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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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oranger
10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是董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