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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65-1 條(優等懸賞廣告之定義)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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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65條之1規範優等懸賞廣告:在期限內交件並經評定為優等者,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義務,不能任意從缺。

Q · 比賽主辦說「今年得獎從缺」,這樣合法嗎?

依民法第165條之1,優等懸賞廣告一旦在期限內收到參賽作品,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即負給付報酬之義務,不能以「作品都不夠好」為由從缺。唯一例外是廣告(簡章)一開始就明確聲明「得獎從缺條款」。三個成立要件:以廣告形式聲明、要求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一定行為、承諾對經評定為優等者給付報酬。徵文、設計競賽、提案大賽多數符合此結構。

白話解讀

你參加過徵文比賽、設計競賽、程式黑客松嗎?主辦單位貼出公告:「首獎 10 萬元」。你熬夜三週交件,結果主辦說「今年從缺」、「作品都不夠好」、「我們改變心意了」。你覺得委屈但不知道能怎樣。這條法律告訴你:這不是一般的懸賞廣告,這是「優等懸賞廣告」,規則完全不同。一般懸賞廣告是「誰先完成誰拿獎」,優等懸賞廣告是「在期限內交件的人之中選最好的」。關鍵差別在第二句:「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意思是只要進入評定程序,主辦方就必須選出優等並給獎。不能說「都不夠好所以從缺」,除非廣告一開始就明確聲明「得獎從缺條款」。很多主辦單位根本不知道自己發出去的公告在法律上已經變成一張不能反悔的契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65條之1為優等懸賞廣告之定義性規範。優等懸賞廣告指以廣告聲明,對於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一定行為並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之單方意思表示;其與一般懸賞廣告之核心差異在於「評比程序」,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即負給付報酬之義務,不得任意以從缺為由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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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優等懸賞廣告是什麼?

以廣告聲明,對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一定行為並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獎,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義務。

Q2比賽得獎從缺合法嗎?

除非簡章一開始就明訂「得獎從缺條款」,否則進入評定程序後主辦方有義務選出優等並給獎。

Q3優等懸賞廣告跟一般懸賞廣告差在哪?

一般懸賞廣告是誰先完成誰拿獎、可能無人完成;優等懸賞廣告是期限內交件選最優,只要有人交件就必須評定給獎。

Q4公司內部提案比賽也算嗎?

算。只要有廣告形式聲明、限定期間、承諾對優等者給報酬三要件,內部競賽同樣成立。

Q5報酬請求權多久會消滅?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自評定完成或應評定而未評定時起算。

Q6主辦方可以中途撤回比賽公告嗎?

若公告定有完成期間,依民法第165條推定拋棄撤回權,主辦方已被自己的公告綁住。

Q7被宣布從缺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截圖原始簡章,確認有無從缺條款;沒有的話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第165條之1要求依法評定給付。

Q8誰負責評定優等?評定標準誰定?

依民法第165條之2,由廣告中指定之人評定,未指定則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評定對當事人有拘束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532条(優等懸賞広告)
🇰🇷 韓國민법 제678조(우수현상광고)
🇨🇳 中國民法典第499條(悬赏广告,无优等专条)
🇩🇪 德國BGB § 661(Preisausschreiben)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45(unilateral contract / 競賽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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