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5 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一)-提存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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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05 條規定金錢債權設質後,標的債權先到期者由質權人請求提存、質權移轉到提存金;後到期者質權人得直接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
Q · 把別人欠我的錢設質給銀行,那筆錢到期會直接給我嗎?
不會,會被提存到法院,質權移轉到那筆錢上
依民法第 905 條,若設質債權(金錢給付)的清償期先於你對銀行的擔保債權清償期,第三債務人不得直接付給你,質權人得請求其提存於法院,質權效力以「物上代位」方式移轉到提存金上;反之若設質債權清償期後於擔保債權,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債權額直接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核心是讓擔保價值不因清償期落差而蒸發。
深度解讀
你把一張別人欠你錢的債權,拿去抵押給銀行借錢。問題來了:如果那個欠你錢的人,比銀行要你還錢的時間更早到期,那筆錢該交給誰?直接給你?那銀行的擔保就沒了。留在那個欠款人手上?他可能會花掉。905 條解決這個矛盾的方式很聰明:讓他把錢「提存」到法院,錢被凍結起來,銀行的質權(你抵押給他的那份權利)直接從原本的債權「搬家」到這筆提存的錢上面。反過來,如果那筆錢比你欠銀行的還晚到期,銀行就直接跳過你,在到期日去跟那個人收錢,收到多少算多少抵你的債務。整條的設計核心只有一件事:擔保的價值不能在時間差裡蒸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質權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提存名詞
- 民法 第 315 條條文
- 民法 第 316 條條文
- 民法 第 326 條條文
- 民法 第 327 條條文
- 民法 第 330 條條文
- 民法 第 331 條條文
- 民法 第 33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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