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6-3 條(權利質權之質權人得行使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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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06條之3授權權利質權人,在所擔保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自行行使使被質押債權到期之權利,無須出質人同意。
Q · 我把對別人的債權押給銀行當擔保,銀行可以自己去讓那筆債權到期嗎?
可以,依民法906之3質權人得自行行使使債權到期之權利
依民法第906條之3,當你(出質人)欠質權人的被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且被質押的那筆債權需透過某個動作(如催告、終止契約)才會到期時,質權人得跳過你、以自己名義行使該權利使債權到期,再進入實行程序。本條為96年增訂,參考德國民法第1283條設計,目的是封死出質人以消極不作為拖延質權實行的戰術。
深度解讀
你借給朋友一筆錢當作擔保,把你對另一個人的債權「押」給他。這叫權利質權。問題來了:你押給他的那筆債權,還沒到期。而且這筆債權要到期,還需要有人去做一個動作(例如催告、終止契約)。出質人(你)不做,質權人(你朋友)乾等。以前這種情況有爭議,質權人到底能不能自己下場去行使那個「讓債權到期」的權利?這條就是為這個死結而生的。它直接授權:只要你欠質權人的錢到期了而你沒還,他就可以跳過你,自己去行使那個權利,讓被質押的債權到期,然後就能進入實行質權的程序。說白了,這條條文把質權人從「只能看你臉色」變成「可以自己動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質權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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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