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4-1 條(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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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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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64條之1規定,完成懸賞廣告行為所生的權利原則上歸完成者,廣告另有聲明移轉者才例外歸廣告人。
Q · 懸賞徵件得獎拿了獎金,作品的權利是我的還是主辦單位的?
原則歸你。除非廣告明寫要轉讓權利
依民法第164條之1,因完成懸賞行為而可取得的權利(著作權、專利權等)原則上屬於完成者,廣告人付的是報酬不是買斷。唯一例外是廣告於發布時「另有聲明」權利移轉。聲明必須在公告當下寫清楚,事後不能補。所以拿獎金前要看徵件辦法有沒有權利歸屬條款,沒寫就是你的。
深度解讀
想像一下:某公司公告「誰能設計出我們的新 logo,給五萬獎金」。你花了兩週設計出來,拿到獎金後,公司把你的設計拿去註冊商標、申請著作權。等等,這個 logo 的著作權到底是誰的?很多人直覺認為「拿了錢就是賣斷了」。錯。這條法律告訴你:權利預設屬於你這個創作者,除非廣告白紙黑字寫清楚要轉讓。這是一個預設值的戰爭。沉默的時候,權利屬於誰?法律選擇站在創作者這邊。所以如果廣告上只寫「完成者給五萬」而沒有提到「權利歸本公司所有」,你拿到錢之後,那個設計、那個發明、那首歌的智慧財產權仍然是你的。公司只是付錢買了一次報酬,沒有買斷你的心血結晶。這條 1999 年才新增,就是為了終結這種灰色地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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