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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院台廳一字第 062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提存人或受取權人逾十年未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者,提存物屬於國庫

全文內容

按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又受取權人關於是存物之權利,自提存後十年間不行平而消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民法第三百三十條及本院訂頒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 (款) 須知乙之五規定甚明。是臺灣台已地方法院函載有關具體事件之提存問題,請承辦人員參照上開及相關規定,本於法律之確信,為適當之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院台廳一字第 062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提存人或受取權人逾十年未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者,提存物屬於國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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