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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5395 號
要旨
按遺囑為要件行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是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記明年月日、如年、月、日有一欠缺,即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參照) 。另依國立中央圖書館聘任人員遴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該館聘任人員之退休,比照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撫慰金於領受月退休金人員無遺族者,可以遺囑指定其用途。本件來函所附張○華遺囑是否合法有效?其遺囑上所稱「在世如留存財物」、「現金」等語,是否涵蓋撫慰金請領權在內,張君有無遺族及可否准由張○蘋女士具領撫慰金等節,請參考前揭說明,探求當事人真意,本於職權自行審慎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遺囑為要件行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是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記明年月日、如年、月、日有一欠缺,即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參照) 。另依國立中央圖書館聘任人員遴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該館聘任人員之退休,比照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撫慰金於領受月退休金人員無遺族者,可以遺囑指定其用途。本件來函所附張○華遺囑是否合法有效?其遺囑上所稱「在世如留存財物」、「現金」等語,是否涵蓋撫慰金請領權在內,張君有無遺族及可否准由張○蘋女士具領撫慰金等節,請參考前揭說明,探求當事人真意,本於職權自行審慎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