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3 條(代位權行使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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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要件:
債務人怠於行使
債務人給付遲延
以債權人自己名義
brianwang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但書之情形:
1. 中斷時效(民法第129條)
2.聲請塗銷登記
3.報明破產債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