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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35 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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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35 條規定,告知訴訟雖中斷時效,但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即視為自始未中斷。

Q · 做了訴訟告知,是不是時效就一直停住了?

依民法第 135 條,告知訴訟雖然會中斷時效,但這個中斷效果是有條件的:必須在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對被告知人正式起訴。逾期沒起訴,時效中斷的效果溯及消失,視同從未中斷,原始時效繼續計算。終結日的認定包含判決確定日、和解成立日或撤回起訴日,計算起點搞錯極可能整段權利失效。

白話解讀

訴訟告知是民事訴訟裡一個很低調但關鍵的動作:你正在跟 A 打官司,但案件結果會連帶影響 B 跟你之間的法律關係,你就可以「告知訴訟」給 B,讓 B 決定要不要參加。重點來了,告知訴訟的那一刻,你對 B 的請求權時效就被中斷。聽起來很划算,一個動作同時守住兩條戰線。但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時間壓力:訴訟結束後,你有六個月必須對 B 正式起訴,否則那個時效中斷的效果溯及消失,你對 B 的時效等於從來沒中斷過。實務上這是一個超容易錯過的期限,因為訴訟結束後你正忙著處理與 A 的勝訴或敗訴結果,很容易把對 B 這條線忘掉。等你想起來,時效已經默默跑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35 條規範告知訴訟所生時效中斷效力的存續要件。告知訴訟使請求權時效中斷,但該中斷屬附條件保留:告知人須於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對被告知人起訴,否則中斷效果溯及失效,視為自始未中斷,原始消滅時效繼續進行。屬程序性時效保全規範,與民事訴訟法告知訴訟制度相互配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主訴訟終結日(判決確定/和解成立/撤回起訴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訟告知中斷時效後可以拖多久?

訴訟終結後只有六個月,逾期視為從未中斷。

Q2訴訟終結日怎麼認定?

判決確定日、和解成立日或撤回起訴日,發回更審期間不算終結。

Q3訴訟告知和催告差在哪?

告知訴訟須透過法院送達,催告是自己發函,兩者程序與效力不同。

Q4六個月內要做什麼才算數?

要正式向法院遞起訴狀,再寄一次存證信函或再告知一次都不算。

Q5逾期沒起訴會怎樣?

時效視為自始未中斷,依民法第 128 條的原始時效繼續計算,可能已完成。

Q6被告知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嗎?

可以,但須自己在答辯時提出,不會自動生效。

Q7發回更審期間六個月開始算了嗎?

沒有,要等最後一次判決確定整個程序結束才起算。

Q8可以在和解時避開六個月限制嗎?

可在和解條款約定對方拋棄時效抗辯,是最常被忽略的籌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告知訴訟(民§135)催告起訴
啟動方式透過法院送達告知書自行發存證信函向法院遞起訴狀
時效效果中斷,但須6個月內起訴保留暫時中斷,6個月內須起訴中斷並自確定時重行起算
失效條件訴訟終結後6個月不起訴視為不中斷6個月內未起訴視為不中斷撤回或駁回視為不中斷(民§131)
額外效力判決效力可及於被告知人直接確定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BGB § 204 Abs. 1 Nr. 6(Hemmung der Verjährung durch Streitverkündung)+ Abs. 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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