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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43 條(代位權行使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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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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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wang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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