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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92 條(密封遺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2.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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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實務:不必涉及遺囑之內容),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 II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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