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9 條(會議時破產管理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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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9 條規定破產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時,必須提示債權表與資產表、報告破產事務進度,並提示破產人的調協方案。
Q · 破產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上一定要報告什麼?
要提示債權表、資產表並報告進度,有調協方案也要一併提示
依破產法第 119 條,破產管理人於債權人會議時負有三項強制揭露義務:提示第 94 條所定的債權表(誰申報、各申報多少)與資產表(破產財團有什麼、值多少)、報告破產事務的進行狀況,以及破產人若擬有調協方案則須一併提示。這是把破產管理人從「唯一掌握資訊的人」拉回到「必須報告資訊的人」,債權人應於會議現場核對債權表是否漏列或金額有誤。
深度解讀
債權人會議當天,破產管理人不能空手上場。第 119 條給他規定了三件硬任務:把第 94 條規定的「債權表」和「資產表」拿出來、報告破產事務的進度、如果破產人有調協方案也要一併提示。這條看起來是給破產管理人定義義務,但你作為債權人才是真正的受益者。為什麼這三件事對你重要?因為破產財團是個黑箱,破產管理人是裡面唯一掌握全貌的人。他知道破產人到底有多少資產、有哪些債權人來申報、目前處分了多少、變現了多少錢。如果沒有這條規定,他可以含糊其辭:「大家放心,事情都在處理中。」這條規定逼他把所有底牌攤在桌上:債權表(誰是債權人、各申報了多少)、資產表(破產財團裡有什麼、值多少)、處理進度、調協方案內容(如果有的話)。你作為債權人,這場會議就是你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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