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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65 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1. 1.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2. 2.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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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65 條規定懸賞廣告於行為完成前可撤回,但廣告人須賠償行為人善意損害(上限為原報酬額);定有完成期間者推定拋棄撤回權。

Q · 懸賞廣告貼出去後反悔,可以撤回嗎?

依民法第 165 條,懸賞廣告在「行為完成前」可以撤回,但廣告人對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的損害(如海報費、交通費、請假損失)要負賠償責任,賠償上限是原本的懸賞金額。例外是廣告人能證明該行為人根本不可能完成行為。若廣告定有完成期間,第二項直接推定廣告人拋棄撤回權,在期限內不能撤回。

白話解讀

有沒有這種經驗:看到網路懸賞「找到我的貓重謝一萬」,你花了三天貼海報、到處問鄰居、跑去動物之家比對,就在你快找到的時候,對方突然貼文說「已經自己找到了不用了」。你這三天的時間、海報費、油錢,誰賠?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刻存在的。廣告人確實可以撤回懸賞廣告,這是他的自由。但如果有人已經為了完成這個行為「善意」付出成本,撤回就不是說撤就撤,廣告人要對這些損失負責。賠償的上限是原本的懸賞金額,等於法律告訴你:你最糟的情況就是拿到你本來可以拿到的那筆錢。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安全閥:如果廣告寫了「懸賞到 X 月 X 日」,法律直接推定廣告人放棄撤回權,在期限內你根本不能撤。這條是送給行為人的免費保護,也是提醒廣告人:寫期限要想清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65 條規範懸賞廣告的撤回限制與信賴賠償:懸賞廣告於行為完成前得撤回,但廣告人須就行為人因廣告善意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廣告定有完成行為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撤回權,藉此在廣告人撤回自由與行為人信賴利益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原懸賞報酬額(元)材料/印製費(元)交通費(元)請假/工時損失(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別人懸賞五千找貓,我花了三千印海報、搭車去找,結果他自己找到貓了說不用了,我可以要回那三千嗎?

可以。依民法第 165 條第一項,廣告人於行為完成前撤回,對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上限為原懸賞金額五千元。你的海報費、交通費都是具體損害。你需要舉證確實因看到廣告才投入、投入的具體金額、投入時廣告尚未撤回,收據與截圖的時間戳記是關鍵。

Q2我發懸賞廣告後反悔,可以撤回嗎?會不會賠錢?

可以撤回,但須符合兩條件:第一,必須用跟原廣告相同方式公告撤回;第二,若廣告寫了截止期限,在期限內推定不能撤回。即使順利撤回,仍要對已善意投入成本的人負賠償責任,上限是原懸賞金額。實務提醒:若不想被綁死,廣告裡千萬別寫完成期限,一旦寫了就沒撤回空間。

Q3懸賞廣告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限行為完成前,且須賠償行為人善意所受損害,上限為原懸賞金額。

Q4民法 165 條的善意損害是什麼?

指行為人不知廣告已撤回、信賴廣告而實際支出的成本,如材料費、交通費、工時損失。

Q5懸賞廣告撤回的賠償上限是多少?

以不超過原預定報酬額為限,最壞情況就是拿回本來可得的那筆懸賞金。

Q6懸賞廣告定有期限是什麼意思?

廣告載明完成行為的截止日,第 165 條第二項即推定廣告人拋棄撤回權,期限內不能撤回。

Q7懸賞廣告被撤回後我怎麼求償?

截圖廣告(含時間/有無期限)→ 整理善意支出憑證 → 確認撤回是否以原方法公告 → 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 165 → 拒絕則提民事訴訟。

Q8撤回懸賞廣告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善意支出實際損害(材料費+交通費+工時損失)加總,但不得超過原懸賞報酬額。

Q9懸賞廣告求償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10 萬元以下可走小額訴訟程序,可自行進行免律師。

Q10怎麼證明我是因為廣告才投入成本?

保留廣告截圖時間戳、支出收據與工時紀錄,證明投入發生在撤回有效公告之前。

Q11懸賞廣告撤回 vs 一般要約撤回差在哪?

懸賞對不特定人、撤回受 165 條善意賠償限制;一般要約撤回適用 154 條等規定,無此特別賠償。

Q12民法 165 賠償 vs 報酬請求權差在哪?

行為完成後撤回無效、可請求全額報酬(164);行為完成前撤回則只能依 165 請求善意損害賠償(上限報酬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ictim_actionadvertiser_defense
適用時點限行為完成前撤回才適用本條賠償主張行為已逾完成或撤回時已完成則不適用
賠償範圍善意所受實際損害(成本、工時)舉證上限為原報酬額,超過部分免賠
法定免責須證明自己有完成可能證明行為人根本不能完成其行為即免責
定有期限主張第二項推定拋棄撤回權,撤回無效難以推翻推定,期限內幾無撤回空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 530 条(懸賞広告の撤回)
🇰🇷 韓國민법 제679조(광고의 철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499 條(懸賞廣告)
🇩🇪 德國BGB § 658(Widerruf der Auslob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 1115-1116(rétractation de l'offre au public,2016 年改革,功能近似)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45(option contract created by part performance,單方契約已著手履行之保護)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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