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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30 條(受取權之消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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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十年內拿回-逾期歸屬國庫
shiuning
6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提存物之權利:10年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