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9 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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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132-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133-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134-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135-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不中斷)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136-權利人聲請因法律要件欠缺/聲請被駁回→不中斷)
candice0715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消滅時效中斷: (請起床)
請求、起訴、承認
與起訴同一效力: (調和毒素,開牆執行)
調解或提付仲裁、和解或破產債權、督促聲請支付、告知訴訟、開始執行、強制執行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一、請求。(§130-6個月內起訴)
二、承認。
三、起訴。(§131-不得撤告)
asdawd32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支付命令
調解仲裁
申報債權
告知訴訟
強制執行
yuanjyun
a year ago
我準備吿人
🔵「請求」依民§130,須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
🔴「承認」-學說(王澤鑑)
「承認」足以表示權利人確有權利,明確推翻過去無權利之事實狀態,故民法規定其為確定的中斷事由,其已經過的時間自承認之表示生效時起歸於消滅,而另一時效同時開始進行。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29條二項五款前段「依職權開始執行行為」因民事訴訟法修正而不復存在。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137):
一、🌞請求。
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
⚠️⚠️130因請求而中斷,債權人須在6個月內起訴
二、🌞承認。
觀念通知(準法律行為)
三、🌞起訴。
⚠️⚠️131因起訴而中斷,若撤回起訴或訴訟駁回,視為不中斷
II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5️⃣換發債權憑證;
聲請假處分/假執行/假扣押?
否定說(學術)
肯定說(實務)
kagame430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30-138為§129的補充內涵
129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時效中斷:指於時效進行中,有與時效基礎相反之事實發生,使已進行之期間「全歸無效」之謂。
第二款、承認。(債務人承認)
承認足以表示權利人確有權利,明確推翻過去無權利之事實狀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