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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64-1 條(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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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64條之1規定,完成懸賞廣告行為所生的權利原則上歸完成者,廣告另有聲明移轉者才例外歸廣告人。

Q · 懸賞徵件得獎拿了獎金,作品的權利是我的還是主辦單位的?

依民法第164條之1,因完成懸賞行為而可取得的權利(著作權、專利權等)原則上屬於完成者,廣告人付的是報酬不是買斷。唯一例外是廣告於發布時「另有聲明」權利移轉。聲明必須在公告當下寫清楚,事後不能補。所以拿獎金前要看徵件辦法有沒有權利歸屬條款,沒寫就是你的。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某公司公告「誰能設計出我們的新 logo,給五萬獎金」。你花了兩週設計出來,拿到獎金後,公司把你的設計拿去註冊商標、申請著作權。等等,這個 logo 的著作權到底是誰的?很多人直覺認為「拿了錢就是賣斷了」。錯。這條法律告訴你:權利預設屬於你這個創作者,除非廣告白紙黑字寫清楚要轉讓。這是一個預設值的戰爭。沉默的時候,權利屬於誰?法律選擇站在創作者這邊。所以如果廣告上只寫「完成者給五萬」而沒有提到「權利歸本公司所有」,你拿到錢之後,那個設計、那個發明、那首歌的智慧財產權仍然是你的。公司只是付錢買了一次報酬,沒有買斷你的心血結晶。這條 1999 年才新增,就是為了終結這種灰色地帶。

法律定性

民法第164條之1為懸賞廣告的權利歸屬規範,採「預設歸行為人、廣告人得以聲明取得」的折衷模式:因完成懸賞行為而生的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於廣告未聲明移轉時歸屬完成者,廣告人僅取得報酬給付的對價關係,未當然買斷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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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64條之1是什麼?

懸賞廣告完成行為所生權利的歸屬規定,預設歸完成者。

Q2懸賞徵件得獎,著作權是誰的?

原則是完成者的,除非徵件辦法明確聲明權利移轉。

Q3拿了獎金等於賣斷作品嗎?

不是。報酬與權利在法律上是兩回事,沒聲明就沒買斷。

Q4廣告人事後能主張取得權利嗎?

不行。但書的聲明須在廣告發布時寫明,事後不能補。

Q5員工內部懸賞發明專利歸誰?

若屬職務發明依專利法第7條歸公司,非職務才回到本條歸個人。

Q6本條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88年(1999)增訂,填補創意徵件智財歸屬的立法漏洞。

Q7Bug Bounty 賞金回報的程式碼權利歸誰?

著作權仍歸回報者,廠商能否使用看賞金計畫條款怎麼寫。

Q8怎麼保護自己投稿作品的權利?

投稿前看徵件辦法有無權利移轉條款,沒寫權利就完整保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_declarationwith_declaration
權利歸屬歸完成者(行為人)依聲明移轉予廣告人
廣告人取得的內容僅取得勞務/成果的使用對價,未買斷智財取得聲明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
聲明時點要求須於廣告發布時聲明,事後不得補充
事後補救方式另與完成者簽授權契約並付對價(對方可拒絕)已取得,無須補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529条〜第532条(懸賞広告)— 設懸賞廣告制度但無權利歸屬專條
🇰🇷 韓國민법 제675조〜제679조(현상광고)— 設現賞廣告制度但無權利歸屬專條
🇨🇳 中國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 報酬給付,無權利歸屬專條
🇩🇪 德國BGB §657、§661(Auslobung/Preisausschreiben)— 懸賞與優等懸賞制度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29(懸賞為單方契約之要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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