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27 條(提單之文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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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其提單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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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27條規定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的運送事項一律依提單記載,口頭約定無效,此即提單文義性。
Q · 提單跟實際貨物或口頭約定不符,以哪個為準?
以提單記載為準。民法627條文義性
依民法第627條,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關於運送事項,一律依提單之記載。原始口頭約定、email、私下默契對提單持有人(尤其善意第三人)一概無效。提單寫100箱實到90箱,運送人須為短少的10箱負責;提單沒寫冷藏,運送人就沒有冷藏義務。這就是提單的「文義性」。
深度解讀
提單一旦發出去,遊戲規則就變了。原本你跟運送人怎麼談、口頭答應什麼、email 寫了什麼,全部不算。從那一刻起,運送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只認提單上白紙黑字寫的東西。這叫「文義性」,意思是文件本身就是法律。為什麼這條重要到這種程度?因為提單會被轉手。你開的提單,可能輾轉到了第三個、第四個人手上,那個人不知道你跟運送人之間有什麼默契、什麼附帶條件。法律保護的是這個拿到提單的陌生人:他看到什麼就是什麼。所以提單上少寫一個字、多寫一個字,後果完全不同。做國際貿易的人,每一張提單都是一張可能會在世界各地被人主張的支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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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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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