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02 條(外國貨幣之債)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02 條規定,外幣合約若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新臺幣折算清償。

Q · 簽外幣合約,到期一定要還外幣嗎?

依民法第 202 條本文,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時,債務人有選擇權,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折算新臺幣清償,不必持有外幣、不必結匯。但若契約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則落入但書,債務人被鎖定於該外幣,不得以新臺幣替代。差別只在合約有沒有那幾個字。

白話解讀

合約寫「應付美金 10,000 元」,到期那天你要怎麼還?很多人以為一定要到銀行換美金交出去。其實不是。202 條給債務人一個選擇權:可以直接用新台幣按「給付時、給付地的市價」折算清償。不必真的持有外幣,不必跑一趟銀行結匯。這是對債務人的便利保護。但但書藏著一個陷阱:如果契約寫的是「應以美金為給付」(強調幣別本身),你就被鎖死在美金,不能用台幣替代。一個字的差別,整個履行方式就不同。跨境交易、外幣借貸、國際採購中,這條是最容易被誤解也最容易被對手利用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02 條規範「外國貨幣之債」:當給付額以外國通用貨幣定之時,原則賦予債務人一項代用給付權,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折算本國貨幣清償;惟當事人若明訂應以外國貨幣為給付,則排除此選擇權,回歸外幣本身為給付標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外幣金額幣別實際清償日清償日市價(即期賣出匯率)
  • 應給付之新臺幣金額(適用前提:合約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202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貨幣之債,給債務人以新臺幣按市價折算清償的選擇權。

Q2什麼是外國貨幣之債?

給付額以外國通用貨幣定之的金錢債務,如美金、歐元、日幣計價的借款或貨款。

Q3「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是哪一天的匯率?

實際清償那一天、清償地點的市價,不是簽約日也不是約定到期日。

Q4「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有什麼效果?

落入但書,債務人被鎖定外幣,不能用新臺幣替代清償。

Q5外幣合約到期我可以用新台幣還嗎?

可以,前提是合約沒寫「應以外幣給付」,依本文債務人有選擇權。

Q6外幣債務的新台幣金額怎麼換算?

以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實務多採清償日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乘以外幣金額。

Q7民法 202 本文 vs 但書差在哪?

本文給債務人台幣選擇權;但書把給付鎖定外幣本身,選擇權消失。

Q8外幣存款利息可以用新台幣還嗎?

通常不行,銀行契約多明訂以原幣別支付本息,屬但書特約情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文(有選擇權)但書(鎖定外幣)
合約用字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明訂「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
給付標的外幣或新臺幣(債務人選)限外幣本身
選擇權歸屬債務人無選擇權
匯率時點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不適用折算
實務典型民間外幣借貸、未限定幣別貨款外幣存款本息、明訂幣別之國際契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403条(外国の通貨で債権額を指定したときの本邦通貨による弁済)
🇰🇷 韓國민법 제378조(외화채권)
🇩🇪 德國BGB § 244(Fremdwährungsschuld)
🇺🇸 美國Uniform Foreign-Money Claims Act § 7(determination of money of the clai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