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4-1 條(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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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64條之1規定,完成懸賞廣告行為所生的權利原則上歸完成者,廣告另有聲明移轉者才例外歸廣告人。
Q · 懸賞徵件得獎拿了獎金,作品的權利是我的還是主辦單位的?
依民法第164條之1,因完成懸賞行為而可取得的權利(著作權、專利權等)原則上屬於完成者,廣告人付的是報酬不是買斷。唯一例外是廣告於發布時「另有聲明」權利移轉。聲明必須在公告當下寫清楚,事後不能補。所以拿獎金前要看徵件辦法有沒有權利歸屬條款,沒寫就是你的。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某公司公告「誰能設計出我們的新 logo,給五萬獎金」。你花了兩週設計出來,拿到獎金後,公司把你的設計拿去註冊商標、申請著作權。等等,這個 logo 的著作權到底是誰的?很多人直覺認為「拿了錢就是賣斷了」。錯。這條法律告訴你:權利預設屬於你這個創作者,除非廣告白紙黑字寫清楚要轉讓。這是一個預設值的戰爭。沉默的時候,權利屬於誰?法律選擇站在創作者這邊。所以如果廣告上只寫「完成者給五萬」而沒有提到「權利歸本公司所有」,你拿到錢之後,那個設計、那個發明、那首歌的智慧財產權仍然是你的。公司只是付錢買了一次報酬,沒有買斷你的心血結晶。這條 1999 年才新增,就是為了終結這種灰色地帶。
法律定性
民法第164條之1為懸賞廣告的權利歸屬規範,採「預設歸行為人、廣告人得以聲明取得」的折衷模式:因完成懸賞行為而生的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於廣告未聲明移轉時歸屬完成者,廣告人僅取得報酬給付的對價關係,未當然買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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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64條之1是什麼?▾
懸賞廣告完成行為所生權利的歸屬規定,預設歸完成者。
Q2懸賞徵件得獎,著作權是誰的?▾
原則是完成者的,除非徵件辦法明確聲明權利移轉。
Q3拿了獎金等於賣斷作品嗎?▾
不是。報酬與權利在法律上是兩回事,沒聲明就沒買斷。
Q4廣告人事後能主張取得權利嗎?▾
不行。但書的聲明須在廣告發布時寫明,事後不能補。
Q5員工內部懸賞發明專利歸誰?▾
若屬職務發明依專利法第7條歸公司,非職務才回到本條歸個人。
Q6本條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88年(1999)增訂,填補創意徵件智財歸屬的立法漏洞。
Q7Bug Bounty 賞金回報的程式碼權利歸誰?▾
著作權仍歸回報者,廠商能否使用看賞金計畫條款怎麼寫。
Q8怎麼保護自己投稿作品的權利?▾
投稿前看徵件辦法有無權利移轉條款,沒寫權利就完整保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_declaration | with_declaration |
|---|---|---|
| 權利歸屬 | 歸完成者(行為人) | 依聲明移轉予廣告人 |
| 廣告人取得的內容 | 僅取得勞務/成果的使用對價,未買斷智財 | 取得聲明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 |
| 聲明時點要求 | — | 須於廣告發布時聲明,事後不得補充 |
| 事後補救方式 | 另與完成者簽授權契約並付對價(對方可拒絕) | 已取得,無須補救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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