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2 條(外國貨幣之債)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02 條規定,外幣合約若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新臺幣折算清償。
Q · 簽外幣合約,到期一定要還外幣嗎?
依民法第 202 條本文,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時,債務人有選擇權,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折算新臺幣清償,不必持有外幣、不必結匯。但若契約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則落入但書,債務人被鎖定於該外幣,不得以新臺幣替代。差別只在合約有沒有那幾個字。
白話解讀
合約寫「應付美金 10,000 元」,到期那天你要怎麼還?很多人以為一定要到銀行換美金交出去。其實不是。202 條給債務人一個選擇權:可以直接用新台幣按「給付時、給付地的市價」折算清償。不必真的持有外幣,不必跑一趟銀行結匯。這是對債務人的便利保護。但但書藏著一個陷阱:如果契約寫的是「應以美金為給付」(強調幣別本身),你就被鎖死在美金,不能用台幣替代。一個字的差別,整個履行方式就不同。跨境交易、外幣借貸、國際採購中,這條是最容易被誤解也最容易被對手利用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02 條規範「外國貨幣之債」:當給付額以外國通用貨幣定之時,原則賦予債務人一項代用給付權,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折算本國貨幣清償;惟當事人若明訂應以外國貨幣為給付,則排除此選擇權,回歸外幣本身為給付標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應給付之新臺幣金額(適用前提:合約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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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寫美金 1 萬,我可以直接給新台幣嗎?▾
可以,前提是合約沒寫「應以美金為給付」這類限定字樣。依 202 條本文,債務人有選擇權,可以按給付時、給付地的市價換算新台幣清償。市價通常以當天主要銀行公告的即期賣出匯率為準。
Q2匯率要算哪一天?簽約日還是到期日?▾
都不是。202 條明確寫「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也就是實際交付那一天、交付地點的市價。實務上法院通常採債務人實際清償提出之日的牌告匯率作為判準,保留匯款憑證非常重要。
Q3外幣存款利息可以用新台幣還嗎?▾
要看契約怎麼寫。銀行外幣存款通常明確約定以原幣別支付本息,屬於 202 條但書的特約情況,不能用新台幣代替。一般民間借貸若無特別約定,回歸本文,債務人可以選擇。
Q4民法 202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貨幣之債,原則賦予債務人以新臺幣按給付時、給付地市價折算清償的選擇權,是跨境與外幣交易最常引用的條文之一。
Q5什麼是外國貨幣之債?▾
指給付額以外國通用貨幣(如美金、歐元、日幣)定之的金錢債務,常見於外幣借貸、國際採購與外銷貨款。
Q6「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是哪一天的匯率?▾
是實際清償那一天、清償地點的市價,不是簽約日,也不是約定到期日。實務多採清償提出之日的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Q7「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這句話有什麼效果?▾
落入 202 條但書,債務人被鎖定於該外幣,喪失以新臺幣折算的選擇權,必須以外幣本身清償。
Q8外幣合約到期,我可以怎麼用新台幣還?▾
先確認合約無「應以外幣給付」字樣,再以清償日市價折算,提出新臺幣給付並保留匯款與匯率憑證。
Q9外幣債務的新台幣金額怎麼換算?▾
外幣金額 × 清償日市價(即期賣出匯率)。基準是給付當天而非簽約日,匯率波動大時差異顯著。
Q10匯率有爭議時要用哪個匯率舉證?▾
以清償日主要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或央行公告為據,保留截圖與匯款憑證,主張本條法定基準。
Q11想鎖定對方還外幣,合約要怎麼寫?▾
在契約明訂「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把選擇權收回,使對方不得以新臺幣替代清償。
Q12民法 202 本文 vs 但書差在哪?▾
本文給債務人新臺幣折算選擇權;但書(明訂應以外幣給付)把給付鎖定外幣本身,選擇權消失。一句話翻轉履行方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文(有選擇權) | 但書(鎖定外幣) |
|---|---|---|
| 合約用字 | 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 | 明訂「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 |
| 給付標的 | 外幣或新臺幣(債務人選) | 限外幣本身 |
| 選擇權歸屬 | 債務人 | 無選擇權 |
| 匯率時點 | 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 | 不適用折算 |
| 實務典型 | 民間外幣借貸、未限定幣別貨款 | 外幣存款本息、明訂幣別之國際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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