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破產法118預定會議期日及公告

快速跳轉

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8條規定,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前須預定期日並公告應議事項,未經公告的臨時議案原則上不得逕行表決。

Q · 債權人會議的開會日期和議題,我要去哪裡知道?

看法院公告,破產法第118條規定法院須公告期日與議事項目

依破產法第 118 條,法院在召開債權人會議前,必須先預定確定的會議期日,並將期日與「應議事項」一併公告。公告制度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人常分散各地、甚至不知債務人已破產,公告讓沒收到個別通知的人也有機會得知並決定是否出席。公告刊登後即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未列入公告的臨時議案,原則上不得在會議當天逕行表決。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要開之前,法院必須做兩件事:先預定一個確切的開會日期,然後把這個日期跟「要討論什麼事」公告出去。第 118 條看起來像是行政流程,但它藏著一個對你很重要的權利保障:你有權事先知道會議要討論什麼,不能被臨時通知、臨時加議題、臨時被通過某個對你不利的決議。為什麼這條對債權人特別重要?因為破產債權人通常很分散,有的在外縣市、有的人在國外、有的根本不知道債務人已經破產。如果開會通知和議事項目沒有公告,少數債權人就可能在多數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對破產財團處分、對其他債權人權益重大的決議。公告制度是讓「沒收到掛號信的人」也有機會得知的最後一道防線。會議當天突然冒出來的議案,如果沒在公告中提及,原則上不能直接表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8 條為債權人會議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法院於會議前預定期日並公告應議事項,使分散的破產債權人得以事先知悉開會時點與議題,避免在不知情下被多數決剝奪權利,屬以公告替代個別送達的正當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權人會議的開會日期怎麼知道?

依破產法第118條,法院須公告會議期日與應議事項,上司法院公告系統或當地公報查詢即可,不必等個別通知。

Q2沒收到債權人會議通知書怎麼辦?

公告刊登即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到司法院公告系統查詢案件公告即可,不會因為沒收到信而不受決議拘束。

Q3會議當天臨時加的議題可以表決嗎?

未列入公告的議案原則上不得逕行表決,你可當場主張本案未經公告、依第118條請求不予表決並列入紀錄。

Q4破產法118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前須預定期日並公告應議事項的程序條文,是分散債權人知情權的安全閥。

Q5應議事項是什麼意思?

指會議要討論並議決的事項清單,例如調協方案、財團處分等,必須事先公告才能在會議中表決。

Q6公告等於通知所有債權人嗎?

是。公告刊登後即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效力源於合法公告而非個別送達,沒收到信仍受決議拘束。

Q7債權人會議公告在哪裡查?

上司法院公告系統或案件所在地的當地公報查詢,輸入債務人名稱或案號即可找到會議期日與應議事項。

Q8對未公告的臨時議案要怎麼異議?

會議當場主張「本案未經公告,依破產法第118條請求不予表決」,並請求列入會議紀錄,事後翻案難度更高。

Q9要不要從外縣市北上出席會議?

先查公告的應議事項,與自身債權無關可不出席;若有調協方案等關鍵議題則務必到場。

Q10公告 vs 個別寄送通知有什麼差別?

個別送達逐一寄給已知債權人、成本高且地址不明會拖延;公告替代送達、視為通知全體,本條採公告制。

Q11破產債權人會議公告和破產宣告公告(第65條)差在哪?

第65條公告的是破產宣告本身,第118條公告的是後續債權人會議的期日與議題,兩者都是公示制度但時點與內容不同。

Q12和民事訴訟法的公示送達有何異同?

兩者都在處理找不到人但程序要走下去的問題,都以公告兼顧效率與正當程序;公示送達針對個別當事人,本條針對全體債權人集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Individual servicePublic notice 118
通知對象逐一寄送給已知債權人公告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含地址不明者)
成本與時程成本高、地址不明會拖延程序成本低、不因找不到人而停滯
臨時議案未列入公告之議案原則上不得逕行表決
未出席效力仍受決議拘束公告後即視為通知,未出席仍受拘束

Individual service

通知對象
逐一寄送給已知債權人
成本與時程
成本高、地址不明會拖延程序
臨時議案
未出席效力
仍受決議拘束

Public notice 118

通知對象
公告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含地址不明者)
成本與時程
成本低、不因找不到人而停滯
臨時議案
未列入公告之議案原則上不得逕行表決
未出席效力
公告後即視為通知,未出席仍受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破産法(債権者集会の招集・期日の公告に関する規定)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三条(债权人会议通知)
德國InsO § 74(Einberufung der Gläubigerversammlung, öffentliche Bekanntmachung)
美國11 U.S.C. § 341(meeting of creditors)+ Fed. R. Bankr. P. 2002(not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0240621 制定)

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18 條規定:「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