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4338 號
要旨
有關申請著作權設定質權註冊,其設定契約應否經法院公證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有關申請著作權設定質權註冊,其設定契約應否經法院公證部分:
查現行法令就以著作權為標的物設定質權之契約,並未規定其須經法院公證,故除契約當事人特別約定其契約須用此方式,因未用此方式,而依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外,其設定契約無庸經法院公證。
二 有關辦理著作權設定質權註冊後,質權轉讓或因原債權清償而消滅時,應否辦理質權轉讓註冊或聲請撤銷該設定質權註冊部分:
(一) 關於質權轉讓部分, 貴部來函說明二之 (二) 甲案所持「應辦理註冊,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之見解及其理由,本部敬表贊同。
(二) 關資於權因原債權清償而消滅部分,由於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但書已明定此種情形不適用該條「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規定,而其立法理由為何,就該條之修正說明,尚難明瞭。究竟現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未就上述情形予以規定,係因有意排除,抑或因疏漏所致,所見因人而異,請本於職權自行查明現時作業情形及修正案有關修文之立法原旨卓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