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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90 條(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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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自書遺囑須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塗改處另須註明字數並簽名,缺一要件可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

Q · 在家手寫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有,但要符合自書遺囑四要件

依民法第 1190 條,在家手寫的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同等效力,但必須符合四要件:自書全文(不可打字列印)、記明年月日(缺月份不算)、親自簽名(不可蓋章)、增刪塗改須註明處所字數並另行簽名。任一欠缺,法院可能認定整份遺囑無效,而非僅塗改部分無效。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立遺囑是有錢人的事。但你更該知道的是:一張在家裡手寫的紙,只要滿足四個條件,法律效力跟花兩萬塊去公證的遺囑完全相同。全文親筆寫、寫上年月日、親自簽名,做到這三件事就成立了。第四件事多數人不知道:如果你寫完之後改了任何一個字,你必須在旁邊寫清楚改了哪裡、改了幾個字,然後另外再簽一次名。漏了這一步,法院可能認定整份遺囑無效。不是改的那一行無效,是整份。你花一個下午想清楚的財產分配,因為塗掉一個字沒補簽名就全部作廢。這條的殘酷在於它的門檻看起來很低,低到讓人掉以輕心。但它每一個要件都是地雷:「自書全文」代表你不能打字列印再簽名;「記明年月日」少寫月份就不算;簽名不能用蓋章代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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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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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90 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9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