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90 條(破產管理人之保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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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之權利屬於破產財團者,破產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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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90條規定,屬於破產財團的權利,破產管理人應主動為必要的保全行為,避免時效消滅或權利縮水。
Q ·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人的權利有什麼義務?
屬破產財團的權利,管理人須主動保全
依破產法第90條,凡屬於破產財團的權利,破產管理人負有「必要之保全行為」義務,例如時效將屆時中斷時效、對方有脫產跡象時聲請假扣押、權利有爭議時辦理登記。重點不是管理人有沒有權力,而是有沒有義務——怠於保全導致破產財團縮水,須對利害關係人負責。
深度解讀
破產的人,自己已經沒辦法管理自己的權利了。他名下可能有一筆即將到期的應收帳款、一個還沒提告的賠償請求、一個快過時效的承租權續約權利。如果沒人去處理,這些「權利」就會在時間中無聲消失,債權人最後拿到的就會更少。這條把這個責任丟給破產管理人:你必須主動為這些權利做必要的保全(防止權利消滅或縮水的法律行為)。什麼叫必要的保全?比如時效快到了就提出時效中斷的行動(民法第129條的請求或起訴);債務人快脫產了就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土地權利有爭議就辦理預告登記。重點不在「破產管理人有沒有權力」,而在「破產管理人有沒有義務」。如果他懶得做或忘了做,導致破產財團縮水,他要對債權人負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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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