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重點摘要民法第906條規定,權利質權標的債權若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於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交付,並對該給付物取得質權,使權利質權轉換為動產質權。
Q · 質押的是「收一批貨的權利」,借款人違約了我能怎麼實行?
可以,質權人能直接向債務人請求交付那批動產
依民法第906條,當質權標的的債權內容是「請求交付金錢以外的動產」時,於該債權清償期屆至,質權人得直接請求債務人(第三債務人)給付該動產,受領後即對該給付物取得質權。換言之,原本紙上的「權利質權」會無縫轉換成手上的「動產質權」,質權人再依動產質權規定(第893條以下)拍賣求償。關鍵前提是「質權標的債權」本身的清償期已屆至,而非擔保債權的清償期。
這條是一個「變形金剛式」的擔保設計,但大多數人(甚至很多非商業法律師)從沒看懂它。你借錢給 A,A 把「他向 B 收取一批鋼材的債權」質押給你當擔保。問題是:清償期到了,A 沒還錢,但他要收的不是現金而是鋼材,你要怎麼實行?這條給你答案:你可以直接跳過 A,要求 B 把那批鋼材交給你,而且鋼材一到你手上,你的「權利質權」就自動變身成「動產質權」。你從「債權上的質權人」變成「動產上的質權人」,擔保從紙上的權利變成手上的實物。這是一個在銀行授信、供應鏈金融、應收帳款融資中默默運作的機制,知道它存在的人,在設計擔保架構時多了一張牌。
民法第906條規範權利質權之特殊實行方法:當作為質權標的的債權,其給付內容為金錢以外之動產時,於該債權清償期屆至,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交付該動產,並對所受領之給付物取得質權,使權利質權於受領時轉換為動產質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直接質押動產要求質物交付給質權人占有(§885),貨還在供應商處或尚未生產就無法做。權利質權不需實體交付,有「請求交付的債權」即可設定;等貨真的交付時,依906條質權自動從權利上跳到動產上,無縫銜接。
原則上不能,但前提是設質時已依907條準用297條通知第三債務人,或對方已知悉質權存在。未受通知而善意對出質人給付者,其清償有效,質權人只能回頭找出質人。
以「質權標的債權」的清償期屆至為前提,不是擔保債權的清償期。兩個清償期的先後,決定這張牌何時能打出去。
規範權利質權標的債權為『交付動產』時的實行方法:質權人可請求交付該動產並對它取得質權,使權利質權轉為動產質權。
依標的債權給付內容分流:905金錢(提存)、906金錢以外動產(請求交付)、906-1不動產物權(設定移轉)。
質權人受領給付動產後,原本的權利質權自動轉為對該動產的動產質權,擔保從紙上權利變成手上實物。
動產質權須交付占有質物(§885),貨未到手無法做;權利質權只需有請求交付的債權即可設定,貨到時依906條轉換。
確認標的債權清償期屆至 → 確認已通知第三債務人 → 書面請求交付動產 → 受領保管 → 依§893以下拍賣求償。
看『質權標的債權』的清償期是否屆至(非擔保債權),且設質是否已依907條準用297條通知第三債務人。
權利質權轉為動產質權,依第893條以下拍賣質物,就價金優先受償。
於契約明定質權人得依906條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並於設質時即通知第三債務人並取得簽回確認。
看質權標的債權給付的是錢還是動產:金錢走905(提存/受領金錢),動產走906(請求交付+轉換動產質權)。
| 比較面向 | art_905 | art_906 | art_906_1 |
|---|---|---|---|
| 質權標的債權給付內容 | 金錢 | 金錢以外之動產 | 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 |
| 實行方法 | 請求提存或受領金錢 | 請求交付動產 | 請求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
| 實行後質權型態 | 對提存金錢有權利 | 轉換為動產質權 | 轉換為抵押權 |
| 後續變現依據 | 受償於金錢 | 民法第893條以下動產質權拍賣 | 抵押權實行程序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滿時,得直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如係金錢債權,僅得就自己對於出質人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為給付內容之實行方法。不論質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如何,均須待質權標的物債權之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始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該動產,並對該動產有質權(日本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四項參考)。此際,權利質權轉換為動產質權,依動產質權之實行方法實行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滿時,得直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如係金錢債權,僅得就自己對於出質人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本條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為給付內容之實行方法。不論質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如何,均須待質權標的物債權之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始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該動產,並對該動產有質權(日本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四項參考)。此際,權利質權轉換為動產質權,依動產質權之實行方法實行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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