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684 號
判例要旨
依民法第九百零四條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固應以書面設定之,然書面之形式,法未明定其一定之格式,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同意將設定權利質權之意旨,載明於書面者,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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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九百零四條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固應以書面設定之,然書面之形式,法未明定其一定之格式,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同意將設定權利質權之意旨,載明於書面者,即為已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