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2 條(外國貨幣之債)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02 條規定,外幣合約若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新臺幣折算清償。
Q · 簽外幣合約,到期一定要還外幣嗎?
依民法第 202 條本文,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時,債務人有選擇權,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折算新臺幣清償,不必持有外幣、不必結匯。但若契約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則落入但書,債務人被鎖定於該外幣,不得以新臺幣替代。差別只在合約有沒有那幾個字。
白話解讀
合約寫「應付美金 10,000 元」,到期那天你要怎麼還?很多人以為一定要到銀行換美金交出去。其實不是。202 條給債務人一個選擇權:可以直接用新台幣按「給付時、給付地的市價」折算清償。不必真的持有外幣,不必跑一趟銀行結匯。這是對債務人的便利保護。但但書藏著一個陷阱:如果契約寫的是「應以美金為給付」(強調幣別本身),你就被鎖死在美金,不能用台幣替代。一個字的差別,整個履行方式就不同。跨境交易、外幣借貸、國際採購中,這條是最容易被誤解也最容易被對手利用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02 條規範「外國貨幣之債」:當給付額以外國通用貨幣定之時,原則賦予債務人一項代用給付權,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折算本國貨幣清償;惟當事人若明訂應以外國貨幣為給付,則排除此選擇權,回歸外幣本身為給付標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應給付之新臺幣金額(適用前提:合約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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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02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貨幣之債,給債務人以新臺幣按市價折算清償的選擇權。
Q2什麼是外國貨幣之債?▾
給付額以外國通用貨幣定之的金錢債務,如美金、歐元、日幣計價的借款或貨款。
Q3「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是哪一天的匯率?▾
實際清償那一天、清償地點的市價,不是簽約日也不是約定到期日。
Q4「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有什麼效果?▾
落入但書,債務人被鎖定外幣,不能用新臺幣替代清償。
Q5外幣合約到期我可以用新台幣還嗎?▾
可以,前提是合約沒寫「應以外幣給付」,依本文債務人有選擇權。
Q6外幣債務的新台幣金額怎麼換算?▾
以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實務多採清償日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乘以外幣金額。
Q7民法 202 本文 vs 但書差在哪?▾
本文給債務人台幣選擇權;但書把給付鎖定外幣本身,選擇權消失。
Q8外幣存款利息可以用新台幣還嗎?▾
通常不行,銀行契約多明訂以原幣別支付本息,屬但書特約情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文(有選擇權) | 但書(鎖定外幣) |
|---|---|---|
| 合約用字 | 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 | 明訂「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 |
| 給付標的 | 外幣或新臺幣(債務人選) | 限外幣本身 |
| 選擇權歸屬 | 債務人 | 無選擇權 |
| 匯率時點 | 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 | 不適用折算 |
| 實務典型 | 民間外幣借貸、未限定幣別貨款 | 外幣存款本息、明訂幣別之國際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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