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90 條(破產管理人之保全行為)
破產人之權利屬於破產財團者,破產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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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90條規定,屬於破產財團的權利,破產管理人應主動為必要的保全行為,避免時效消滅或權利縮水。
Q ·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人的權利有什麼義務?
依破產法第90條,凡屬於破產財團的權利,破產管理人負有「必要之保全行為」義務,例如時效將屆時中斷時效、對方有脫產跡象時聲請假扣押、權利有爭議時辦理登記。重點不是管理人有沒有權力,而是有沒有義務——怠於保全導致破產財團縮水,須對利害關係人負責。
白話解讀
破產的人,自己已經沒辦法管理自己的權利了。他名下可能有一筆即將到期的應收帳款、一個還沒提告的賠償請求、一個快過時效的承租權續約權利。如果沒人去處理,這些「權利」就會在時間中無聲消失,債權人最後拿到的就會更少。這條把這個責任丟給破產管理人:你必須主動為這些權利做必要的保全(防止權利消滅或縮水的法律行為)。什麼叫必要的保全?比如時效快到了就提出時效中斷的行動(民法第129條的請求或起訴);債務人快脫產了就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土地權利有爭議就辦理預告登記。重點不在「破產管理人有沒有權力」,而在「破產管理人有沒有義務」。如果他懶得做或忘了做,導致破產財團縮水,他要對債權人負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90條為破產管理人之保全義務規範。當破產人的某項權利已歸入破產財團,破產管理人即負有採取「必要之保全行為」的積極義務,以避免該權利因時效完成、債務人脫產或登記欠缺而消滅或減損,確保破產財團於分配前維持最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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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管理人沒去保全權利,導致我能拿回的錢變少,我能告他嗎?▾
可以。破產管理人因過失違反義務造成損害時,應對利害關係人負賠償責任。但你必須證明:他有保全義務、他怠於履行、因此造成具體損害、損害與怠於保全有因果關係。書面通知他履行義務的存證信函是日後求償的關鍵證據。
Q2破產人在破產前還沒提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破產管理人會幫忙提告嗎?▾
如果是純粹財產上的請求權,破產管理人有保全義務,應主動提告或聲請假扣押。但具一身專屬性的請求權(如純粹精神慰撫金)是否屬破產財團而須保全,實務有不同見解。如你在破產前已提告,最好在破產裁定前完成主要訴訟動作。
Q3破產法第90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管理人對屬於破產財團的權利,負有主動採取必要保全行為的義務。
Q4什麼是必要之保全行為?▾
中斷時效、聲請假扣押、辦理預告登記、行使形成權等避免權利消滅或縮水的法律行為。
Q5破產財團包含哪些權利?▾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的一切可扣押財產與財產上請求權,一身專屬性權利原則上除外。
Q6保全義務和管理處分權差在哪?▾
管理處分權是權力(能不能做),保全義務是責任(必須做),第90條講的是後者。
Q7破產管理人怎麼履行保全義務?▾
接任先盤點權利清單與時效,標記急迫者優先處理,採取中斷時效或假扣押,並留書面紀錄。
Q8債權人發現管理人沒保全怎麼辦?▾
向監查人反映或向法院檢舉怠於職務、請求改任,並書面通知留證。
Q9怎麼追究管理人怠於保全的責任?▾
證明保全義務存在、怠於履行、具體損害、因果關係四要件,存證信函是關鍵證據。
Q10保全行為要在什麼時間做?▾
取決於個別權利時效,業界默認時效屆滿前3個月為行動門檻。
Q11精神慰撫金請求權,管理人要保全嗎?▾
一身專屬性請求權是否屬破產財團實務有爭議,純財產上請求權應保全,純慰撫金見解不一。
Q12保全行為的成本誰負擔?▾
屬財團費用由破產財團負擔,故本條以「必要」劃界,以成本與權利價值比例為判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權利類型 | 時效 | 典型保全手段 |
|---|---|---|
| 一般請求權 | 15年(民法125) | 起訴/存證信函中斷時效 |
| 利息債權 | 5年(民法126) | 請求或起訴中斷 |
| 定期給付債權(如租金) | 5年(民法126) | 請求中斷時效 |
| 面臨脫產之履約請求權 | 依本權時效 | 聲請假扣押(民訴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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