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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5-2優等懸賞廣告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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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2. 2.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65 條之 2 規定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有拘束力,法院不重評作品優劣,但主辦方未依公告程序評定時,程序瑕疵仍可被挑戰。

Q · 比賽結果不公平,可以告評審要求重評嗎?

不行。評定有拘束力,但程序瑕疵可挑戰

依民法第 165 條之 2 第 2 項,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對廣告人及應徵人都有拘束力,法院不會介入重評作品優劣,因為藝術、設計、創意屬主觀判斷,無客觀標準可審查。但拘束力只保護「實體判斷」,不保護「程序履行」:若主辦方未依公告指定的評審人數或方式進行評定,屬程序瑕疵,仍可主張評定無效或不生拘束力。

白話解讀

比賽結束後,你對評審結果不服:「我的作品明明比較好,憑什麼給他?」你想告評審不公,要求法院重新評分。打住。這條法律直接擋在你面前:評定結果「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翻譯成白話:一旦評審依照既定方式選出優等,不管你覺得多不公平,法院不會也不能幫你重新評過。為什麼?因為藝術、設計、創意的優劣是主觀判斷,不是 1+1=2,法官沒辦法也不應該取代評審去「重評」。但這條還有另一面:主辦方必須按照公告中指定的方式去評,如果公告說「由五位業界評審組成評審團」但實際只找兩個人隨便看看,這不是評定不公的問題,是評定程序根本沒發生。前者你輸,後者你可以打。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65 條之 2 規範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主體與評定效力: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未指定時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所為評定對廣告人及應徵人均有拘束力。本條劃出「實體判斷不受司法審查、程序履行須合於公告」的分界,是各類比賽與評選爭議的勝敗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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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比賽結果不公平,我可以告到法院要求重評嗎?

不行。依本條第二項,評定結果對廣告人和應徵人都有拘束力,法院不會介入重評。因為藝術、設計、創意的優劣屬於主觀判斷,沒有客觀標準。你真正能打的是程序問題:如果評審不是公告說的那些人、評分方式跟公告不一樣、有利益衝突沒迴避,這些才是可挑戰的點。

Q2公告沒寫評審是誰,主辦方想怎麼選就怎麼選嗎?

依本條第一項,公告沒指定評定方式時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主辦方確有決定評定方法的權力,但不代表可以跳過評定程序。若主辦方連評定過程都不走,只隨便找人選個結果,已不是評定方法問題,而是評定程序有無發生,你可主張主辦方未依法履行義務。

Q3民法 165 條之 2 是什麼?

規範優等懸賞廣告的評定主體與拘束力:評定對主辦方與參賽者都有拘束力,法院不重評作品好壞。

Q4評定拘束力是什麼意思?

依公告方式選出優等後,當事人不得就評審的實體判斷再爭執,法院也不介入重評。

Q5什麼算評定的程序瑕疵?

評審人數或方式不符公告、利益迴避未落實、根本沒有實際評定程序,都屬程序瑕疵。

Q6優等懸賞廣告和一般懸賞廣告差在哪?

一般懸賞完成行為即得報酬;優等須經評定從多數完成者中選出優等,多了評定程序與拘束力。

Q7比賽結果不服怎麼處理?

放下實體爭執 → 調原始公告 → 比對實際程序 → 蒐集程序瑕疵證據 → 主張評定不生拘束力。

Q8怎麼證明比賽程序有瑕疵?

調評審名單與到場紀錄、評分表、時間軸,比對公告承諾,查評審與參賽者的利害關係。

Q9主辦方怎麼自保不被告?

公告寫明評審名單與評分方式,完整保留評審簽到、評分表、討論紀錄,受第 2 項拘束力保護。

Q10挑戰評定要在多久內提出?

對評定結果爭議無特定時效,但撤銷、損害賠償等請求權適用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 125)。

Q11實體爭議 vs 程序爭議哪個告得贏?

實體(作品優劣)幾乎必敗;程序(評定方式不符公告)才有實質勝算。

Q12民法 165-2 評定 vs 政府採購評選差在哪?

兩者法理同構:結果不可訴訟挑戰、程序瑕疵可救濟;採購另有招標異議申訴的公法救濟管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法第 532 条(優等懸賞広告)
韓國민법 제678조(우수현상광고)
德國BGB § 661(Preisausschreiben)— Abs. 2 Entscheidung des Preisgerichts、Abs. 2 S. 2 für die Beteiligten verbindlich
法國Code civil — pas d'article spécifique(concours avec récompense relève de l'engagement unilatéral de volonté, jurisprude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優等懸賞廣告,因優等之評定而發生效力。由廣告中已指定之人評定之。倘廣告中未指定者,則由廣告人決定其評定之方法而評定之。或於廣告聲明外另指定評定之人,或自任評定人,其方式不一,由廣告人自行決定之,爰增訂第一項。   三、評定乃主觀價值之比較,故依第一項規定所為評定之結果,廣告人及應徵人均應受其拘束。不得以評定不公,而訴請法院裁判,以代評定,爰增訂第二項。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優等懸賞廣告,因優等之評定而發生效力。由廣告中已指定之人評定之。倘廣告中未指定者,則由廣告人決定其評定之方法而評定之。或於廣告聲明外另指定評定之人,或自任評定人,其方式不一,由廣告人自行決定之,爰增訂第一項。   三、評定乃主觀價值之比較,故依第一項規定所為評定之結果,廣告人及應徵人均應受其拘束。不得以評定不公,而訴請法院裁判,以代評定,爰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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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65-2 條規定:「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6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6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