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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33313 號
要旨
關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民族音樂中心新建工程」因政策考量停止興建,有關廠商 (建築師) 已投入之作業費用應依何法處理疑義
主旨
關於 貴會「民族音樂中心新建工程」因政策考量停止興建,有關廠商 (建築師) 已投入之作業費用應依何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八九) 文建音字第二○○一九八七八號函。
二 按契約固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但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通常係指必要之點而言,例如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苟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 (最高法院四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二號判例要旨參照) 。次按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觀之,對於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經評定結果,廣告人對經評定為優等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本件優等懸賞廣告評定第一名之報酬係取得設計監造權,惟如廣告人之報酬不能給付時,應就其歸責事由負賠償責任。至於可否以提高獎金方式處理乙節,宜由雙方協議為之。本件請依上開說明及懸賞廣告契約之約定審酌之。
三 本件貴會函詢關於「民族音樂中心新建工程」因政策考量停止興建,有關廠商 (建築師) 已投入之作業費用應依何法處理乙案, 貴會既已徵詢相關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意見在案,宜俟該機關函復後,如認仍有疑義,再敘明疑點及研析意見賜函,俾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