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5 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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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uni3
8 days ago
司法類科
行為被完成,不得撤回,而須負給付義務。
廣告人為廣告聲明有瑕疵事由(如:錯誤、詐欺、脅迫)得撤銷
效力不溯及,僅向後失其拘束力,仍須對善意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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