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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06-3權利質權之質權人得行使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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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標的物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06條之3授權權利質權人,在所擔保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自行行使使被質押債權到期之權利,無須出質人同意。

Q · 我把對別人的債權押給銀行當擔保,銀行可以自己去讓那筆債權到期嗎?

可以,依民法906之3質權人得自行行使使債權到期之權利

依民法第906條之3,當你(出質人)欠質權人的被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且被質押的那筆債權需透過某個動作(如催告、終止契約)才會到期時,質權人得跳過你、以自己名義行使該權利使債權到期,再進入實行程序。本條為96年增訂,參考德國民法第1283條設計,目的是封死出質人以消極不作為拖延質權實行的戰術。

白話解讀

你借給朋友一筆錢當作擔保,把你對另一個人的債權「押」給他。這叫權利質權。問題來了:你押給他的那筆債權,還沒到期。而且這筆債權要到期,還需要有人去做一個動作(例如催告、終止契約)。出質人(你)不做,質權人(你朋友)乾等。以前這種情況有爭議,質權人到底能不能自己下場去行使那個「讓債權到期」的權利?這條就是為這個死結而生的。它直接授權:只要你欠質權人的錢到期了而你沒還,他就可以跳過你,自己去行使那個權利,讓被質押的債權到期,然後就能進入實行質權的程序。說白了,這條條文把質權人從「只能看你臉色」變成「可以自己動手」。

法律定性

民法第906條之3為權利質權實行的補充性授權規範:當作為質權標的之債權,其清償期須因一定權利之行使(如催告、終止)始能屆至時,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的條件下,得自行行使該使債權到期之權利,不依賴出質人配合,藉此確保權利質權的擔保實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對別人的債權押給銀行當擔保,銀行可以自己去催那個人還錢嗎?

如果你欠銀行的錢已到期未還,而被質押的那筆債權需透過某個動作(如催告、終止契約)才會到期,依民法906之3銀行可自行下場做那個動作,使債權到期後再依§905、§906收取或處分。

Q2民法906之3是什麼時候才有的?以前怎麼辦?

民國96年增訂,參考德國民法第1283條。增訂前學說與實務對「質權人能否代位行使使債權到期之權利」有爭議,本條立法後直接解決。處理96年以前設定的權利質權案件須留意當時法律狀態。

Q3出質人擺爛不催債,質權人真的能跳過他嗎?

可以。本條結構設計為「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不依賴出質人配合,正是為封死消極拖延戰術而設。

Q4權利質權是什麼?

以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設定的擔保物權,標的不是動產而是一筆債權,常見於應收帳款融資。

Q5民法906之3在規範什麼?

授權質權人在被擔保債權屆期未清償時,自行行使使被質押債權到期的權利,不需出質人配合。

Q6什麼叫「使債權清償期屆至的權利」?

指催告、終止契約、解除條件成就等動作,債權須經這些行為才會到期,本條讓質權人能代為行使。

Q7本條和906之2差在哪?

906之2處理質權如何拍賣處分變現,906之3處理被質押債權尚未到期、出質人不作為時如何使其到期。

Q8質權人怎麼行使906之3的權利?

先確認被擔保債權屆期未清償,再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債務人行使催告或終止,並附質權設定證明。

Q9行使後接下來的實行程序怎麼走?

被質押債權到期後,依民法§905(金錢債權收取)或§906(非金錢債權請求給付)進入收取或處分。

Q10第三債務人收到催告該確認什麼?

確認三件事:質權設定是否合法、被擔保債權是否確實到期、催告形式是否符合本條,三者皆OK就須照辦。

Q11設質契約要不要寫明這條權利?

本條是法定權利不需約定,但白紙黑字寫上去,第三債務人日後較難以「你不是債權人」推託。

Q12民法906之3 vs §242代位權哪個適用?

本條是權利質權的特別規定,質權人直接取得行使權無須具備代位要件,優先於§242一般代位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適用條文民法906之2屆期未清償時得依§893、§895實行質權民法906之3屆期未清償時得行使使債權到期之權利
解決問題民法906之2質權如何拍賣或處分變現民法906之3被質押債權尚未到期、出質人不作為的死結
與§242代位權民法242代位權一般規定,須具備代位要件民法906之3特別規定,質權人直接取得行使權,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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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文
民法906之2
解決問題
民法906之2
與§242代位權
民法242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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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文
屆期未清償時得依§893、§895實行質權
解決問題
質權如何拍賣或處分變現
與§242代位權
一般規定,須具備代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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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文
民法906之3
解決問題
民法906之3
與§242代位權
民法906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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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文
屆期未清償時得行使使債權到期之權利
解決問題
被質押債權尚未到期、出質人不作為的死結
與§242代位權
特別規定,質權人直接取得行使權,優先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BGB § 1283(Kündigung bei verpfändeter Forderung,被質押債權之終止/催告權,本條立法所參考之直接法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增訂)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本須待供擔保之債權屆清償期後,質權人方得為給付之請求,然若干債權,其清償期之屆至並非自始確定,須待一定權利之行使後,方能屆至,例如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債權,貸與人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之規定須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始得請求返還是。於此情形,質權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但供擔保之債權因出質人(債權人)未為或不為該一定權利之行使時,質權人能否行使此種權利,非無爭議,為維護其實行權,爰參考德國民法第一千二百八十三條,增訂本條規定,賦予質權人亦得行使該權利。

  • 質權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09603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本須待供擔保之債權屆清償期後,質權人方得為給付之請求,然若干債權,其清償期之屆至並非自始確定,須待一定權利之行使後,方能屆至,例如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債權,貸與人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之規定須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始得請求返還是。於此情形,質權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但供擔保之債權因出質人(債權人)未為或不為該一定權利之行使時,質權人能否行使此種權利,非無爭議,為維護其實行權,爰參考德國民法第一千二百八十三條,增訂本條規定,賦予質權人亦得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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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06-3 條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0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0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