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9 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 1.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 2.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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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三種事由中斷,另有支付命令、調解仲裁等五種事項與起訴同一效力,中斷後時效重新起算。
Q · 怎麼讓快過期的時效重新計算?
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請求」(如寄存證信函要錢)、「承認」(對方點頭認債)、「起訴」三種事由中斷,中斷後重新起算。另有五種與起訴同效力: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或聲請強制執行。但「請求」效力較弱,須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第130條)。
白話解讀
時效就像一顆在你頭上倒數的炸彈。這條告訴你:怎麼把倒數歸零,重新開始。三個核心按鈕:「請求」(你開口要)、「承認」(對方點頭說欠)、「起訴」(你進法院)。按下任何一個,時效重新起算。另外五個動作跟起訴同等級: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仲裁、申報破產債權、告知訴訟、強制執行。為什麼這條是你真正的救命繩?因為 90% 被時效抗辯打敗的債權人,不是不知道時效這回事,是不知道「請求」這個最簡單的動作就能重置倒數。一封存證信函、一則有日期的訊息,成本不到一百塊,卻能救一筆幾十萬的債權。差別只在你知不知道。
法律定性
民法第129條為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的核心規範,列舉請求、承認、起訴三種基本中斷事由,並規定五種與起訴具同一效力的事項。中斷的法律效果是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零,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完整時效,是債權人保全請求權最關鍵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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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29條時效中斷有哪幾種事由?▾
三種基本事由:請求、承認、起訴;另五種與起訴同效力: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或聲請強制執行。
Q2寄存證信函可以中斷時效嗎?▾
可以,屬於「請求」中斷,但效力較弱,須在6個月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等正式程序,否則依第130條視為不中斷。
Q3對方說欠錢算不算承認?▾
算,但要能證明對哪筆債、金額多少的明確承認。籠統一句「我知道欠你」可能不夠,白紙黑字或有日期的訊息才保險。
Q4時效中斷後重新算幾年?▾
依第137條,自中斷事由終止時起,重新起算原本完整的時效期間(如15年債權就再算15年)。
Q5聲請調解能中斷時效嗎?▾
能,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是不撕破臉又保權利的低成本選項。
Q6聲請強制執行算中斷時效嗎?▾
算,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同效力,能中斷時效又能直接動對方財產。
Q7請求中斷後沒起訴會怎樣?▾
依第130條,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等正式程序),視為不中斷,等於白做。
Q8告知訴訟為什麼能中斷時效?▾
對未來可能對你負責的第三人(如保證人、共同侵權人)在訴訟中告知,即對其中斷時效,不必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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