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4-1 條(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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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1207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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