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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6200 號
要旨
按遺囑乃遺囑人為使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其內容不違背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時,即應承認其效力,至其所用名稱究為「遺囑」、「遺言」、「留言」,在所不問。又遺囑乃要式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而為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應為無效。本件留言書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自書遺囑之規定,應視其是否符合: (一) 自書遺囑全文; (二) 記明年月日; (三) 親自簽名三要件。又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至本件涉及事實認定部分,請 貴部 (教育部) 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遺囑乃遺囑人為使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其內容不違背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時,即應承認其效力,至其所用名稱究為「遺囑」、「遺言」、「留言」,在所不問。又遺囑乃要式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而為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應為無效。本件留言書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自書遺囑之規定,應視其是否符合: (一) 自書遺囑全文; (二) 記明年月日; (三) 親自簽名三要件。又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至本件涉及事實認定部分,請 貴部 (教育部) 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