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5 條(告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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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的告知訴訟,讓當事人通知敗訴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第三人縱不參加仍受參加效力拘束。
Q · 被告了才發現真正該負責的是別人,能把他綁進這場官司嗎?
能。用告知訴訟把第三人鎖進同一場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當事人在訴訟繫屬中,得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要件有二:一是你敗訴後對該第三人有法律上的求償或主張依據(不是事實上有關就好),二是訴訟仍在進行中。合法告知並送達後,第三人縱使不參加,依第 67 條仍視為已參加,將來你向他求償時,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他不能再爭執。受告知人並得依第二項遞行告知下一層第三人。
深度解讀
有一種訴訟策略,知道的人用了會省下幾十萬和好幾年的時間,不知道的人永遠在「先打完這場再打下一場」的泥沼裡循環。就是「告知訴訟」。你被別人告了,但你知道,如果你輸了,你一定會回頭去告另一個人(比如你的供應商、轉租的二房東、幫你施工的包商)。這時候你不用等這場打完,你可以在訴訟進行中直接通知那個第三人:「我正在被告,如果我輸了你有連帶責任,你最好過來。」這個通知一旦合法送達,不管那個第三人來不來參加,依第67條他都會被視為已經參加,受第63條參加效力拘束。白話說:你送出這張通知,就把那個人的命運跟你綁在了一起。他要是不理你、不來參加,將來你拿著判決去告他的時候,他不能再爭執判決裡認定的事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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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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