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5 條(告知訴訟)
- 1.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2.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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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的告知訴訟,讓當事人通知敗訴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第三人縱不參加仍受參加效力拘束。
Q · 被告了才發現真正該負責的是別人,能把他綁進這場官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當事人在訴訟繫屬中,得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要件有二:一是你敗訴後對該第三人有法律上的求償或主張依據(不是事實上有關就好),二是訴訟仍在進行中。合法告知並送達後,第三人縱使不參加,依第 67 條仍視為已參加,將來你向他求償時,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他不能再爭執。受告知人並得依第二項遞行告知下一層第三人。
白話解讀
有一種訴訟策略,知道的人用了會省下幾十萬和好幾年的時間,不知道的人永遠在「先打完這場再打下一場」的泥沼裡循環。就是「告知訴訟」。你被別人告了,但你知道,如果你輸了,你一定會回頭去告另一個人(比如你的供應商、轉租的二房東、幫你施工的包商)。這時候你不用等這場打完,你可以在訴訟進行中直接通知那個第三人:「我正在被告,如果我輸了你有連帶責任,你最好過來。」這個通知一旦合法送達,不管那個第三人來不來參加,依第67條他都會被視為已經參加,受第63條參加效力拘束。白話說:你送出這張通知,就把那個人的命運跟你綁在了一起。他要是不理你、不來參加,將來你拿著判決去告他的時候,他不能再爭執判決裡認定的事實。
法律定性
告知訴訟,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之繫屬通知於因其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程序行為。其目的在使該第三人取得參加訴訟之機會,並透過第 67 條之擬制參加與第 63 條之參加效力,使將來求償訴訟中之事實認定一次確定,避免重複訴訟。受告知人得再遞行告知,形成連環告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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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知訴訟跟追加被告哪個比較好用?▾
目的不同。追加被告是在這場訴訟中直接對第三人取得判決,但要件嚴格(第255條)。告知訴訟只是鎖住參加效力,讓你將來求償時省掉重新舉證。若追加被告要件不符,告知訴訟是退而求其次但非常實用的策略;實務上很多律師會雙管齊下,先聲請追加,被駁回再告知訴訟。
Q2連環告知(受告知人再告知第三人)合法嗎?▾
合法。第二項明定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最典型場景是 A 告 B、B 告知 C、C 又告知 D,常見於營建工程多層分包與商品責任供應鏈,每一層告知都獨立產生參加效力。實務上提醒:連環告知的書狀同樣要經法院送達才生效,自己寄一封信不算數。
Q3收到訴訟告知書可以不理嗎?▾
可以選擇不參加,但依第67條於你得行參加之時即視為已參加,將來告知人對你求償時,原判決理由中的事實認定你不得再爭執。實務上提醒:收到後最有價值的是前幾天,應立刻找律師評估『不參加會不會被綁』,若會就主動參加,至少掌握攻防方向。
Q4告知訴訟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在訴訟繫屬中通知敗訴後對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使其取得參加機會並受參加效力拘束,是台灣訴訟經濟制度的代表。
Q5什麼叫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你若敗訴,會有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去向該第三人求償或主張,不是泛泛的事實上相關。沒有法律上請求權基礎,告知就不合法。
Q6什麼是遞行告知(連環告知)?▾
受告知人得再將訴訟告知於其他第三人,形成 A→B→C→D 的連環關係,常見於工程多層分包與商品責任供應鏈,每層告知獨立生效。
Q7告知訴訟跟訴訟參加差在哪?▾
告知訴訟是當事人主動通知第三人;訴訟參加是第三人主動聲明加入。告知後第三人不參加仍依第67條受拘束,主動參加則能全力攻防。
Q8告知訴訟怎麼提出?▾
盤點求償對象 → 確認法律上利害關係 → 依第66條撰寫載明理由與訴訟程度的告知書狀 → 由法院送達受告知人及對造 → 擬制效力即生。
Q9告知訴訟書狀怎麼寫?▾
依第66條記載受告知人、告知理由(敗訴後的法律上利害關係)、訴訟目前進行程度,向繫屬法院提出,不是自己寄信。
Q10告知訴訟要花多少錢?▾
告知訴訟以書狀向法院提出並由法院送達,非另行起訴,不另徵裁判費;後續若真的對第三人起訴求償,才依請求金額計裁判費。
Q11收到訴訟告知書該怎麼處理?▾
別忽視。立刻找律師評估『不參加會不會被第67條綁住』,若會就主動參加掌握攻防;若判斷告知不合法可保留爭執空間但不要賭。
Q12告知訴訟 vs 追加被告哪個有利?▾
追加被告能在本案直接判第三人但要件嚴格(第255條);告知訴訟只鎖參加效力但門檻低、彈性大。實務常先聲請追加,被駁回再告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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