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7 條(破產人之提出財產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 1.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之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 2.前項說明書,應開列破產人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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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7條規定,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須開列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
Q · 破產管理人要我交財產說明書,可以拖嗎?
依破產法第87條第一項,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不是改天、不是等催,是立刻。第二項要求說明書開列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實務上管理人會指定 7 到 14 天期限,逾期或隱匿財產,可能構成破產法第154條詐欺破產罪,刑度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白話解讀
破產程序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但決定整個案子節奏的環節:破產人必須把自己有什麼財產、欠誰錢、誰欠他錢,全部列清楚交給管理人。第一項說的是這個義務的觸發點:管理人一開口要,破產人就「應即」提出,不是改天、不是等催,是立刻。第二項說的是「財產狀況說明書」要寫到什麼程度:你的每一項財產是什麼性質(不動產、股票、應收帳款、車輛、現金)、放在哪裡(地址、銀行、保管箱)。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如果你是債權人,破產人提交的清冊決定了你能追回多少;如果你是破產人,你以為可以藏起來不講的財產,提交不實會構成詐欺破產罪(破產法第154條),最重七年。這條短短兩句話,是破產人最容易出事的紅線。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87條為破產人之財產揭露義務規範,要求破產人於破產管理人請求時,立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且說明書須開列其一切財產之性質與所在地,將主動揭露的舉證責任完全置於破產人身上,構成破產清算程序得以運作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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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人說財產都提交了,但我知道他有藏,怎麼辦?▾
立刻書面通知管理人並附上你掌握的證據(不動產登記資料、過去轉帳紀錄、名下公司股權)。管理人有調查權,可調閱金融往來與地政資料。若證實藏匿,可依破產法第154條提出詐欺破產罪告訴,刑度1年到7年。實務上,光是寄存證信函載明已掌握的財產,常能逼出更完整的清冊。
Q2我有財產但不確定算不算破產財產,怎麼處理?▾
全部列出,不要自己判斷哪些該排除。第二項要求列出一切財產,禁止扣押或依法不得讓與之財產由管理人依法判斷排除,不是破產人自己決定。列出疑似不在財團內的財產時,附上你認為應排除的法律依據,既盡揭露義務又主張權利。
Q3說明書交了之後發現漏了一項,會被當成藏匿嗎?▾
看狀況。若是真疏忽且自己主動補交,通常不構成詐欺破產罪(須故意)。但若是管理人查到才補交、或補交內容是價值較高的財產,就難辯稱疏忽。發現漏項立刻書面補正並說明原因與發現過程,是日後區分故意藏匿與疏忽遺漏的關鍵證據。
Q4破產法第87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人在管理人請求時須立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是破產清算程序得以運作的揭露起點。
Q5財產狀況說明書要寫到什麼程度?▾
依第二項須開列一切財產之性質(是什麼、多少)及所在地(在哪、誰保管),股票寫明公司股數、不動產寫明地段地號。
Q6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是什麼?▾
列明破產人所有債權人(你欠誰)與債務人(誰欠你)的名冊,是確定破產財團範圍與後續分配的基礎。
Q7破產法的揭露義務跟詐欺破產罪有什麼關係?▾
本條建立主動揭露義務,違反此義務而隱匿或不實申報財產,即可能構成破產法第154條詐欺破產罪。
Q8破產財產說明書怎麼寫才不會被退?▾
全面盤點所有財產,每筆註明性質與所在地,疑義財產一併列出並附排除依據,由管理人判斷比自己刪除安全。
Q9管理人請求後要在什麼時候交?▾
條文寫『應即提出』,實務上管理人會指定7到14天期限,逾期不提出可能構成詐欺破產罪。
Q10債權人怎麼幫管理人查破產人藏的財產?▾
主動向管理人提供掌握的不動產、銀行帳戶、過去交易紀錄,管理人會與破產人清冊比對,差異越大破產人風險越高。
Q11交完發現漏一項要怎麼補救?▾
立刻書面補正並說明漏列原因與發現過程,這份書面紀錄是日後區分故意藏匿與疏忽遺漏的關鍵證據。
Q12破產法第87條 vs 消債條例財產陳報差在哪?▾
87條對破產人於管理人請求時揭露一切財產;消債條例於聲請時即須陳報財產收入,不實後果是不予免責或撤銷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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