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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