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5 條(告知訴訟)
- 1.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2.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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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的告知訴訟,讓當事人通知敗訴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第三人縱不參加仍受參加效力拘束。
Q · 被告了才發現真正該負責的是別人,能把他綁進這場官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當事人在訴訟繫屬中,得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要件有二:一是你敗訴後對該第三人有法律上的求償或主張依據(不是事實上有關就好),二是訴訟仍在進行中。合法告知並送達後,第三人縱使不參加,依第 67 條仍視為已參加,將來你向他求償時,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他不能再爭執。受告知人並得依第二項遞行告知下一層第三人。
白話解讀
有一種訴訟策略,知道的人用了會省下幾十萬和好幾年的時間,不知道的人永遠在「先打完這場再打下一場」的泥沼裡循環。就是「告知訴訟」。你被別人告了,但你知道,如果你輸了,你一定會回頭去告另一個人(比如你的供應商、轉租的二房東、幫你施工的包商)。這時候你不用等這場打完,你可以在訴訟進行中直接通知那個第三人:「我正在被告,如果我輸了你有連帶責任,你最好過來。」這個通知一旦合法送達,不管那個第三人來不來參加,依第67條他都會被視為已經參加,受第63條參加效力拘束。白話說:你送出這張通知,就把那個人的命運跟你綁在了一起。他要是不理你、不來參加,將來你拿著判決去告他的時候,他不能再爭執判決裡認定的事實。
法律定性
告知訴訟,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之繫屬通知於因其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程序行為。其目的在使該第三人取得參加訴訟之機會,並透過第 67 條之擬制參加與第 63 條之參加效力,使將來求償訴訟中之事實認定一次確定,避免重複訴訟。受告知人得再遞行告知,形成連環告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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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知訴訟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在訴訟中通知敗訴後對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使其取得參加機會並受參加效力拘束。
Q2告知訴訟跟追加被告差在哪?▾
追加被告是讓第三人在本案被直接判決且要件嚴格;告知訴訟只是鎖住參加效力,第三人來不來都受拘束。
Q3收到訴訟告知書可以不理嗎?▾
可以不參加,但依第 67 條視為已參加,將來判決事實認定你不能再爭執,等於放棄攻防。
Q4告知訴訟要在什麼時候做?▾
訴訟繫屬中隨時可做,但越早越好,越晚告知第三人能用的攻防越少。
Q5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你敗訴後對該第三人有法律上的求償或主張依據,不是泛泛的事實上有關。
Q6受告知人可以再告知別人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得遞行告知,形成連環告知,常見於工程多層分包。
Q7告知訴訟要繳費嗎?▾
告知訴訟本身以書狀向法院提出並由法院送達,非另行起訴,不另徵裁判費。
Q8告知訴訟有什麼實際好處?▾
省下將來一整場重新舉證的求償訴訟,事實認定一次定案,並可中斷對第三人求償權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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