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2 條(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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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32 條規定,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受駁回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回溯計算。
Q · 對方對我的支付命令異議了,時效中斷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 132 條,時效雖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但若你撤回聲請、聲請被法院駁回,或支付命令因債務人 20 日內異議而失其效力,中斷效力「視為不中斷」——也就是回溯到從來沒中斷過。此時必須立刻確認原請求權時效是否仍有剩餘,必要時依第 130 條於 6 個月內補行起訴保住時效。
白話解讀
支付命令是債權人的快速通道:不用開庭、不用打官司,法院直接發一張命令給債務人,20 天不異議就有執行力。很多人以為聲請支付命令就等於按下時效暫停鍵,結果這條告訴你:如果你撤回聲請、被法院駁回,或者債務人在 20 天內異議讓支付命令失效,時效中斷的效力會「視為從來沒發生過」。這是支付命令的隱藏陷阱:它很快,但也很脆弱。對方只要花 10 塊錢寄一張異議狀,你的時效中斷就煙消雲散,還得回去走正常訴訟程序。更慘的是,如果你提出支付命令的時候已經接近時效屆滿,等異議回來時效可能已經過了。這條規定跟第 131 條長得很像,但對債權人的殺傷力更隱蔽,因為大家對支付命令的風險警覺性通常比起訴還低。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32 條為消滅時效中斷的例外限制規定:當權利人以「聲請發支付命令」作為中斷時效事由,但該支付命令因撤回聲請、受駁回裁判或失其效力(如債務人合法異議)而未走完程序時,原已發生的時效中斷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時效回溯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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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付命令失效後我的時效中斷還算嗎?▾
不算。依民法 132 條視為不中斷,時效回溯到從沒中斷過。
Q2支付命令為什麼會失效?▾
債務人在送達後 20 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民訴 516、519)。
Q3支付命令被異議後錢還追得回來嗎?▾
追得回,但異議後自動轉為起訴程序,須先確認原債權時效是否還有。
Q4撤回支付命令聲請會怎樣?▾
中斷效力視為不發生,須在 6 個月內依民法 130 條補行起訴保住時效。
Q5支付命令跟起訴中斷時效差在哪?▾
起訴中斷較穩固;支付命令一被異議或撤回,中斷即回溯歸零,較脆弱。
Q6收到支付命令一定要繳錢嗎?▾
不必。20 日內寄一張異議狀即可使其失效,無須附理由。
Q7時效快過了還能聲請支付命令嗎?▾
風險高。若對方異議致失效,視為不中斷,剩餘時效可能不夠補救。
Q8支付命令異議後變成什麼程序?▾
依民訴 519 條,異議範圍內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進入正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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