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92 條(密封遺囑)
- 1.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 2.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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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須經簽名、密封、封縫處簽名、指定二名以上見證人並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等程序,缺一即不成立密封遺囑。
Q · 把遺囑放進信封封起來,就算密封遺囑嗎?
依民法第1192條,把遺囑塞進信封封好並不等於密封遺囑。法律上的密封遺囑必須完成五道程序:先在遺囑上簽名、將遺囑密封、在封縫處再簽一次名、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帶著遺囑向公證人提出並當面陳述「這是我的遺囑」;如果遺囑不是本人手寫,還要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住所,最後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日期與陳述內容,再由遺囑人與見證人共同簽名。任何一個環節漏掉,這份遺囑就不具密封遺囑效力。
白話解讀
你可能聽過有人把遺囑鎖在保險箱裡,以為這就叫「密封遺囑」。不是。法律上的密封遺囑是一套極其嚴格的儀式:你先把遺囑寫好、簽名,然後密封起來,在封口處再簽一次名,帶著至少兩個見證人去找公證人,當面告訴公證人「這是我的遺囑」。如果不是你自己寫的,你還得說出代筆人是誰、住哪裡。公證人會在信封上記下日期和你說的這些話,然後所有人一起簽名。任何一個環節漏了,整份遺囑就可能被打掉。為什麼有人要這麼麻煩?因為密封遺囑有一個其他形式做不到的事:內容完全保密。公證遺囑要在公證人面前口述內容,你的財產分配公證人全知道。密封遺囑的信封一封,公證人只知道「這是一份遺囑」,裡面寫什麼,活著的時候沒有人看得到。
法律定性
密封遺囑為民法第1192條所定之要式遺囑,指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再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係自己之遺囑;若非本人自寫,須一併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最後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日期及陳述內容,與遺囑人、見證人共同簽名。其特色在於內容於遺囑人生前完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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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密封遺囑跟公證遺囑到底選哪個好?▾
看你在不在乎保密。公證遺囑由公證人把關內容完整性,但在場所有人都知道你寫了什麼;密封遺囑沒有人看到內容,但程序更繁瑣,且內容寫錯公證人也無從擋。分配單純選公證遺囑省事又安全;分配可能讓家人翻臉,密封遺囑是唯一能讓你活著時維持和平的選項。
Q2密封遺囑可以自己打字列印嗎?▾
可以。密封遺囑不要求遺囑人自己手寫,可打字、列印甚至請人代寫,但非本人自寫須在公證人面前陳述代寫人的姓名與住所。隱藏風險是:若密封程序被認定有瑕疵,第1193條的轉換安全網只救自己手寫的遺囑,列印者一旦程序失敗就全部失效。
Q3做密封遺囑要花多少錢?▾
公證費用依公證法以遺囑涉及財產價值計算,約數千到數萬元;見證人若委由律師或代書另有費用。做之前先電話確認該公證人是否常辦密封遺囑,經驗豐富者會提醒封縫處要簽名等程序細節,幫你避掉地雷。
Q4密封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須完成簽名、密封、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公證人封面記載與共同簽名六步驟,缺一不可。
Q5密封遺囑是什麼?▾
民法第1192條所定的要式遺囑,特色是內容於遺囑人生前完全保密,是五種遺囑中唯一能做到這點的形式。
Q6什麼叫封縫處簽名?▾
在遺囑密封後的封口接縫處再簽一次名,是防止遺囑被拆換的防偽設計,也是最常被遺漏而導致無效的步驟。
Q7密封遺囑的見證人是誰可以當?▾
二人以上、且非民法第1198條所列之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都不行。
Q8密封遺囑要去哪裡辦?▾
向公證人(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提出;無公證人之地可由法院書記官代行,僑居海外者可由駐外領事辦理。
Q9密封遺囑可以打字列印嗎?▾
可以,不要求本人手寫;但非本人自寫須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且列印版一旦程序失敗無第1193條轉換退路。
Q10密封遺囑要花多少錢?▾
公證費依公證法以財產價值計算,約數千至數萬元,委由律師或代書任見證人另計。
Q11怎麼證明密封遺囑程序合法?▾
靠公證人封面記載、封面原件與見證人證言;可請公證人拍照存檔封面簽名與記載作為鐵證。
Q12密封遺囑 vs 公證遺囑哪個好?▾
重保密選密封遺囑(生前無人知內容),重省事與內容把關選公證遺囑(在場者知悉內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密封遺囑 | 公證遺囑 | 自書遺囑 |
|---|---|---|---|
| 內容保密性 | 生前完全保密 | 公證人與見證人知悉內容 | 本人保管可保密但無第三方驗證 |
| 是否須本人手寫 | 不須(可打字、代寫) | 不須(公證人筆記) | 須全文自寫 |
| 是否須公證人 | 須(或書記官、領事替代) | 須 | 不須 |
| 見證人人數 | 二人以上 | 二人以上 | 不須見證人 |
| 程序失敗的退路 | 自寫者可依第1193條轉自書遺囑 | 無轉換規定 | 本即最簡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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