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5 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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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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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35 條規定,告知訴訟雖中斷時效,但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即視為自始未中斷。
Q · 做了訴訟告知,是不是時效就一直停住了?
不是,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沒起訴就視為沒中斷
依民法第 135 條,告知訴訟雖然會中斷時效,但這個中斷效果是有條件的:必須在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對被告知人正式起訴。逾期沒起訴,時效中斷的效果溯及消失,視同從未中斷,原始時效繼續計算。終結日的認定包含判決確定日、和解成立日或撤回起訴日,計算起點搞錯極可能整段權利失效。
深度解讀
訴訟告知是民事訴訟裡一個很低調但關鍵的動作:你正在跟 A 打官司,但案件結果會連帶影響 B 跟你之間的法律關係,你就可以「告知訴訟」給 B,讓 B 決定要不要參加。重點來了,告知訴訟的那一刻,你對 B 的請求權時效就被中斷。聽起來很划算,一個動作同時守住兩條戰線。但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時間壓力:訴訟結束後,你有六個月必須對 B 正式起訴,否則那個時效中斷的效果溯及消失,你對 B 的時效等於從來沒中斷過。實務上這是一個超容易錯過的期限,因為訴訟結束後你正忙著處理與 A 的勝訴或敗訴結果,很容易把對 B 這條線忘掉。等你想起來,時效已經默默跑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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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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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