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4 條(一般債權質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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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04條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的質權設定須以書面為之,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須交付。
Q · 把別人欠我的錢拿去當擔保品,要怎麼做才有效?
簽書面契約就成立,有證書要交付
依民法第904條,以債權作為質權標的(債權質權),設定時必須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無效。若該債權附有證書(如定存單、借據、支票),出質人負有交付證書的義務。2007年修法後,未交付證書不再使質權無效,只是違反交付義務;修法前則證書交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兩個版本法律效果差異極大。
深度解讀
你以為可以拿去「質押」的東西一定是戒指、名錶、車子這種摸得到的物件?錯了。法律承認一種看不見的質押:你把「別人欠你的錢」拿去當擔保品。這條就是這種「債權質權」的遊戲規則。銀行最愛用這招。你去銀行辦「定存質借」,本質上就是把你對銀行的定存債權,質押給銀行換取貸款。中小企業融資也常用:把客戶的應收帳款質押給銀行換現金流。但這條設下兩個門檻:第一,必須書面,口頭約定零效力;第二,如果這筆債權有「證書」(例如定存單、支票、借據),出質人有交付的義務。2007 年修法前,不交付證書整個質權直接無效,現在只是違反義務但質權仍成立。一字之差,影響千萬融資案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債權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質權名詞
- 出質人名詞
- 民法 第 73 條條文
- 民法 第 296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1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0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2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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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