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164條之1規定,完成懸賞廣告行為所生的權利原則上歸完成者,廣告另有聲明移轉者才例外歸廣告人。
Q · 懸賞徵件得獎拿了獎金,作品的權利是我的還是主辦單位的?
原則歸你。除非廣告明寫要轉讓權利
依民法第164條之1,因完成懸賞行為而可取得的權利(著作權、專利權等)原則上屬於完成者,廣告人付的是報酬不是買斷。唯一例外是廣告於發布時「另有聲明」權利移轉。聲明必須在公告當下寫清楚,事後不能補。所以拿獎金前要看徵件辦法有沒有權利歸屬條款,沒寫就是你的。
想像一下:某公司公告「誰能設計出我們的新 logo,給五萬獎金」。你花了兩週設計出來,拿到獎金後,公司把你的設計拿去註冊商標、申請著作權。等等,這個 logo 的著作權到底是誰的?很多人直覺認為「拿了錢就是賣斷了」。錯。這條法律告訴你:權利預設屬於你這個創作者,除非廣告白紙黑字寫清楚要轉讓。這是一個預設值的戰爭。沉默的時候,權利屬於誰?法律選擇站在創作者這邊。所以如果廣告上只寫「完成者給五萬」而沒有提到「權利歸本公司所有」,你拿到錢之後,那個設計、那個發明、那首歌的智慧財產權仍然是你的。公司只是付錢買了一次報酬,沒有買斷你的心血結晶。這條 1999 年才新增,就是為了終結這種灰色地帶。
民法第164條之1為懸賞廣告的權利歸屬規範,採「預設歸行為人、廣告人得以聲明取得」的折衷模式:因完成懸賞行為而生的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於廣告未聲明移轉時歸屬完成者,廣告人僅取得報酬給付的對價關係,未當然買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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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徵件辦法怎麼寫。依民法第164-1條,預設屬於設計者(你),但如果徵件辦法有「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商標權歸主辦單位所有」這類條款,就依聲明。實務上多數比賽都會寫這段,所以你要在投稿前仔細看。有些比賽只寫著作權歸主辦單位卻沒提商標權,這時商標註冊權仍是你的,你可以搶先註冊。
要分兩層看。如果你是員工、在職務上發明,適用專利法第7條的職務發明規定,權利屬於雇用人(公司);如果不是職務上的發明,就回到民法第164-1條,權利屬於你。爭議點通常在「是不是職務上」的認定,法院會看發明內容是否與你的工作範圍相關、是否使用公司資源。
規範完成懸賞廣告行為所生權利的歸屬,預設歸完成者,廣告聲明移轉者例外歸廣告人。
原則是完成者的。除非徵件辦法在發布時明確聲明權利移轉,否則主辦單位只付了報酬未買斷。
指廣告於發布當下就以文字寫明完成行為所生權利移轉予廣告人,事後補充無效。
164條解決誰能拿報酬,164-1解決完成行為產出的智財權歸誰,是報酬與權利兩件事。
投件前逐字看徵件辦法有無權利移轉條款,截圖存證;沒寫權利就完整保留在你手上。
確認廣告未聲明移轉後,寄存證信函主張侵權、要求授權金或停止使用,必要時提侵權訴訟。
在徵件辦法發布時就寫明「完成行為所生之一切智慧財產權於給付報酬時移轉予主辦單位」。
依權利類型:著作權侵權知悉後2年、最長10年;專利、商標侵權同為2年、10年。
職務上發明優先適用專利法第7條歸公司,非職務發明才回到164-1歸個人,界線在是否屬職務範圍。
著作權法第11條處理受雇人職務著作,164-1處理懸賞徵件這種非雇傭的完成行為,適用情境不同。
| 比較面向 | no_declaration | with_declaration |
|---|---|---|
| 權利歸屬 | 歸完成者(行為人) | 依聲明移轉予廣告人 |
| 廣告人取得的內容 | 僅取得勞務/成果的使用對價,未買斷智財 | 取得聲明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 |
| 聲明時點要求 | — | 須於廣告發布時聲明,事後不得補充 |
| 事後補救方式 | 另與完成者簽授權契約並付對價(對方可拒絕) | 已取得,無須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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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完成一定行為之結果,如可取得一定權利者,例如專利、著作權者,因係行為人個人心血及勞力之結晶,其權利仍屬於行為人。但廣告中如有特別聲明,例如對於行為人有請求其移轉於己之權利,則依其聲明。
一、本條新增。 二、完成一定行為之結果,如可取得一定權利者,例如專利、著作權者,因係行為人個人心血及勞力之結晶,其權利仍屬於行為人。但廣告中如有特別聲明,例如對於行為人有請求其移轉於己之權利,則依其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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