,要求法院重新評分。打住。這條法律直接擋在你面前:評定結果「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翻譯成白話:一旦評審依照既定方式選出優等,不管你覺得多不公平,法院不會也不能幫你重新評過。為什麼?因為藝術、設計、創意的優劣是主觀判斷,不是 1+1=2,法官沒辦法也不應該取代評審去「重評」。但這條還有另一面:主辦方必須按照公告中指定的方式去評,如果公告說「由五位業界評審組成評審團」但實際只找兩個人隨便看看,這不是評定不公的問題,是評定程序根本沒發生。前者你輸,後者你可以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拘束名詞
- 民法 第 165-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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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