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重點摘要民法第165條之1規範優等懸賞廣告:在期限內交件並經評定為優等者,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義務,不能任意從缺。
Q · 比賽主辦說「今年得獎從缺」,這樣合法嗎?
進入評定程序後主辦方就有給獎義務
依民法第165條之1,優等懸賞廣告一旦在期限內收到參賽作品,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即負給付報酬之義務,不能以「作品都不夠好」為由從缺。唯一例外是廣告(簡章)一開始就明確聲明「得獎從缺條款」。三個成立要件:以廣告形式聲明、要求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一定行為、承諾對經評定為優等者給付報酬。徵文、設計競賽、提案大賽多數符合此結構。
你參加過徵文比賽、設計競賽、程式黑客松嗎?主辦單位貼出公告:「首獎 10 萬元」。你熬夜三週交件,結果主辦說「今年從缺」、「作品都不夠好」、「我們改變心意了」。你覺得委屈但不知道能怎樣。這條法律告訴你:這不是一般的懸賞廣告,這是「優等懸賞廣告」,規則完全不同。一般懸賞廣告是「誰先完成誰拿獎」,優等懸賞廣告是「在期限內交件的人之中選最好的」。關鍵差別在第二句:「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意思是只要進入評定程序,主辦方就必須選出優等並給獎。不能說「都不夠好所以從缺」,除非廣告一開始就明確聲明「得獎從缺條款」。很多主辦單位根本不知道自己發出去的公告在法律上已經變成一張不能反悔的契約。
民法第165條之1為優等懸賞廣告之定義性規範。優等懸賞廣告指以廣告聲明,對於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一定行為並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之單方意思表示;其與一般懸賞廣告之核心差異在於「評比程序」,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即負給付報酬之義務,不得任意以從缺為由免責。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簡章有沒有寫。若簡章一開始就註明「主辦單位保留獎項從缺之權利」,主辦方可以從缺。但若簡章沒有這句話,依民法第165條之1「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主辦方有義務選出優等並給獎,「都不夠好」不是法律上有效的理由。
一般懸賞廣告(民法第164條)是第一個完成的人拿錢,可能沒人完成就沒事;優等懸賞廣告是期限內交件、評出最好的給獎,只要有人交件主辦方就必須進入評定並給付報酬,不能因為「都不滿意」而不給獎。
算。只要符合三要件:以廣告形式聲明、要求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一定行為、承諾對優等者給付報酬,公司內部的提案競賽、改善活動、創意大賽,只要有獎金和期限,都會進入本條射程。
以廣告聲明對期限內完成一定行為並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獎,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義務,是徵文與競賽類比賽的法律基礎。
廣告人收到期限內參賽作品後,須進行優劣評定並對優等者給付報酬的義務,不能任意從缺。
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不需相對人承諾即生效;契約要約須相對人承諾才成立契約。
截圖原始簡章 → 確認有無從缺條款 → 保留交件證明 → 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165-1 → 提民事給付之訴。
依簡章載明之獎金數額請求;簡章未載明者依評定結果,並得加計法定遲延利息5%。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10萬元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己跑、免律師。
保留報名紀錄、交件時間戳、作品檔案與往來信件,證明已於期限內完成交件並進入評定範圍。
優等懸賞對參賽者更有保障,因主辦方有評定義務、不能任意從缺;一般懸賞則先到先得無此保障。
若條款明確且程序正當,主辦方依約從缺合法,求償空間有限;但若評定程序有瑕疵仍可能爭執。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獎勵發明或徵求著作、製造品或為運動競賽,僅對於入選之作品或成果給付報酬之懸賞廣告,其性質雖屬懸賞廣告之一種,惟與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定者不同,現行法亦無明文,適用上易滋疑義。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獎勵發明或徵求著作、製造品或為運動競賽,僅對於入選之作品或成果給付報酬之懸賞廣告,其性質雖屬懸賞廣告之一種,惟與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定者不同,現行法亦無明文,適用上易滋疑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