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5 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 1.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 2.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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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65 條規定懸賞廣告於行為完成前可撤回,但廣告人須賠償行為人善意損害(上限為原報酬額);定有完成期間者推定拋棄撤回權。
Q · 懸賞廣告貼出去後反悔,可以撤回嗎?
依民法第 165 條,懸賞廣告在「行為完成前」可以撤回,但廣告人對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的損害(如海報費、交通費、請假損失)要負賠償責任,賠償上限是原本的懸賞金額。例外是廣告人能證明該行為人根本不可能完成行為。若廣告定有完成期間,第二項直接推定廣告人拋棄撤回權,在期限內不能撤回。
白話解讀
有沒有這種經驗:看到網路懸賞「找到我的貓重謝一萬」,你花了三天貼海報、到處問鄰居、跑去動物之家比對,就在你快找到的時候,對方突然貼文說「已經自己找到了不用了」。你這三天的時間、海報費、油錢,誰賠?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刻存在的。廣告人確實可以撤回懸賞廣告,這是他的自由。但如果有人已經為了完成這個行為「善意」付出成本,撤回就不是說撤就撤,廣告人要對這些損失負責。賠償的上限是原本的懸賞金額,等於法律告訴你:你最糟的情況就是拿到你本來可以拿到的那筆錢。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安全閥:如果廣告寫了「懸賞到 X 月 X 日」,法律直接推定廣告人放棄撤回權,在期限內你根本不能撤。這條是送給行為人的免費保護,也是提醒廣告人:寫期限要想清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65 條規範懸賞廣告的撤回限制與信賴賠償:懸賞廣告於行為完成前得撤回,但廣告人須就行為人因廣告善意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廣告定有完成行為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撤回權,藉此在廣告人撤回自由與行為人信賴利益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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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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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懸賞廣告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限於行為完成前,且須賠償行為人善意所受損害,上限為原懸賞金額。
Q2撤回懸賞廣告要怎麼做才有效?▾
必須用與原廣告相同的方法公告撤回,否則對行為人不生撤回效力。
Q3懸賞廣告寫了截止日期還能撤回嗎?▾
不能。第 165 條第二項推定廣告人已拋棄撤回權,期限內不得撤回。
Q4撤回懸賞廣告要賠多少?▾
賠償行為人善意所受的實際損害,但以不超過原預定報酬額為上限。
Q5廣告人有不用賠的情況嗎?▾
有。廣告人若能證明該行為人根本不能完成其行為,即免賠償責任。
Q6什麼叫「善意所受之損害」?▾
指行為人不知廣告已撤回、信賴廣告而實際支出的成本,例如材料費、交通費、時間損失。
Q7懸賞廣告撤回的賠償請求權時效多久?▾
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一般消滅時效,為 15 年(民法第 125 條)。
Q8懸賞廣告和一般要約有什麼不同?▾
懸賞廣告對不特定人發出,撤回受第 165 條特別限制;一般要約之拘束力與撤回適用第 154 條等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ictim_action | advertiser_defense |
|---|---|---|
| 適用時點 | 限行為完成前撤回才適用本條賠償 | 主張行為已逾完成或撤回時已完成則不適用 |
| 賠償範圍 | 善意所受實際損害(成本、工時) | 舉證上限為原報酬額,超過部分免賠 |
| 法定免責 | 須證明自己有完成可能 | 證明行為人根本不能完成其行為即免責 |
| 定有期限 | 主張第二項推定拋棄撤回權,撤回無效 | 難以推翻推定,期限內幾無撤回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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