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5 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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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35 條規定,告知訴訟雖中斷時效,但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即視為自始未中斷。
Q · 做了訴訟告知,是不是時效就一直停住了?
依民法第 135 條,告知訴訟雖然會中斷時效,但這個中斷效果是有條件的:必須在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對被告知人正式起訴。逾期沒起訴,時效中斷的效果溯及消失,視同從未中斷,原始時效繼續計算。終結日的認定包含判決確定日、和解成立日或撤回起訴日,計算起點搞錯極可能整段權利失效。
白話解讀
訴訟告知是民事訴訟裡一個很低調但關鍵的動作:你正在跟 A 打官司,但案件結果會連帶影響 B 跟你之間的法律關係,你就可以「告知訴訟」給 B,讓 B 決定要不要參加。重點來了,告知訴訟的那一刻,你對 B 的請求權時效就被中斷。聽起來很划算,一個動作同時守住兩條戰線。但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時間壓力:訴訟結束後,你有六個月必須對 B 正式起訴,否則那個時效中斷的效果溯及消失,你對 B 的時效等於從來沒中斷過。實務上這是一個超容易錯過的期限,因為訴訟結束後你正忙著處理與 A 的勝訴或敗訴結果,很容易把對 B 這條線忘掉。等你想起來,時效已經默默跑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35 條規範告知訴訟所生時效中斷效力的存續要件。告知訴訟使請求權時效中斷,但該中斷屬附條件保留:告知人須於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對被告知人起訴,否則中斷效果溯及失效,視為自始未中斷,原始消滅時效繼續進行。屬程序性時效保全規範,與民事訴訟法告知訴訟制度相互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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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告知跟一般催告差在哪?▾
訴訟告知是民訴法第 65 條規定的正式程序,必須透過法院送達給第三人,不是自己發存證信函就算。它同時具有「將來判決效力可以及於第三人」和「中斷時效」雙重功能,是催告達不到的。內行人提示:訴訟告知書要寫清楚案由、訴訟進行狀況和告知理由,寫得太隨便法院可能不准。
Q2如果主訴訟打到最高法院來回發回更審,「訴訟終結」怎麼算?▾
要等到最後一次判決確定,整個訴訟程序完全結束才算。發回更審期間訴訟還在進行,六個月不會開始計算。但這對你是壓力而不是好消息:你要一直追蹤案件狀態,直到真的確定那天才能啟動六個月倒數。內行人提示:建議每次收到法院文書就更新案件狀態記錄,避免誤判起算點。
Q3做了訴訟告知,六個月內要做什麼才算保住時效?▾
必須在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真的向法院遞出對被告知人的起訴狀。再寄一次存證信函、再做一次告知都不算數。內行人提示:來不及備齊證據時,可先遞簡易起訴狀卡位保住期限,再補充理由和證據。
Q4民法 135 條是什麼?▾
規範告知訴訟中斷時效的存續條件: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即視為自始未中斷。
Q5告知訴訟是什麼意思?▾
在訴訟中把案件通知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使判決效力得及於他,同時中斷你對他的請求權時效。
Q6視為不中斷是什麼意思?▾
中斷效果溯及消滅,法律上視同時效從未中斷,原始消滅時效自起算點繼續計算。
Q7訴訟告知和催告差在哪?▾
告知訴訟須透過法院送達且判決效力可及於第三人,催告只是自行發函,效力較弱。
Q8訴訟告知後怎麼保住時效?▾
在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正式向法院遞出對被告知人的起訴狀,再告知或寄信都不算。
Q9六個月的起算日怎麼確認?▾
以判決確定日、和解成立日或撤回起訴日為準,發回更審期間不算終結,要追到完全確定。
Q10來不及準備證據怎麼辦?▾
可先遞簡易起訴狀卡位保住六個月期限,之後再補充訴訟理由與證據。
Q11怎麼避免錯過這個期限?▾
告知當下同時標記終結日與終結後六個月兩個日期,並提前備妥起訴狀草稿。
Q12民法 135 條 vs 民法 130 條差在哪?▾
130 條針對一般起訴後不繼續,135 條專指告知訴訟,兩者都是六個月內須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 | 告知訴訟(民§135) | 催告 | 起訴 |
|---|---|---|---|
| 啟動方式 | 透過法院送達告知書 | 自行發存證信函 | 向法院遞起訴狀 |
| 時效效果 | 中斷,但須6個月內起訴保留 | 暫時中斷,6個月內須起訴 | 中斷並自確定時重行起算 |
| 失效條件 | 訴訟終結後6個月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6個月內未起訴視為不中斷 | 撤回或駁回視為不中斷(民§131) |
| 額外效力 | 判決效力可及於被告知人 | 無 | 直接確定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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