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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7874 號
要旨
關於已故之支領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補發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已故之支領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補發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局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局給字第○○一五八三號書函。
二 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明定。本件吳君所書遺囑是否具有自書遺囑之效力,應依上開規定認定之。又有關繼承之標的,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民法所稱「遺產」,似應包括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從而,本件吳君所書遺囑倘具有自書遺囑之效力者,該遺囑之效力範圍似應及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 至於 貴局來函說明二所敘有關在台無遺族,而在大陸地區有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年中亡故後,其年終慰問金可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乙節,請洽該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意見後,如仍有疑義,再賜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