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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25 條(提單之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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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
  2. 2.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 一、前條第二項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 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 三、提單之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25條規定,運送人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請求應填發提單,記載貨物、運費與填發年月日並由運送人簽名。

Q · 託運人可以要求運送人開提單嗎?

可以,但運送人須先收貨才能填發

依民法第625條,運送人在「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請求即應填發提單,並須記載貨物品項、運費數額與支付人、填發地及年月日,且由運送人簽名。關鍵在順序:必須先實際收貨才能開提單,這排除了「預借提單」的合法性。提單一旦填發,即為運送人已接管貨物的書面證據,並具物權證券效力,可背書轉讓供融資押匯、買賣、質押使用。

深度解讀

提單和託運單聽起來很像,但功能完全不同。託運單是「你寫給運送人的清單」,提單是「運送人交給你的收據兼有價證券」。第625條規定:運送人「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請求才填發提單。注意這個順序:先收貨,才能開提單。為什麼這個時間點重要?因為提單一旦填發,就證明運送人已經實際接管了這批貨,責任正式起跑。更關鍵的是,提單在商業上具有「物權證券」效力(民法第629條):誰拿到提單,誰就有權領貨。它可以背書轉讓,等於讓還在運送途中的貨物可以被買賣、可以被融資、可以被質押。一張紙背後是整個國際貿易和商品流通的基礎。多數人寄個包裹一輩子用不到提單,但只要你做進出口、做大宗物資、做跨境電商,提單就是你的命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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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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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25 條規定:「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 一、前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