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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94 條(債權表之編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
  2. 前項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處理破產事務之處所,任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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