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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91 條(公證遺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2.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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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II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遺囑方式最推薦公證遺囑,方便又安全 *公證法98 I 「公證遺囑」,Exc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Exc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II 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將其密封,於封面上記明遺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加蓋職章後,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 III 於有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請求人之繼受人或就公證遺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亦得向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有無第一項之遺囑並請求閱覽。 IV 前二項之規定,於其他遺囑之公、認證,準用之。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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