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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06-1 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三)-物權設定或移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質權標的物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2.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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