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5 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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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35 條規定,告知訴訟雖中斷時效,但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即視為自始未中斷。
Q · 做了訴訟告知,是不是時效就一直停住了?
依民法第 135 條,告知訴訟雖然會中斷時效,但這個中斷效果是有條件的:必須在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對被告知人正式起訴。逾期沒起訴,時效中斷的效果溯及消失,視同從未中斷,原始時效繼續計算。終結日的認定包含判決確定日、和解成立日或撤回起訴日,計算起點搞錯極可能整段權利失效。
白話解讀
訴訟告知是民事訴訟裡一個很低調但關鍵的動作:你正在跟 A 打官司,但案件結果會連帶影響 B 跟你之間的法律關係,你就可以「告知訴訟」給 B,讓 B 決定要不要參加。重點來了,告知訴訟的那一刻,你對 B 的請求權時效就被中斷。聽起來很划算,一個動作同時守住兩條戰線。但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時間壓力:訴訟結束後,你有六個月必須對 B 正式起訴,否則那個時效中斷的效果溯及消失,你對 B 的時效等於從來沒中斷過。實務上這是一個超容易錯過的期限,因為訴訟結束後你正忙著處理與 A 的勝訴或敗訴結果,很容易把對 B 這條線忘掉。等你想起來,時效已經默默跑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35 條規範告知訴訟所生時效中斷效力的存續要件。告知訴訟使請求權時效中斷,但該中斷屬附條件保留:告知人須於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對被告知人起訴,否則中斷效果溯及失效,視為自始未中斷,原始消滅時效繼續進行。屬程序性時效保全規範,與民事訴訟法告知訴訟制度相互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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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訟告知中斷時效後可以拖多久?▾
訴訟終結後只有六個月,逾期視為從未中斷。
Q2訴訟終結日怎麼認定?▾
判決確定日、和解成立日或撤回起訴日,發回更審期間不算終結。
Q3訴訟告知和催告差在哪?▾
告知訴訟須透過法院送達,催告是自己發函,兩者程序與效力不同。
Q4六個月內要做什麼才算數?▾
要正式向法院遞起訴狀,再寄一次存證信函或再告知一次都不算。
Q5逾期沒起訴會怎樣?▾
時效視為自始未中斷,依民法第 128 條的原始時效繼續計算,可能已完成。
Q6被告知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嗎?▾
可以,但須自己在答辯時提出,不會自動生效。
Q7發回更審期間六個月開始算了嗎?▾
沒有,要等最後一次判決確定整個程序結束才起算。
Q8可以在和解時避開六個月限制嗎?▾
可在和解條款約定對方拋棄時效抗辯,是最常被忽略的籌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 | 告知訴訟(民§135) | 催告 | 起訴 |
|---|---|---|---|
| 啟動方式 | 透過法院送達告知書 | 自行發存證信函 | 向法院遞起訴狀 |
| 時效效果 | 中斷,但須6個月內起訴保留 | 暫時中斷,6個月內須起訴 | 中斷並自確定時重行起算 |
| 失效條件 | 訴訟終結後6個月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6個月內未起訴視為不中斷 | 撤回或駁回視為不中斷(民§131) |
| 額外效力 | 判決效力可及於被告知人 | 無 | 直接確定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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