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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65 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2.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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