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8 條(預定會議期日及公告)
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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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8條規定,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前須預定期日並公告應議事項,未經公告的臨時議案原則上不得逕行表決。
Q · 債權人會議的開會日期和議題,我要去哪裡知道?
依破產法第 118 條,法院在召開債權人會議前,必須先預定確定的會議期日,並將期日與「應議事項」一併公告。公告制度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人常分散各地、甚至不知債務人已破產,公告讓沒收到個別通知的人也有機會得知並決定是否出席。公告刊登後即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未列入公告的臨時議案,原則上不得在會議當天逕行表決。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要開之前,法院必須做兩件事:先預定一個確切的開會日期,然後把這個日期跟「要討論什麼事」公告出去。第 118 條看起來像是行政流程,但它藏著一個對你很重要的權利保障:你有權事先知道會議要討論什麼,不能被臨時通知、臨時加議題、臨時被通過某個對你不利的決議。為什麼這條對債權人特別重要?因為破產債權人通常很分散,有的在外縣市、有的人在國外、有的根本不知道債務人已經破產。如果開會通知和議事項目沒有公告,少數債權人就可能在多數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對破產財團處分、對其他債權人權益重大的決議。公告制度是讓「沒收到掛號信的人」也有機會得知的最後一道防線。會議當天突然冒出來的議案,如果沒在公告中提及,原則上不能直接表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8 條為債權人會議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法院於會議前預定期日並公告應議事項,使分散的破產債權人得以事先知悉開會時點與議題,避免在不知情下被多數決剝奪權利,屬以公告替代個別送達的正當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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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人會議的開會日期怎麼知道?▾
依破產法第118條,法院須公告會議期日與應議事項,上司法院公告系統或當地公報查詢即可,不必等個別通知。
Q2破產法118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前須預定期日並公告應議事項的程序條文,是分散債權人的知情權保障。
Q3沒收到債權人會議通知書怎麼辦?▾
公告刊登即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到司法院公告系統查詢案件公告即可,不會因沒收到信而不受決議拘束。
Q4會議當天臨時加的議題可以表決嗎?▾
未列入公告的議案原則上不得逕行表決,你可當場主張本案未經公告、依第118條請求不予表決並列入紀錄。
Q5一定要出席債權人會議嗎?▾
不強制。公告是給你知悉與選擇的機會,但出席與否一旦公告就不能再用「不知道」抗辯。
Q6應議事項是什麼意思?▾
指會議要討論並議決的事項清單,例如調協方案、財團處分等,必須事先公告才能表決。
Q7公告和個別寄通知有什麼差別?▾
公告以刊登替代個別送達,解決地址不明問題,刊登後即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
Q8破產債權人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
定期查司法院公告、出席與自身債權相關的關鍵議題、對未公告議案當場異議並列入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individual_service | public_notice_118 |
|---|---|---|
| 通知對象 | 逐一寄送給已知債權人 | 公告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含地址不明者) |
| 成本與時程 | 成本高、地址不明會拖延程序 | 成本低、不因找不到人而停滯 |
| 臨時議案 | — | 未列入公告之議案原則上不得逕行表決 |
| 未出席效力 | 仍受決議拘束 | 公告後即視為通知,未出席仍受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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