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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5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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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35 條規定,告知訴訟雖中斷時效,但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即視為自始未中斷。

Q · 做了訴訟告知,是不是時效就一直停住了?

不是,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沒起訴就視為沒中斷

依民法第 135 條,告知訴訟雖然會中斷時效,但這個中斷效果是有條件的:必須在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對被告知人正式起訴。逾期沒起訴,時效中斷的效果溯及消失,視同從未中斷,原始時效繼續計算。終結日的認定包含判決確定日、和解成立日或撤回起訴日,計算起點搞錯極可能整段權利失效。

白話解讀

訴訟告知是民事訴訟裡一個很低調但關鍵的動作:你正在跟 A 打官司,但案件結果會連帶影響 B 跟你之間的法律關係,你就可以「告知訴訟」給 B,讓 B 決定要不要參加。重點來了,告知訴訟的那一刻,你對 B 的請求權時效就被中斷。聽起來很划算,一個動作同時守住兩條戰線。但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時間壓力:訴訟結束後,你有六個月必須對 B 正式起訴,否則那個時效中斷的效果溯及消失,你對 B 的時效等於從來沒中斷過。實務上這是一個超容易錯過的期限,因為訴訟結束後你正忙著處理與 A 的勝訴或敗訴結果,很容易把對 B 這條線忘掉。等你想起來,時效已經默默跑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35 條規範告知訴訟所生時效中斷效力的存續要件。告知訴訟使請求權時效中斷,但該中斷屬附條件保留:告知人須於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對被告知人起訴,否則中斷效果溯及失效,視為自始未中斷,原始消滅時效繼續進行。屬程序性時效保全規範,與民事訴訟法告知訴訟制度相互配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訟告知跟一般催告差在哪?

訴訟告知是民訴法第 65 條規定的正式程序,必須透過法院送達給第三人,不是自己發存證信函就算。它同時具有「將來判決效力可以及於第三人」和「中斷時效」雙重功能,是催告達不到的。內行人提示:訴訟告知書要寫清楚案由、訴訟進行狀況和告知理由,寫得太隨便法院可能不准。

Q2如果主訴訟打到最高法院來回發回更審,「訴訟終結」怎麼算?

要等到最後一次判決確定,整個訴訟程序完全結束才算。發回更審期間訴訟還在進行,六個月不會開始計算。但這對你是壓力而不是好消息:你要一直追蹤案件狀態,直到真的確定那天才能啟動六個月倒數。內行人提示:建議每次收到法院文書就更新案件狀態記錄,避免誤判起算點。

Q3做了訴訟告知,六個月內要做什麼才算保住時效?

必須在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真的向法院遞出對被告知人的起訴狀。再寄一次存證信函、再做一次告知都不算數。內行人提示:來不及備齊證據時,可先遞簡易起訴狀卡位保住期限,再補充理由和證據。

Q4民法 135 條是什麼?

規範告知訴訟中斷時效的存續條件: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即視為自始未中斷。

Q5告知訴訟是什麼意思?

在訴訟中把案件通知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使判決效力得及於他,同時中斷你對他的請求權時效。

Q6視為不中斷是什麼意思?

中斷效果溯及消滅,法律上視同時效從未中斷,原始消滅時效自起算點繼續計算。

Q7訴訟告知和催告差在哪?

告知訴訟須透過法院送達且判決效力可及於第三人,催告只是自行發函,效力較弱。

Q8訴訟告知後怎麼保住時效?

在主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正式向法院遞出對被告知人的起訴狀,再告知或寄信都不算。

Q9六個月的起算日怎麼確認?

以判決確定日、和解成立日或撤回起訴日為準,發回更審期間不算終結,要追到完全確定。

Q10來不及準備證據怎麼辦?

可先遞簡易起訴狀卡位保住六個月期限,之後再補充訴訟理由與證據。

Q11怎麼避免錯過這個期限?

告知當下同時標記終結日與終結後六個月兩個日期,並提前備妥起訴狀草稿。

Q12民法 135 條 vs 民法 130 條差在哪?

130 條針對一般起訴後不繼續,135 條專指告知訴訟,兩者都是六個月內須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告知訴訟(民§135)催告起訴
啟動方式透過法院送達告知書自行發存證信函向法院遞起訴狀
時效效果中斷,但須6個月內起訴保留暫時中斷,6個月內須起訴中斷並自確定時重行起算
失效條件訴訟終結後6個月不起訴視為不中斷6個月內未起訴視為不中斷撤回或駁回視為不中斷(民§131)
額外效力判決效力可及於被告知人直接確定權利

告知訴訟(民§135)

啟動方式
透過法院送達告知書
時效效果
中斷,但須6個月內起訴保留
失效條件
訴訟終結後6個月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額外效力
判決效力可及於被告知人

催告

啟動方式
自行發存證信函
時效效果
暫時中斷,6個月內須起訴
失效條件
6個月內未起訴視為不中斷
額外效力

起訴

啟動方式
向法院遞起訴狀
時效效果
中斷並自確定時重行起算
失效條件
撤回或駁回視為不中斷(民§131)
額外效力
直接確定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BGB § 204 Abs. 1 Nr. 6(Hemmung der Verjährung durch Streitverkündung)+ Abs. 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180420 制定)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0180420 制定)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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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35 條規定:「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