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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87 條(破產人之提出財產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1. 1.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之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2. 2.前項說明書,應開列破產人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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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7條規定,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須開列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

Q · 破產管理人要我交財產說明書,可以拖嗎?

依破產法第87條第一項,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不是改天、不是等催,是立刻。第二項要求說明書開列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實務上管理人會指定 7 到 14 天期限,逾期或隱匿財產,可能構成破產法第154條詐欺破產罪,刑度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白話解讀

破產程序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但決定整個案子節奏的環節:破產人必須把自己有什麼財產、欠誰錢、誰欠他錢,全部列清楚交給管理人。第一項說的是這個義務的觸發點:管理人一開口要,破產人就「應即」提出,不是改天、不是等催,是立刻。第二項說的是「財產狀況說明書」要寫到什麼程度:你的每一項財產是什麼性質(不動產、股票、應收帳款、車輛、現金)、放在哪裡(地址、銀行、保管箱)。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如果你是債權人,破產人提交的清冊決定了你能追回多少;如果你是破產人,你以為可以藏起來不講的財產,提交不實會構成詐欺破產罪(破產法第154條),最重七年。這條短短兩句話,是破產人最容易出事的紅線。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87條為破產人之財產揭露義務規範,要求破產人於破產管理人請求時,立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且說明書須開列其一切財產之性質與所在地,將主動揭露的舉證責任完全置於破產人身上,構成破產清算程序得以運作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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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87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人在破產管理人請求時,須立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開列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

Q2財產說明書要寫到多細?

依第二項須開列一切財產之性質(不動產、股票、應收帳款、現金等)及所在地(地址、銀行、保管處所),寫得粗糙等於不完整,管理人有權退回重交。

Q3沒列上去的財產會怎樣?

本條把主動揭露義務放在破產人身上,沒列的財產被查出來不是補寫就好,故意隱匿可能構成破產法第154條詐欺破產罪。

Q4管理人請求後可以拖多久?

條文寫「應即提出」,實務上管理人會指定 7 到 14 天期限,逾期不提出可能構成詐欺破產罪。

Q5公司破產,負責人個人也要交說明書嗎?

要看狀況。若僅公司破產,負責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協助提交公司財產說明書;若負責人個人亦被宣告破產,須另交個人說明書,兩份完全分開。

Q6債權人發現破產人藏財產怎麼辦?

可書面通知管理人並附證據,管理人有調查權可調閱金融與地政資料;證實隱匿可依破產法第154條提詐欺破產罪告訴。

Q7不確定某項算不算破產財產要列嗎?

全部列出,不要自己判斷排除。禁止扣押或依法不得讓與的財產由管理人依法判斷,不是破產人自己決定。

Q8交出說明書後發現漏一項算藏匿嗎?

看狀況。真疏忽且主動補交通常不構成詐欺破產罪;若是管理人查到才補、且為高價值財產,難以辯稱疏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41条(破産者の重要財産開示義務)+第40条(説明義務)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83조(재산목록·대차대조표 제출)+제321조(설명의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條(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
🇩🇪 德國InsO § 97(Auskunfts- und Mitwirkungspflichten des Schuldne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2-6(établissement de l'inventaire et de la liste des créanciers)
🇺🇸 美國11 U.S.C. § 521(Debtor's duties: schedules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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