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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32002 號
要旨
因道路拓寬工程徵收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請求將已繳庫之提存款以行政救濟方式補助,並發給建物自動拆除獎勵金錢疑義
主旨
關於台九線○○段自救會陳情台九線路基拓寬工程,徵收渠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請求將已繳庫之提存款以行政救濟方式補助,並發給建物自動拆除獎勵金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交總字第○九二○○四七四○七號函。
二、按債務人於有法定原因時,將其應給付債權人之標的物,存置於法院提存所,使其發生清償效力,謂之清償提存。而清償提存之提存物,提存後逾十年者,歸屬國庫,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為清償債務而為之提存,提存後即生消滅債務之效力;如提存已滿十年者,提存所應即解繳國庫,提存物受取權人及提存人均不得請求領取或領回。至來函所詢「將已繳庫之提存款以行政救濟方式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補助」乙節,語意未明,且提存法亦未規定解繳國庫之提存款有何救濟方式,本件仍請參酌上開說明依法本於權責認定之。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