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90 條(破產管理人之保全行為)
破產人之權利屬於破產財團者,破產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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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90條規定,屬於破產財團的權利,破產管理人應主動為必要的保全行為,避免時效消滅或權利縮水。
Q ·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人的權利有什麼義務?
依破產法第90條,凡屬於破產財團的權利,破產管理人負有「必要之保全行為」義務,例如時效將屆時中斷時效、對方有脫產跡象時聲請假扣押、權利有爭議時辦理登記。重點不是管理人有沒有權力,而是有沒有義務——怠於保全導致破產財團縮水,須對利害關係人負責。
白話解讀
破產的人,自己已經沒辦法管理自己的權利了。他名下可能有一筆即將到期的應收帳款、一個還沒提告的賠償請求、一個快過時效的承租權續約權利。如果沒人去處理,這些「權利」就會在時間中無聲消失,債權人最後拿到的就會更少。這條把這個責任丟給破產管理人:你必須主動為這些權利做必要的保全(防止權利消滅或縮水的法律行為)。什麼叫必要的保全?比如時效快到了就提出時效中斷的行動(民法第129條的請求或起訴);債務人快脫產了就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土地權利有爭議就辦理預告登記。重點不在「破產管理人有沒有權力」,而在「破產管理人有沒有義務」。如果他懶得做或忘了做,導致破產財團縮水,他要對債權人負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90條為破產管理人之保全義務規範。當破產人的某項權利已歸入破產財團,破產管理人即負有採取「必要之保全行為」的積極義務,以避免該權利因時效完成、債務人脫產或登記欠缺而消滅或減損,確保破產財團於分配前維持最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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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90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管理人對屬於破產財團的權利,負有主動保全的義務。
Q2什麼是必要之保全行為?▾
中斷時效、聲請假扣押、辦理預告登記、行使形成權等避免權利消滅的法律行為。
Q3破產管理人沒保全可以告他嗎?▾
可依破產法相關規定對怠於職務的管理人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證明因果關係。
Q4債權人能做什麼?▾
向監查人反映,或向法院檢舉管理人怠於職務並請求改任。
Q5保全行為的時間壓力怎麼看?▾
取決於個別權利的時效,業界默認「時效屆滿前3個月」為行動門檻。
Q6精神慰撫金請求權要保全嗎?▾
一身專屬性請求權是否屬破產財團,實務有爭議,須視具體情況。
Q7保全會增加破產費用嗎?▾
會,故本條以「必要」二字劃界,以保全成本與權利價值的比例為判準。
Q8破產人自己還要做什麼?▾
宜主動提供應收帳款與請求權清單及時效資訊,分配後可能多剩一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權利類型 | 時效 | 典型保全手段 |
|---|---|---|
| 一般請求權 | 15年(民法125) | 起訴/存證信函中斷時效 |
| 利息債權 | 5年(民法126) | 請求或起訴中斷 |
| 定期給付債權(如租金) | 5年(民法126) | 請求中斷時效 |
| 面臨脫產之履約請求權 | 依本權時效 | 聲請假扣押(民訴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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