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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9 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2.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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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132-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133-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134-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135-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不中斷)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136-權利人聲請因法律要件欠缺/聲請被駁回→不中斷)
candice0715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消滅時效中斷:  (請起床) 請求、起訴、承認 與起訴同一效力: (調和毒素,開牆執行) 調解或提付仲裁、和解或破產債權、督促聲請支付、告知訴訟、開始執行、強制執行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一、請求。(§130-6個月內起訴) 二、承認。 三、起訴。(§131-不得撤告)
asdawd32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支付命令 調解仲裁 申報債權 告知訴訟 強制執行
yuanjyun
a year ago
我準備吿人
🔵「請求」依民§130,須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 🔴「承認」-學說(王澤鑑) 「承認」足以表示權利人確有權利,明確推翻過去無權利之事實狀態,故民法規定其為確定的中斷事由,其已經過的時間自承認之表示生效時起歸於消滅,而另一時效同時開始進行。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29條二項五款前段「依職權開始執行行為」因民事訴訟法修正而不復存在。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137): 一、🌞請求。 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 ⚠️⚠️130因請求而中斷,債權人須在6個月內起訴 二、🌞承認。 觀念通知(準法律行為) 三、🌞起訴。 ⚠️⚠️131因起訴而中斷,若撤回起訴或訴訟駁回,視為不中斷 II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5️⃣換發債權憑證; 聲請假處分/假執行/假扣押? 否定說(學術) 肯定說(實務)
kagame430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30-138為§129的補充內涵 129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時效中斷:指於時效進行中,有與時效基礎相反之事實發生,使已進行之期間「全歸無效」之謂。 第二款、承認。(債務人承認) 承認足以表示權利人確有權利,明確推翻過去無權利之事實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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