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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2外國貨幣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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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02 條規定,外幣合約若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新臺幣折算清償。

Q · 簽外幣合約,到期一定要還外幣嗎?

不一定。除非合約寫明「應以外幣給付」

依民法第 202 條本文,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時,債務人有選擇權,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折算新臺幣清償,不必持有外幣、不必結匯。但若契約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則落入但書,債務人被鎖定於該外幣,不得以新臺幣替代。差別只在合約有沒有那幾個字。

白話解讀

合約寫「應付美金 10,000 元」,到期那天你要怎麼還?很多人以為一定要到銀行換美金交出去。其實不是。202 條給債務人一個選擇權:可以直接用新台幣按「給付時、給付地的市價」折算清償。不必真的持有外幣,不必跑一趟銀行結匯。這是對債務人的便利保護。但但書藏著一個陷阱:如果契約寫的是「應以美金為給付」(強調幣別本身),你就被鎖死在美金,不能用台幣替代。一個字的差別,整個履行方式就不同。跨境交易、外幣借貸、國際採購中,這條是最容易被誤解也最容易被對手利用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02 條規範「外國貨幣之債」:當給付額以外國通用貨幣定之時,原則賦予債務人一項代用給付權,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折算本國貨幣清償;惟當事人若明訂應以外國貨幣為給付,則排除此選擇權,回歸外幣本身為給付標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約寫美金 1 萬,我可以直接給新台幣嗎?

可以,前提是合約沒寫「應以美金為給付」這類限定字樣。依 202 條本文,債務人有選擇權,可以按給付時、給付地的市價換算新台幣清償。市價通常以當天主要銀行公告的即期賣出匯率為準。

Q2匯率要算哪一天?簽約日還是到期日?

都不是。202 條明確寫「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也就是實際交付那一天、交付地點的市價。實務上法院通常採債務人實際清償提出之日的牌告匯率作為判準,保留匯款憑證非常重要。

Q3外幣存款利息可以用新台幣還嗎?

要看契約怎麼寫。銀行外幣存款通常明確約定以原幣別支付本息,屬於 202 條但書的特約情況,不能用新台幣代替。一般民間借貸若無特別約定,回歸本文,債務人可以選擇。

Q4民法 202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貨幣之債,原則賦予債務人以新臺幣按給付時、給付地市價折算清償的選擇權,是跨境與外幣交易最常引用的條文之一。

Q5什麼是外國貨幣之債?

指給付額以外國通用貨幣(如美金、歐元、日幣)定之的金錢債務,常見於外幣借貸、國際採購與外銷貨款。

Q6「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是哪一天的匯率?

是實際清償那一天、清償地點的市價,不是簽約日,也不是約定到期日。實務多採清償提出之日的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Q7「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這句話有什麼效果?

落入 202 條但書,債務人被鎖定於該外幣,喪失以新臺幣折算的選擇權,必須以外幣本身清償。

Q8外幣合約到期,我可以怎麼用新台幣還?

先確認合約無「應以外幣給付」字樣,再以清償日市價折算,提出新臺幣給付並保留匯款與匯率憑證。

Q9外幣債務的新台幣金額怎麼換算?

外幣金額 × 清償日市價(即期賣出匯率)。基準是給付當天而非簽約日,匯率波動大時差異顯著。

Q10匯率有爭議時要用哪個匯率舉證?

以清償日主要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或央行公告為據,保留截圖與匯款憑證,主張本條法定基準。

Q11想鎖定對方還外幣,合約要怎麼寫?

在契約明訂「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把選擇權收回,使對方不得以新臺幣替代清償。

Q12民法 202 本文 vs 但書差在哪?

本文給債務人新臺幣折算選擇權;但書(明訂應以外幣給付)把給付鎖定外幣本身,選擇權消失。一句話翻轉履行方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文(有選擇權)但書(鎖定外幣)
合約用字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明訂「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
給付標的外幣或新臺幣(債務人選)限外幣本身
選擇權歸屬債務人無選擇權
匯率時點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不適用折算
實務典型民間外幣借貸、未限定幣別貨款外幣存款本息、明訂幣別之國際契約

本文(有選擇權)

合約用字
未訂明應以外幣給付
給付標的
外幣或新臺幣(債務人選)
選擇權歸屬
債務人
匯率時點
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
實務典型
民間外幣借貸、未限定幣別貨款

但書(鎖定外幣)

合約用字
明訂「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
給付標的
限外幣本身
選擇權歸屬
無選擇權
匯率時點
不適用折算
實務典型
外幣存款本息、明訂幣別之國際契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法第403条(外国の通貨で債権額を指定したときの本邦通貨による弁済)
韓國민법 제378조(외화채권)
德國BGB § 244(Fremdwährungsschuld)
美國Uniform Foreign-Money Claims Act § 7(determination of money of the clai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0181105 制定)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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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02 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