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0 條(受取權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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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對提存物的受取權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此十年為不可中斷的除斥期間。
Q · 提存在法院的錢,可以放著什麼時候領都行嗎?
不行,十年不領就歸國庫
依民法第330條,債權人對提存物的受取權必須在提存後十年內行使,逾期提存物直接歸屬國庫。民國88年修法把這十年從「消滅時效」改為「除斥期間」,意思是它不能因起訴或催告而中斷、不能延長、也不能用「我不知道」當理由,時間一到權利自動消滅。
深度解讀
這條是提存制度的沙漏。你把錢提存到法院那一刻,時鐘就開始倒數:債權人有整整十年可以來領走。十年內不來,這筆錢直接充公歸國庫。聽起來像是冷知識,但它藏著一個日常可能發生的災難場景:你爸爸二十年前和人有債務糾紛,對方把錢提存在法院。你爸忘了這件事,十年過去,錢歸國庫。你今天翻到舊資料才發現有這筆提存,跑去法院想領?對不起,過期了,連國家都不會還你。更關鍵的是:民國 88 年修法把這條從「消滅時效」改成「除斥期間」。差別在哪?消滅時效可以中斷、可以主張,除斥期間不行,時間一到直接死掉,沒有任何救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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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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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