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一字第 04762 號
要旨
提存物受取權之十年期間為消滅時效性質,自有民法上時效上不完成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定行使提存受取權之十年期間,性質上係屬消滅時效期間,有關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時效不完成之規定自有其適用。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五十三年存字第一○九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人交通部既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作為提存原因,則究竟何人係真正之債權人?應先予說明,再斟酌該債權人於時效期間終止時,有無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之事由,上開規定於本提存事件有無適用,事關具體事實之認定,尚請依相關資料,本於職權及法律之確信,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