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6-1 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三)-物權設定或移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tingchen7777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物權編施行法增訂條文21:有溯及
chaoron0407
2 years ago
物權編施行法增訂條文21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