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5 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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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65 條規定懸賞廣告於行為完成前可撤回,但廣告人須賠償行為人善意損害(上限為原報酬額);定有完成期間者推定拋棄撤回權。
Q · 懸賞廣告貼出去後反悔,可以撤回嗎?
可以撤回,但要賠對方善意損害
依民法第 165 條,懸賞廣告在「行為完成前」可以撤回,但廣告人對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的損害(如海報費、交通費、請假損失)要負賠償責任,賠償上限是原本的懸賞金額。例外是廣告人能證明該行為人根本不可能完成行為。若廣告定有完成期間,第二項直接推定廣告人拋棄撤回權,在期限內不能撤回。
深度解讀
有沒有這種經驗:看到網路懸賞「找到我的貓重謝一萬」,你花了三天貼海報、到處問鄰居、跑去動物之家比對,就在你快找到的時候,對方突然貼文說「已經自己找到了不用了」。你這三天的時間、海報費、油錢,誰賠?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刻存在的。廣告人確實可以撤回懸賞廣告,這是他的自由。但如果有人已經為了完成這個行為「善意」付出成本,撤回就不是說撤就撤,廣告人要對這些損失負責。賠償的上限是原本的懸賞金額,等於法律告訴你:你最糟的情況就是拿到你本來可以拿到的那筆錢。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安全閥:如果廣告寫了「懸賞到 X 月 X 日」,法律直接推定廣告人放棄撤回權,在期限內你根本不能撤。這條是送給行為人的免費保護,也是提醒廣告人:寫期限要想清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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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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