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 202 條規定,外幣合約若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新臺幣折算清償。
Q · 簽外幣合約,到期一定要還外幣嗎?
不一定。除非合約寫明「應以外幣給付」
依民法第 202 條本文,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時,債務人有選擇權,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折算新臺幣清償,不必持有外幣、不必結匯。但若契約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則落入但書,債務人被鎖定於該外幣,不得以新臺幣替代。差別只在合約有沒有那幾個字。
合約寫「應付美金 10,000 元」,到期那天你要怎麼還?很多人以為一定要到銀行換美金交出去。其實不是。202 條給債務人一個選擇權:可以直接用新台幣按「給付時、給付地的市價」折算清償。不必真的持有外幣,不必跑一趟銀行結匯。這是對債務人的便利保護。但但書藏著一個陷阱:如果契約寫的是「應以美金為給付」(強調幣別本身),你就被鎖死在美金,不能用台幣替代。一個字的差別,整個履行方式就不同。跨境交易、外幣借貸、國際採購中,這條是最容易被誤解也最容易被對手利用的條文之一。
民法第 202 條規範「外國貨幣之債」:當給付額以外國通用貨幣定之時,原則賦予債務人一項代用給付權,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折算本國貨幣清償;惟當事人若明訂應以外國貨幣為給付,則排除此選擇權,回歸外幣本身為給付標的。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前提是合約沒寫「應以美金為給付」這類限定字樣。依 202 條本文,債務人有選擇權,可以按給付時、給付地的市價換算新台幣清償。市價通常以當天主要銀行公告的即期賣出匯率為準。
都不是。202 條明確寫「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也就是實際交付那一天、交付地點的市價。實務上法院通常採債務人實際清償提出之日的牌告匯率作為判準,保留匯款憑證非常重要。
要看契約怎麼寫。銀行外幣存款通常明確約定以原幣別支付本息,屬於 202 條但書的特約情況,不能用新台幣代替。一般民間借貸若無特別約定,回歸本文,債務人可以選擇。
規範外國貨幣之債,原則賦予債務人以新臺幣按給付時、給付地市價折算清償的選擇權,是跨境與外幣交易最常引用的條文之一。
指給付額以外國通用貨幣(如美金、歐元、日幣)定之的金錢債務,常見於外幣借貸、國際採購與外銷貨款。
是實際清償那一天、清償地點的市價,不是簽約日,也不是約定到期日。實務多採清償提出之日的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落入 202 條但書,債務人被鎖定於該外幣,喪失以新臺幣折算的選擇權,必須以外幣本身清償。
先確認合約無「應以外幣給付」字樣,再以清償日市價折算,提出新臺幣給付並保留匯款與匯率憑證。
外幣金額 × 清償日市價(即期賣出匯率)。基準是給付當天而非簽約日,匯率波動大時差異顯著。
以清償日主要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或央行公告為據,保留截圖與匯款憑證,主張本條法定基準。
在契約明訂「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把選擇權收回,使對方不得以新臺幣替代清償。
本文給債務人新臺幣折算選擇權;但書(明訂應以外幣給付)把給付鎖定外幣本身,選擇權消失。一句話翻轉履行方式。
| 比較面向 | 本文(有選擇權) | 但書(鎖定外幣) |
|---|---|---|
| 合約用字 | 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 | 明訂「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 |
| 給付標的 | 外幣或新臺幣(債務人選) | 限外幣本身 |
| 選擇權歸屬 | 債務人 | 無選擇權 |
| 匯率時點 | 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 | 不適用折算 |
| 實務典型 | 民間外幣借貸、未限定幣別貨款 | 外幣存款本息、明訂幣別之國際契約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