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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8566 號
要旨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遺囑係要式行為,須依法定之方式為之,始有效力,否則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本件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依前揭意旨,既未具法定特別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全文內容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遺囑係要式行為,須依法定之方式為之,始有效力,否則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本件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依前揭意旨,既未具法定特別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