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重點摘要民法第906條之2讓權利質權人在主債權到期未獲清償時,除向第三債務人收取外,可改走拍賣債權變價路線受償。
Q · 拿債權當擔保,對方到期沒還,只能等第三人還錢嗎?
不只。906之2讓你能直接拍賣那筆債權變現
依民法第906條之2,所擔保的主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除了依第905條至906條之1向第三債務人「收取」外,還可以依第893條第1項、第895條的規定「拍賣」或以拍賣以外方法變價該質權標的債權。兩條路任質權人選擇,不必受制於第三債務人是否配合或該債權是否已屆期,是民國96年增訂用以解決權利質權實行方法疑義的關鍵條文。
你借錢給人,對方拿「他對第三人的債權」當擔保(這叫權利質權,例如把他的應收帳款押給你)。對方到期沒還錢,你怎麼拿回錢?以前法律只寫了一條路:你去跟第三人收那筆債(民法第905條到906-1條那套)。但問題來了,如果那筆債權根本還沒到期,或第三人賴皮,你就卡在那裡。這條 906-2 幫你開了第二扇門:你可以直接「拍賣這個債權」(準用動產質權的第893條第1項、第895條),把它當一個可以拍賣的資產賣掉變現。兩條路你自己選,哪條能更快拿到錢走哪條。這對放款人來說是決定性的工具升級:你不再被第三債務人的配合程度綁架。
民法第906條之2為權利質權(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擴充規定:當質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時,質權人除得依收取規定向第三債務人取償外,亦得準用動產質權的拍賣及變價規定(第893條第1項、第895條),直接處分質權標的債權以受償,建立「收取」與「拍賣」雙軌並行的實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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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的標的是實體動產(手錶、黃金),權利質權的標的是「權利」(債權、股票、智財權)。民法第906條之2的重要性在於,它讓權利質權也能用動產質權的拍賣方法(第893條第1項、第895條),把兩種質權的實行工具打通。本條是民國96年增訂,許多舊版契約沒寫到這個選項,遇到舊契約可直接依法主張,不需契約有寫。
可行但要看債權品質。對大公司的應收帳款市場性高,有專門的應收帳款收買業者;對個人的小額債權市場性低可能流標。實務上更常見的是用「拍賣以外方法」(準用第895條),由質權人與出質人事先約定變價方式。內行人提示:契約階段就約定「債務不履行時,質權人得自行議價出售質權標的債權」,比事後聲請法院拍賣快得多。
前提是所擔保的「主債權」清償期屆至且未受清償。要注意的是門檻看的是主債權,不是質權標的債權;縱使被押的那筆債權尚未到期,只要主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質權人仍可走拍賣變價路線。內行人提示:行使前先確認設質時已對第三債務人為通知,否則對第三債務人不生效力,會影響後續變價與抵充。
權利質權的第二條實行路線:主債權到期未獲清償時,質權人可拍賣質權標的債權變現,不必只靠向第三債務人收取。
收取是向第三債務人取償,受其配合度與債權是否屆期影響;拍賣是直接變價標的債權立刻換現金,犧牲折價換速度。
以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如應收帳款、股票)為標的設定的質權,相對於以實體動產為標的的動產質權。
第893條第1項是動產質權的拍賣實行方法,第895條是準用抵押物拍賣以外變價方法的規定,本條把它們搬來給權利質權用。
確認主債權到期未清償後,可聲請法院拍賣;若契約已約定拍賣以外變價方法,則依約定變價。
變價所得先抵充主債權本息及實行費用,有餘額返還出質人,不足部分仍可向債務人請求。
聲請法院拍賣有執行費(按執行標的金額約千分之八),約定自行變價則成本較低但需事前約定。
質權設定文件、對第三債務人的設質通知、主債權憑證、催告與清償期屆至證明。
第三債務人信用好、債權近屆期走收取;第三債務人拖延、債權遠期或急需現金走拍賣。沒有絕對優劣,看情境。
| 比較面向 | collection_route | auction_route |
|---|---|---|
| 實行方式 | 向第三債務人收取(第905-906之1條) | 拍賣/變價質權標的債權(906之2準用第893條第1項、第895條) |
| 受制因素 | 受第三債務人是否配合、該債權是否已屆期影響 | 不受第三債務人配合度綁架,主債權到期即可啟動 |
| 回收速度 | 標的債權未到期須等待 | 可立即變價,犧牲折價換取速度 |
| 適用情境 | 第三債務人信用良好、債權近屆期 | 第三債務人拖延、標的債權遠期、急需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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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權利質權之實行方法,第九百零五條至第九百零六條之一已設有明文規定,質權人可否仍依動產質權之規定,實行其權利質權,就第九百零一條規定之文字可能滋生疑義,為期明確,爰增訂本條。不論質權標的物債權之給付內容如何,其清償期如何,僅須質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第九百零五條至第九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易言之,質權人不但得依前三條之規定行使權利,亦得拍賣質權標的物之債權或訂立契約、用拍賣以外之方法實行質權,均由質權人自行斟酌選擇之。
一、本條新增。 二、權利質權之實行方法,第九百零五條至第九百零六條之一已設有明文規定,質權人可否仍依動產質權之規定,實行其權利質權,就第九百零一條規定之文字可能滋生疑義,為期明確,爰增訂本條。不論質權標的物債權之給付內容如何,其清償期如何,僅須質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第九百零五條至第九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易言之,質權人不但得依前三條之規定行使權利,亦得拍賣質權標的物之債權或訂立契約、用拍賣以外之方法實行質權,均由質權人自行斟酌選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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