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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破產法 第 118 條(預定會議期日及公告)

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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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8條規定,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前須預定期日並公告應議事項,未經公告的臨時議案原則上不得逕行表決。

Q · 債權人會議的開會日期和議題,我要去哪裡知道?

依破產法第 118 條,法院在召開債權人會議前,必須先預定確定的會議期日,並將期日與「應議事項」一併公告。公告制度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人常分散各地、甚至不知債務人已破產,公告讓沒收到個別通知的人也有機會得知並決定是否出席。公告刊登後即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未列入公告的臨時議案,原則上不得在會議當天逕行表決。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要開之前,法院必須做兩件事:先預定一個確切的開會日期,然後把這個日期跟「要討論什麼事」公告出去。第 118 條看起來像是行政流程,但它藏著一個對你很重要的權利保障:你有權事先知道會議要討論什麼,不能被臨時通知、臨時加議題、臨時被通過某個對你不利的決議。為什麼這條對債權人特別重要?因為破產債權人通常很分散,有的在外縣市、有的人在國外、有的根本不知道債務人已經破產。如果開會通知和議事項目沒有公告,少數債權人就可能在多數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對破產財團處分、對其他債權人權益重大的決議。公告制度是讓「沒收到掛號信的人」也有機會得知的最後一道防線。會議當天突然冒出來的議案,如果沒在公告中提及,原則上不能直接表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8 條為債權人會議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法院於會議前預定期日並公告應議事項,使分散的破產債權人得以事先知悉開會時點與議題,避免在不知情下被多數決剝奪權利,屬以公告替代個別送達的正當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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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人會議的開會日期怎麼知道?

依破產法第118條,法院須公告會議期日與應議事項,上司法院公告系統或當地公報查詢即可,不必等個別通知。

Q2沒收到債權人會議通知書怎麼辦?

公告刊登即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到司法院公告系統查詢案件公告即可,不會因為沒收到信而不受決議拘束。

Q3會議當天臨時加的議題可以表決嗎?

未列入公告的議案原則上不得逕行表決,你可當場主張本案未經公告、依第118條請求不予表決並列入紀錄。

Q4破產法118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前須預定期日並公告應議事項的程序條文,是分散債權人知情權的安全閥。

Q5應議事項是什麼意思?

指會議要討論並議決的事項清單,例如調協方案、財團處分等,必須事先公告才能在會議中表決。

Q6公告等於通知所有債權人嗎?

是。公告刊登後即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效力源於合法公告而非個別送達,沒收到信仍受決議拘束。

Q7債權人會議公告在哪裡查?

上司法院公告系統或案件所在地的當地公報查詢,輸入債務人名稱或案號即可找到會議期日與應議事項。

Q8對未公告的臨時議案要怎麼異議?

會議當場主張「本案未經公告,依破產法第118條請求不予表決」,並請求列入會議紀錄,事後翻案難度更高。

Q9要不要從外縣市北上出席會議?

先查公告的應議事項,與自身債權無關可不出席;若有調協方案等關鍵議題則務必到場。

Q10公告 vs 個別寄送通知有什麼差別?

個別送達逐一寄給已知債權人、成本高且地址不明會拖延;公告替代送達、視為通知全體,本條採公告制。

Q11破產債權人會議公告和破產宣告公告(第65條)差在哪?

第65條公告的是破產宣告本身,第118條公告的是後續債權人會議的期日與議題,兩者都是公示制度但時點與內容不同。

Q12和民事訴訟法的公示送達有何異同?

兩者都在處理找不到人但程序要走下去的問題,都以公告兼顧效率與正當程序;公示送達針對個別當事人,本條針對全體債權人集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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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對象逐一寄送給已知債權人公告視為通知全體債權人(含地址不明者)
成本與時程成本高、地址不明會拖延程序成本低、不因找不到人而停滯
臨時議案未列入公告之議案原則上不得逕行表決
未出席效力仍受決議拘束公告後即視為通知,未出席仍受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破産法(債権者集会の招集・期日の公告に関する規定)
🇨🇳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三条(债权人会议通知)
🇩🇪 德國InsO § 74(Einberufung der Gläubigerversammlung, öffentliche Bekanntmachung)
🇺🇸 美國11 U.S.C. § 341(meeting of creditors)+ Fed. R. Bankr. P. 2002(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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