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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05 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一)-提存給付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質權標的物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2.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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