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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090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公證法所謂「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理人為之」者,係指依實體法之特別規定(例如民法第 1191 條、第 1192 條之遺囑事件)或事件性質(例如具有一身專屬性之結婚事件)不宜委由代理人代為請求,而應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

全文內容

公證法第 2 條中「其他關係人」之資格,法律未採列舉之嚴格限制,其與當事人關係之親疏存否有賴具體個案處理時為個別之審查。同法第 4條但書所謂「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理人為之」者,係指依實體法之特別規定(例如民法第 1191 條、第 1192 條之遺囑事件)或事件性質(例如具有一身專屬性之結婚事件)必須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而不宜委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090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發布,要旨:公證法所謂「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理人為之」者,係指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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