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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6232 號
要旨
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者,並符合親自簽名及記明年、月、日等民法第1190 條要件,而僅有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月日中之「年」字有塗改,其塗改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故自書遺囑之成立,須具備:一 自書遺囑全文;二 記明年、月、日;三 親自簽名之要件;且如有增減、塗改,亦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樣,並另行簽名,始符合法定方式,俾保障自書遺囑記載係出於遺囑人真意,避免他人竄改、變造。本件依來函所述情形,如遺囑確係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而僅於自書遺囑本文後所明記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塗改及年月日中之「年」字有塗改 (並非塗改年月日數字) ,其塗改部分似不影響上開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