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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94債權表之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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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
  2. 2.前項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處理破產事務之處所,任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94 條規定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與資產表,存置供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

Q · 破產時,我怎麼確認自己的債權有沒有被正確列上去?

查閱破產管理人編造的債權表即可核對

依破產法第 94 條,破產管理人在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必須立即編造記載全體申報債權的『債權表』與記載破產人財產的『資產表』,並存放在處理破產事務的處所,供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申報債權的人應主動前往查閱,核對自己的金額、利息與優先順位;對其他可疑債權或缺漏資產,可在分配方案做成前提出異議。這是破產程序中第一次的資訊透明化節點。

白話解讀

破產程序進行中,債權人和外界其實大部分時間都在霧裡看花:到底有多少人申報了債權?破產人手上還有多少資產?這筆爛攤子最後能還幾成?這條規定破產管理人在「申報債權期限」結束之後,必須馬上做兩件事:一是把所有申報的債權整理成「債權表」,二是把破產人手上找得到的資產編成「資產表」。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兩張表必須放在處理破產事務的地方,讓所有利害關係人可以自由查閱。換句話說,這是整個破產程序中第一次大規模的透明化動作。你想知道自己的債權有沒有被列上去?有沒有人虛報債權?破產人是不是藏了什麼資產?這兩張表就是你的查證入口。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94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資訊揭露規範: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記載全體申報債權的『債權表』,以及記載破產人已收集及可收集財產的『資產表』,並將兩表存置於處理破產事務之處所,任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據以建立全體債權人共同的事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怎麼知道債權表編好了,要去哪裡看?

破產管理人應公告編造完成的時間和閱覽地點,通常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並通知已申報債權人。沒收到通知可主動聯絡承辦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法院書記官查詢。實務上與其等通知,不如主動和管理人事務所建立聯絡管道。

Q2查了表發現自己的債權金額被算少了,怎麼辦?

立刻準備書面異議,附上原本的申報文件與證明(合約、發票、付款紀錄),向破產管理人提出更正請求;管理人不接受可進一步向破產法院聲明異議。異議書要寫得具體,指出正確金額與依據,勝率高於泛泛主張金額有誤。

Q3破產法第 94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管理人在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要立即編造債權表與資產表,並公開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是破產程序第一次資訊透明化。

Q4債權表和資產表差在哪?

債權表整理全體申報債權(金額、利息、順位);資產表列破產人已收集及可收集的財產,用來估算受償成數。

Q5什麼叫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

任何與破產程序有利害關係的人都能查閱兩表,不限大額債權人,小額債權人、勞工、股東皆可。

Q6債權表是什麼時候編造?

在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破產管理人應『即』編造,不得拖延。

Q7破產債權表要去哪裡查閱?

存置於處理破產事務之處所,破產管理人應公告時間地點,可親自或委託律師前往。

Q8查到自己債權金額被算少怎麼辦?

備妥申報文件與證明,向破產管理人提出書面更正;不接受可向破產法院聲明異議。

Q9怎麼對可疑債權提出異議?

於分配方案做成前提出具體書面異議,指出爭執的債權項目、金額與依據。

Q10怎麼從資產表發現破產人脫產?

比對地政謄本、銀行往來、家族成員財產變動等證據,找出資產表上『應有而缺漏』的財產。

Q11債權表 vs 分配表差在哪?

債權表是申報債權的整理;分配表是後續依債權表計算各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的方案。

Q12破產債權表 vs 重整債權人清冊差在哪?

破產法債權表用於清算分配;公司重整的債權人清冊用於重整計畫表決,程序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purpose編造依據對債權人意義
債權表整理全體申報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的申報資料核對自身受償地位
資產表記載破產人財產已收集及可收集之資產推估受償成數、發現脫產缺口

purpose

債權表
整理全體申報債權
資產表
記載破產人財產

編造依據

債權表
申報期限屆滿後的申報資料
資產表
已收集及可收集之資產

對債權人意義

債權表
核對自身受償地位
資產表
推估受償成數、發現脫產缺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InsO § 175(Insolvenztabelle 債權表)、§ 151(Masseverzeichnis 財產目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   前項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處理破產事務之處所,任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

(0240621 制定)

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   前項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處理破產事務之處所,任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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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94 條規定:「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9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