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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25 條(提單之填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
  2. 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 一、前條第二項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 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 三、提單之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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