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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136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為拋棄繼承法定必備之方式

全文內容

按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為拋棄繼承法定必備之方式,如不依法定要式為之,自屬無效 (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及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二六八三號判例意旨參照) 。上開調解書部分調解當事人係於繼承開始前就應繼承財產中某筆土地預為一部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核與前述拋棄繼承之法定要件,尚有未合,縱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具備與判決相同之形式確定力,亦仍不生合法拋棄繼承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秘台廳(一)字第 136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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