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7 條(破產人之提出財產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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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7條規定,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須開列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
Q · 破產管理人要我交財產說明書,可以拖嗎?
不行。管理人一請求就要立刻交,藏匿恐構成詐欺破產罪
依破產法第87條第一項,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不是改天、不是等催,是立刻。第二項要求說明書開列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實務上管理人會指定 7 到 14 天期限,逾期或隱匿財產,可能構成破產法第154條詐欺破產罪,刑度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深度解讀
破產程序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但決定整個案子節奏的環節:破產人必須把自己有什麼財產、欠誰錢、誰欠他錢,全部列清楚交給管理人。第一項說的是這個義務的觸發點:管理人一開口要,破產人就「應即」提出,不是改天、不是等催,是立刻。第二項說的是「財產狀況說明書」要寫到什麼程度:你的每一項財產是什麼性質(不動產、股票、應收帳款、車輛、現金)、放在哪裡(地址、銀行、保管箱)。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如果你是債權人,破產人提交的清冊決定了你能追回多少;如果你是破產人,你以為可以藏起來不講的財產,提交不實會構成詐欺破產罪(破產法第154條),最重七年。這條短短兩句話,是破產人最容易出事的紅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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