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6-3 條(權利質權之質權人得行使一定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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