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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未依法定方式為之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無效。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公證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又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本件遺囑是否具備遺囑之法定要件?其效力如何?請參考首揭說明自行認定。且其效力不因經法院公證人公證而受影響。

全文內容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未依法定方式為之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無效。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公證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又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本件遺囑是否具備遺囑之法定要件?其效力如何?請參考首揭說明自行認定。且其效力不因經法院公證人公證而受影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9 月 24 日發布,要旨: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未依法定方式為之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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