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9 條(會議時破產管理人義務)
破產管理人於債權人會議時,應提示第九十四條所定之債權表及資產表,並報告破產事務之進行狀況,如破產人擬有調協方案者,亦應提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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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9 條規定破產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時,必須提示債權表與資產表、報告破產事務進度,並提示破產人的調協方案。
Q · 破產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上一定要報告什麼?
依破產法第 119 條,破產管理人於債權人會議時負有三項強制揭露義務:提示第 94 條所定的債權表(誰申報、各申報多少)與資產表(破產財團有什麼、值多少)、報告破產事務的進行狀況,以及破產人若擬有調協方案則須一併提示。這是把破產管理人從「唯一掌握資訊的人」拉回到「必須報告資訊的人」,債權人應於會議現場核對債權表是否漏列或金額有誤。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當天,破產管理人不能空手上場。第 119 條給他規定了三件硬任務:把第 94 條規定的「債權表」和「資產表」拿出來、報告破產事務的進度、如果破產人有調協方案也要一併提示。這條看起來是給破產管理人定義義務,但你作為債權人才是真正的受益者。為什麼這三件事對你重要?因為破產財團是個黑箱,破產管理人是裡面唯一掌握全貌的人。他知道破產人到底有多少資產、有哪些債權人來申報、目前處分了多少、變現了多少錢。如果沒有這條規定,他可以含糊其辭:「大家放心,事情都在處理中。」這條規定逼他把所有底牌攤在桌上:債權表(誰是債權人、各申報了多少)、資產表(破產財團裡有什麼、值多少)、處理進度、調協方案內容(如果有的話)。你作為債權人,這場會議就是你能近距離看清楚整個案件的唯一機會。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9 條為破產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上的強制資訊揭露義務規範,要求其提示債權表、資產表、報告破產事務進行狀況並提示調協方案,使債權人會議成為破產財團資訊透明化與監督權行使的核心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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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119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破產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上的三項強制報告義務:提示債權表與資產表、報告破產事務進度、提示調協方案。
Q2債權人會議上可以要求看資產表嗎?▾
可以。依第 119 條破產管理人本就應提示資產表,債權人在會議現場有權要求出示並核對,破產管理人不能拒絕。
Q3債權表寫錯了什麼時候異議?▾
債權人會議當天是核對與異議的黃金時機,發現漏列、金額錯誤或可疑的假債權人,應當場提出並請求列入紀錄。
Q4什麼是調協方案?▾
破產人提出的清償方案(例如分期償還一定成數),破產管理人須在會議上提示,債權人才能評估是否同意,通過需特別多數決。
Q5小債權人在會議上有影響力嗎?▾
有。調協方案須經債權人會議多數同意,小債權人同樣享有當場提問、異議與表決的權利。
Q6破產管理人報告含糊可以怎麼辦?▾
可援引第 119 條當場要求其出示債權表、資產表與進度報告,這是債權人的法定權利。
Q7債權表和資產表有什麼不同?▾
債權表記載誰是債權人、各申報多少;資產表記載破產財團有哪些財產、估值多少,兩者合看才能評估受償比例。
Q8會議結束後還能再要求資料嗎?▾
事後補要難度大很多,因此應把握會議現場核對。會議前以書面請求查閱,可提早準備提問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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