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9 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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