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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04 條(一般債權質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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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2. 2.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04條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的質權設定須以書面為之,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須交付。

Q · 把別人欠我的錢拿去當擔保品,要怎麼做才有效?

簽書面契約就成立,有證書要交付

依民法第904條,以債權作為質權標的(債權質權),設定時必須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無效。若該債權附有證書(如定存單、借據、支票),出質人負有交付證書的義務。2007年修法後,未交付證書不再使質權無效,只是違反交付義務;修法前則證書交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兩個版本法律效果差異極大。

深度解讀

你以為可以拿去「質押」的東西一定是戒指、名錶、車子這種摸得到的物件?錯了。法律承認一種看不見的質押:你把「別人欠你的錢」拿去當擔保品。這條就是這種「債權質權」的遊戲規則。銀行最愛用這招。你去銀行辦「定存質借」,本質上就是把你對銀行的定存債權,質押給銀行換取貸款。中小企業融資也常用:把客戶的應收帳款質押給銀行換現金流。但這條設下兩個門檻:第一,必須書面,口頭約定零效力;第二,如果這筆債權有「證書」(例如定存單、支票、借據),出質人有交付的義務。2007 年修法前,不交付證書整個質權直接無效,現在只是違反義務但質權仍成立。一字之差,影響千萬融資案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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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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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04 條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